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4/8页)

上文至少涉及了御史机构中的3种吏员:御史,御史少史,御属。相对于“少史”,“如御史”的“御史”就是“长史”吧。而“少史秩比六百石”一句,与《二年律令·赐律》的“御史比六百石”一句,可谓合若符契。《赐律》中那个比六百石御史,就是《汉旧仪》里比六百石的御史少史。由此可以论定,西汉前期的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那么《秩律》时代有两种御史:一种有秩级,千石,是作为“众史之长”的长史;另一种无秩级,但赏赐时比六百石,那就是御史少史。御史少史后来的秩级,就是“比六百石”。

于是我们推测,御史长史有秩,千石;而六百石左右的御史最初无秩,后来秩比六百石,再后又变成了正秩六百石。其秩级的变化,反映了御史之官最初是被看成君主私属的,身份近乎侍从,后来才逐渐“公职化”了。

与侍御史相近的还有尚书。在《东观书》所载建武《禄秩令》中,尚书也在“而有秩者……”那一段中,六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恰好没有尚书一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也没记尚书秩级。《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六人,六百石。”与建武《禄秩令》一致。按,尚书本是秦官,属少府,最初只是宫中为君王传发书奏的小吏,有“刀笔”之责(23)。若以阉宦任其事则称“中书”,可见尚书与“宦者”比较接近,所以赵翼说“尚书与中书职事多相连”(24)。我们推测,尚书本来也无秩级,是在尚书发展为机要秘书机构之后,此官才逐渐获得了秩级的;那么在某个时候,尚书之官可能也是“比秩”。

四 中央官署掾属的“比秩”问题

掾属普置于各种官署。丞相、将军和诸卿的官署有掾属,地方郡府、县府也有掾属。这些掾属承担着各种行政事务,没他们的工作,长官就成了光杆司令了。掾属既然承担行政事务,其身份就应是“吏”了;然而我们又看到,即便不是全体,至少在某些时间中,某一部分官府掾属,是“比秩”。

先把视线投向丞相府和三公府。东汉的公府组织:

1.(太尉)长史一人,千石。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

2.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后汉书》卷二十《铫期传》注引《汉官仪》)

3.三公东西曹掾四百石,余掾比二百石。(《后汉书》卷三七《桓荣传》注引《续汉书》)

4.太尉、司徒、司空长史,秩比千石,号为毗佐三台,助和鼎味。(《太平御览》卷二○九《职官部·三公府掾属》引应劭《汉官仪》。)

综合4条材料,东汉三公府的长史千石,掾属则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但在第3条材料中,东西曹掾是四百石,而非比四百石。这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此文省略或误夺“比”字。记述秩级时省略“比”字的情况,在史书中是经常出现的。误衍“比”字的概率,从情理上说,总比省略“比”字的概率小得多;所以对同一官职,若某材料叙为正秩、另一材料叙为比秩,我总觉得“比秩”的可能性大得多。但还有第二种可能:同级的掾属本身有两种,一种比秩、一种正秩。仅就这一组材料看,前一种可能性很大,因为第1条《汉旧注》叙掾属“比秩”时连出三“比”,误衍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然而在后面还会遇到类似情况,即某种掾属有时记作“比秩”、有时记作正秩的情况,在这时候,是否都能绝对排除第二种可能性呢?真不好说了。

又第4条应劭《汉官仪》说三公长史“比千石”,而不是《续汉志》所说的千石。那么我们再度遭遇麻烦,即同一官职的同一秩级,有的无“比”字,有的有“比”字。查《北堂书钞》引《汉旧仪》,又作“太尉、司徒长史,秩比二千石,号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迁也多据卿校。”(25)“秩比二千石”就很高了,但也不是不可信。汉武帝时,丞相长史一度有加至二千石者(26)。东汉窦宪做大将军时,其长史高达中二千石,可以与皇帝的九卿相比了(27)。那么对丞相或三公长史的秩级,就有了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中二千石5种说法。看来长史的秩级,是因人(因府主)而异、因时而异的。

无论如何,东汉三公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这样一点,大致是可以确认的。比较麻烦的,是西汉的掾属。

西汉丞相府中,有东西曹掾、掾史、少史、属等吏员。请看其秩级的情况:

1.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来白事东厢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领百官奏事。

2.丞相、太尉、大将军史,秩四百石。

3.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应作三百六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从同秩补。(以上见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37页)

4.丞相、太尉、大将军史秩四百石。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汉书》卷七《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从第1条看,丞相府有六百石吏15人。第2条,六百石之下有四百石史。在第3条中,又看到了少史三百石、属二百石、属史百石(28)。第4条《汉仪注》印证了四百石史的存在。这一来矛盾就降临了:东汉三公府的各级掾属,通记为“比秩”;但西汉丞相府及太尉、大将军府的各级掾属,却通记为正秩。解释这个现象,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再把视线转向更早时候。汉初《二年律令·秩律》记有两种长史:

1.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页第441简,第192页释文)

2.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页第444简,第193页释文)

综合第1、2条,吕后时存在着两种长史,一种秩千石,一种秩八百石。但第2条中的“丞相长史正、监”,官名看着很是奇怪。原书注释[18]谓:“丞相长史正、监,丞相长史的下属。”(29)不过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监”,廷尉寺中倒有正、监。《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又《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遂知汉初王国也有廷尉正。“正、监”既是廷尉下属,而非丞相长史的下属,那么原文应如是标点:“丞相长史,(廷尉)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则丞相府中还有一种八百石长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