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一(第6/8页)

即篇首所云:“大侯之乏东北。”

“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

稍属者,公射之仪,与乐之音稍相连属,而不尽能应节也。与上文“小臣授矢稍属”不同。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算而俟。”

获者退荐俎,而释获者未追。郑注补之。《乡射》则皆郑注所补。

“司马正升自西阶。”

《燕礼》无马字。《燕礼》膳宰彻公俎,此用庶子正。“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按:司正之命,命执爵者,非命大夫也。“爵辩”以下九字,即命之之辞。

《聘礼》:“释币制玄束。”注:“纯四咫,制丈八尺。”

咫长八寸,四咫则幅广三尺二寸,太广非其度。疏引郑答赵商云四当为三,三咫则幅广二尺四寸。

“从其币出请受。”

“请受”二字疑羡文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注:“终不敢以臣礼见。”

宾与上介以臣礼觌时皆入门右,以客礼觌时皆入门左。士介则两次皆入门右,似以入右为敬谨,入左为抗礼;亦犹奠币为敬谨,受币为抗礼也。此注云“终不敢以客礼见”,得之上注云“私事自闑右”,似失之矣。后注“宾面卿节”云入门右为若降等,然引《曲礼》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最合经旨矣。

“米百筥,筥半斛。”

按:经云:“筥半斛。”而记云:“四秉曰筥。”则六十四斛矣。盖筥之大小不同,随时命名耳。

“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注:“宾殊拜之。”

张尔岐云:“殊拜者,分别两次拜之,成拜讫,又降拜也。”国藩按:张云“成拜讫,又降拜”,似失经之序。当云“降拜讫,又成拜也”。

“大夫揖入”。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按:注“俟于宁”恐当作“俟于宇门”。屋宇即庙门之内霤也。

“大夫还璋,如初入,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皆如还玉礼。”

按:注贿用纺、礼用玉与帛与皮,此一事也;还璋又一事也,二事皆如还玉之仪,不得分贿纺与礼玉为二事。还璋亦如还玉礼,贿纺礼玉亦如初入,互相备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

上介死,则将命时不以柩造聘国之朝。士介死,则复命时不以柩造本国之朝。

“币之所及皆劳。”

币之所及,即宾请有事之所及也。当是时,尚未用币请。有事既及之,则币将及之矣。知宾之币将及于我,则我宜先劳之矣。

“又拜送。”

记之首节云:“明日君馆之。”郑注以为特聘宜加礼一节宜在其下。国藩按:首节记卒聘报书之速,谓报书在前一日,馆宾尚在后一日也。首节以记卒聘为主,此节以记馆宾时释词为主,不可相蒙。

《公食大夫礼》:“寡君从子。”

按:从犹及也,与也。《聘礼》亦曰:“寡君从子。”《左传》曰:“吾从子如骖之靳。”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

张尔岐云:“盖执豆,兼盖而执之也。”国藩按:盖字别为一句。谓皆有大、皆有盖也。张氏解属下句读,则不辞矣。

“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注:“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张尔岐云:“一以授宾者,品授之也。兼一祭之者,总祭也。”国藩按:一与壹同。一以授宾,谓总合授之也。上文赞者坐而辩取庶羞,辩取之后又兴矣。十六羞之大,必有一器盛之,乃能执之以兴。宾之所受,总受一器也,非分受十六大也。故一字当与壹同义。若一一授之,则以字为不辞也。张氏解上节壹以授宾,为总合授宾;而解此节为品授之。是但知上注犹稍也之误,而不知此注一一受之亦误也。

《丧服》:“衰三升。”注:“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

按:升、登、成三字,古人多互用。《乐记》“则乱升”,《论语》“新谷既升”及“衰缕之升”,升皆训成也。《曲礼》“年谷不登”,《诗》“登是南邦”,《春秋》传“不登叛人之党”,登训成也。

“菲屦菅菲也”。疏云:“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

按:菲字疑与“屝”字通。《左传》“共其资粮屝屦。”杜注:“屝,草屦。”

《丧服》:“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

按:祢即庶子。庶子之长子可以继祢,但不得继祖,以其父固庶子耳。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张尔岐云:“所后者之妻,即其母所后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即其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国藩按:所后者之昆弟,即其世父叔父也。所后者之昆弟之子,即其从父昆弟也。张氏谓即舅与内兄弟,恐非经意,顾氏炎武、盛氏世佐已详辨之。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方观承氏以经所云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皆非贵臣也,故降其服;传所云公之卿及大夫之室老士皆贵臣也,故不降其服。其说亦通。

“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以功冠其衰也。”

按:齐衰之受服衰七升,初丧之冠亦七升。大功之受服衰十升,初丧之冠亦十升,故云衰其受也。小功之衰十升,冠亦如之。缌麻之衰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亦如之。故云“冠其衰也”。余皆可以类推。疏称引稍多,仅引一条,似更简明。又按郝氏敬谓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盛氏世佐谓小功冠衰之升数有别;二说皆与疏异,与经文亦似不合,俟考。

“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异居。”

按:子必随母适人而后名曰同居,即上齐衰杖期章内所谓继母嫁从也。异居者,若范文正公初随母嫁朱氏,后复归于范氏。当文正在朱家时,谓之同居;及还范家之后,谓之异居。若其初本未尝从母适朱氏,则并不得以异居名之,是无服矣。传意重在三者皆具,经意则专重同居,经传似微有区别。至传言为筑宫庙,亦与贫窭之孤子情事不合,顾亭林氏已讥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