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辣手神探 第三案 民女被害多方侦查 疑窦丛生终成悬案(第3/6页)

我们决定迅速派人去沙洲港找黄元斌的姐姐调查取证,如能取回那三枚被窃的银元,此案的证据就能互为印证了。另一方面,要求审查人员加紧审讯,强化细节,固定口供。

但是,以后的几天,意外的情况相继出现。

黄元斌翻供:

黄元斌的姐姐拒不承认见到过三枚银元:

黄元斌家北向的路边几家缝纫店未发现剪刀丢失。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们商量决定,将涉嫌故意杀人的黄元斌刑事拘留:将涉嫌包庇的黄元斌的姐姐、姐夫收容审查:扩大范围调查缝纫店有无剪刀失窃的情况以及五金商店近期销售剪刀的情况。

为了加深直观感受,张武、陈玉林和我准备在对黄元斌刑拘前,再参加一次审讯。其时,郭笑大队长也从江口赶来,我们几个人一起走进了审讯室。

审讯仍然由薛明春和冯忠为主提问。

“黄元斌,这两天考虑得怎么样?”

“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这个案子,是我欺骗了你们。由于我的欺骗,使你们浪费了很多宝贵时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有罪。”

“那你开始为什么要主动交待?”

“我被你们弄回来,我知道不交待也过不了关。再说,共产党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我想,你们这么多精明的公安人员,总不至于会相信我的假话吧。”

听着黄元斌句句话带机锋,郭笑大队长不免有点生气,他大声喝问:

“你说,你交待的作案过程是怎么回事?”

“是我听到别人说的。”

“听到谁说的?”

“不认识,听到他们东一句西一句在讲。”

“在什么地方听到的?”

“想不起來了,反正这是真的。”

“你为什么交待得如此连贯?”

“你们问的。在问话中,我一直观察着你们的神色,我回答后你们不再追问,我就知道答对了。”

“你去苏州明明是三号,为什么要说成是二号呢?”

“我平时游手好闲,乡邻们对我印象不太好,我说是二号就离家了,是为了减少麻烦。”

“那三枚银元是怎么回事?”

“是那位老同志掏钱时,有几枚硬币掉在桌上,我联想起来,银元也是硬币。”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硬币是贝壳、铜板,你为什么不说是贝壳、铜板?”

“我……我不知道铜板也是硬币。”

从黄元斌轻佻的神态和回话的机巧里,我们感觉到这是一个颇有心计,不易对付的家伙。他兼有小聪明加无赖的双重习性,在强大的压力下,虽有紧张,但绝不慌乱,说话不少,但多是谋而后动。对这样的对手,审讯人员不仅要斗勇,更重要的是斗智。

第二天,对黄元斌实行了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后,他又回到了起点,承认了自己的犯罪。理由是你们能逐步升级把我关起来,说明已经掌握了证据,既然蒙混过不了关,还是争取有一个坦白从宽的好态度。在以后的日子里,包括在执行逮捕的两个多月中,他一直交交翻翻、翻翻交交,重复着以往的故事。

在此期间,黄元斌的姐姐、姐夫也被押来北皋。在被审查的两个月时间里,黄元斌姐夫说清了一月三日傍晚黄元斌到沙洲港后的情况。他说:在第二天临走时,看到黄元斌把一个用手帕包着东西交给了他姐姐。而其姐姐在审查中,始终拒不承认黄元斌有什么东西交给了她。

面对侦查工作日趋复杂的局面,我们思考再三,决定将黄元斌的血液送北京进行DNA检验。当时,这项由英国人首先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新技术刚刚引进我国,称之为“遗传指纹”。由于仪器价格昂贵,全国只有一家即公安部第二刑科所才能开展此项检验。虽然我国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DNA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检验,用以佐证黄元斌的交待,能够在证据分析中起到支持和参考作用。

那时候,DNA检验技术远不如现在这么先进成熟,检验仪器庞大,程序复杂,在五、六天的时间里,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北京送检人员的电话。

第一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第二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第三程序检验结束,相同……

直到最后一天,情况发生了变化:最后一个程序检验完成,结果不相同。

DNA检验的最后结果,使侦查工作陷入了更为复杂的局面。表面上指挥部的领导都不动声色,但每个人的心里都在不停的掂量这个案子的发展趋向。坦率地说,在我内心,也进行过无数次是否的考量,罗列过认定的证据和否定的理由,并对这些证据和理由反复进行过比较和权衡。我认为,如果抛开黄元斌的口供,认定黄元斌作案的直接证据确实不足;但依照黄元斌哪怕是曾经多次翻案的口供,都不能排除黄元斌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我看到陈玉林在这个问题上黯然无语的神态,我知道他心存犹疑。从张武千方百计地追寻证据的作为,我知道,他对黄元斌的作案没有动摇:而郭笑和冯忠则观点明确,不要为黄元斌狡诈的假像所蒙蔽,DNA的检验技术并不成熟,现在又找不到第二家复核单位,其准确性值得推敲。

时间在一天天过去,我们也在一天天寻找突破的方略。

刑事技术人员在黄元斌交待后,对现场痕迹和物证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他们坚持认为,黄元斌交待的作案过程与现场痕迹反映是相同的,特别是一些细节的符合,绝非偶然。例如,奸尸之前,从木箱上找出一块折迭的布,覆盖于死者头面部,事后将布扯散团住,丢塞于床边马桶的缝隙里一节,现场勘查人员确实从床和马桶间的夹缝里发现了那团布,上面沾满了血渍,当时认为是用此布包裹死者破损的头面部所致。在黄元斌交待后,痕检、法医人员对这块布上的血渍分布再次进行研究并试验,当布折成一个多层的长方形时,对应位置上的血渍形状相同,只是愈到上层,血渍渐淡渐小。这种情形,连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和在物证分析时都没有注意到,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即使要作出提示,也是无法做到的。但黄元斌在初次交待时就说清了这个过程。

用布包裹头面部,还是用折迭的布复盖头面部,布块是原先折迭,还是事后扯散团住,这些虽然变化不大,但其中包含着的本质区别已在不言之中。如果黄元斌不是作案人,沒有身临其境,他如何能说出这一点呢?

然而,我们需要的是证据,还需要能证明黄元斌犯罪的直接证据。在作案工具、失窃物品中,只要发现一件就行。丢入长江的东西已无法搜寻打捞,我们没有那么大的神通,令广阔的长江干涸,使奔腾的江水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