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辣手神探 第一案 外来女工死因难明 法医专家一锤定音(第2/4页)

这些努力毫无结果,医生只有宣布病人死亡。但抢救中医生发现了死者颈部的绳痕,立即向靖海市公安局报了案。

得知妻子死亡后,老马悲痛欲绝,拉着死者的手,痛哭失声,久久不肯离去。

综合以上情况,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其一,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外力勒索引起生理损伤性改变所致。其二,死者从早晨五点过后起床至九时死亡,这段时间的活动,是为人所共知的。特别在上班以后,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些活动过程是可信的,是有众多人证证明的。

同时,也带来三个问题:死者是谁勒死的?出于什么动机勒死的?在什么时候动手勒的?

我和当时同在现场的靖海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江刚,反复核实了这些情况,都感到有点迷惘,对这几个问题苦思而难得一解。

首先,是谁勒死了死者?

从作案条件方面考虑,最具作案条件的是死者丈夫老马,他们生活在一起,夜里在同一张床上睡觉。但用反证法分析,老马几乎无此可能。据调查了解,其一,作案因素不明显。他们夫妇感情很好,结婚多年,相亲相爱,近期也没有发现有什么突发性矛盾。其二,案后表现正常。妻子死后,老马表现出来的悲痛,看上去决非假装,完全是一种真情流露。其三,作案过程未见动静。他们之间如果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老马在夜里动手,用绳索勒住了妻子的脖子,不论是忽然间萌发了恻隐之心,还是妻子极力反抗、呼救,当时松手未曾勒死,隔墙两侧的住户不可能听不到一点动响。因为他们居室之间只有一层单砖砌成的薄墙,墙面上方至屋顶的三角区互相贯通,没有隔挡,一只老鼠在这间房里窜过,另一间房里的人都能听到。其四,受害者事后反应如常。一般说来,发生了这样的事,死者决不会表现得如此平静。仍能和平常一样,起早给丈夫准备早饭,毫无改变的安然上班。更不会在上班前,为了減轻丈夫的体力负担,而卖力地去帮他干一个小时的重活。这毕竟是丈夫狠毒得要她性命的事啊!谁能在关乎到自己身家性命的时刻,安之若素呢?即便一个女人的心肠再善良、脾性再平和,城府再深厚,恐怕也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说是夜里有人谋杀,姑且不论是什么动机,也不论这个动机的前因如何,在作案过程中,死者怎么可能不挣扎,絲毫没有惊动同床共枕的丈夫呢?再说,勒而未死,被害人怎能不向丈夫倾诉呢?再者,房门上没有发现撬痕,隔墙上端的浮尘未动,作案者是用什么方法进入室内的呢?

如果说谋杀的时间不是在夜里,而是在死者起床之后,那么,只有两个时间段。一是在死者上班前,一是在死者上班后。

上班前:死者起床后,第一件事是先做饭,第二件事是叫丈夫起床,第三件事是自己梳洗,第四件事是在室内外扫地,最后是自己吃罢早饭,去帮助丈夫干活。这段时间累计有四十分钟,其中前大半段丈夫尚未离开,后小半段已有邻居起床开门。当死者在室外扫地时,隔壁的大妈站在门口还夸过她勤快。这段时间里表现得一切如常,没有任何异常动向。谋杀者如果选择在这段时间作案,既不明智,也不可能。

上班后:九个人在一个车间里干活,互相之间距离很近,几乎伸手就可碰到。临路的窗户被铁条封死,外人进不了车间。如果有人谋杀,势必是八人中的一个。谁能在其他七个人的眼皮底下杀人呢?要有,也只能是八个人合伙犯罪。即使是合伙犯罪,仍有两个难以解释的矛盾。一是死者用纱巾扎着衣领,绳索的压痕只能成帶状反映在皮肤上,不可能显露出规律性的串状凹迹。二是谋杀者不可能在受害者未死之前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如果受害者一旦醒来,必然会一一指认。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自投罗网,害人不成,反害了自己,犯罪人决不致于如此愚蠢。何况,多人结伙谋杀,他们与这么一个弱女子有什么深仇大恨呢?

如果老马、同车间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没有作案的可能,那么,这个事件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运用排除法分析,剩下来只有两种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导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现了我们尚未认识到的意外情节。

第二,出于什么动机勒死了死者?

所谓动机,在杀人案中,简单地说,一般有这几种类别:

一是因仇而杀。即是因某件事或几件事积聚的仇恨或忧怨达到无法抑制的程度而杀人。

二是因情而杀。即是由爱生恨或为了清除爱的障碍而杀人。

三是因财而杀。即是为了非法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或是在盗窃财物时被发现演变成抢劫而杀人。

四是因怒而杀。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发性的事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愤而杀人。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破坏性杀人,即是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社会秩序而杀人。

根据调查,死者是个对外柔顺、对内贤淑的女子,丈夫老马也是个安分守己、勤劳憨厚的汉子,不可能与人结怨而导致矛盾激化。夫妇间虽说不上如胶似漆,也算是相亲相爱,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静,未闻有何婚外流言。作为一个外来打工的临时住户,自然不会有多少财物,不应成为谋财者侵袭的目标。同样,一个较为偏僻的农村地区的普通劳动者,一般也不会变成政治破坏者眼中的牺牲品。

第三,在什么时候动手勒的?

从法医解剖学的角度看,损伤形成到水肿扩大,进而阻断呼吸,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一般需要一至五个小时的时间。以此推断,造成损伤的时间应当在凌晨四点之后。

从死者活动情况看,自清晨起床到死亡这一段时间,死者一直处在别人的目光关注之下,被绳勒的可能性极小。

由此看来,死者被绳勒的时间最大的可能是在凌晨四、五点钟之间。

凌晨四、五点钟死者还在床上睡觉,除却她的丈夫,还会有谁呢?

疑问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

当然,用排除法进行分析,剩下的就是死者自勒。如果是死者自勒,那么,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自寻短见,在社会上也屡有发生。但是,“蝼蚁尚且贪生,为人豈可不惜性命”?对于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来说,不到矛盾尖锐到不能排解、痛苦纠缠得无法摆脱、心灰意冷至了无生趣,是不会走到这一步的。死者在当时既沒有碰上重大的矛盾,没有遇到使她痛苦不堪的事情,也沒有发现导致她绝望到活不下去的理由。*同志说过:“存在决定意识”,没有客观存在,何来主观反应呢?何况她还有一个一直带在身边、离不开母亲的幼女!既然如此,她缘何要自勒轻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