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庞氏骗局第五位——斯科特·罗思坦(第3/5页)

罗斯坦行骗时,并不在意对方是谁。最大的投资者中间,包括希蒙·列维与奥佛蒂亚(昵称是奥维)·列维父子,前者是罗斯坦在海之俱乐部海洋度假村的合作伙伴,后者是罗斯坦在雷纳多钟表公司的合作伙伴。罗斯坦将奥维和希蒙视做朋友、家人,至少他是这么告诉他们的。他们一表示对罗斯坦的骗局感兴趣,罗斯坦就毫不迟疑地拿走他们的钱。问及罗斯坦是如何精心策划这笔生意的,他在供词中说:

“与希蒙、奥佛蒂亚讨论合同和交易流程时,我渐渐清楚了一点,他们想要相当相当短的支付合同,意思是尽量用不着几个月,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本金,还有投资回报。这样的话,为他们谋划合同时,显然,你懂的,编几个就好了。”

罗斯坦在杜撰虚构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满足列维父子想要短期支付合同的愿望,还考虑到需要长期运转庞氏骗局的资金(在这个节点上越来越关键)。罗斯坦说,他“设法稍稍调整合同,他们与我走得很近,我希望他们能大赚一笔。”

有人可能觉得讽刺,尽管罗斯坦将列维父子视为“家人”,照样把“家人”的钱坑进一个子虚乌有的投资项目。骗子就是这样给自己找合理的借口。

希蒙·列维甚至一度直截了当地问过罗斯坦,是不是在搞庞氏骗局。罗斯坦回答“不是”,列维看来对此信以为真,并没有深究。有了超短期、零风险、高回报的承诺,列维对自己早前的疑虑佯装未见,继续往罗斯坦那里砸钱。

雷纳多钟表公司

罗斯坦逃往摩洛哥的时候,他在雷纳多钟表公司的合作伙伴,奥维·列维,要求并取得了警方的保护。从黄昏至破晓,一位穿着制服的警察守在列维的住宅小区外,守了至少一周。难道列维的恐惧与罗斯坦消失有某种关系吗?

几年前,一位与希蒙·列维在海之俱乐部海洋度假村酒店共事过的伙伴,就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开枪打死。

罗斯坦归来

罗斯坦十月底飞往摩洛哥,过了不久,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自愿回到美国自首。他不仅对自己的旁氏骗局供认不讳,还招供其他事实,他把这些事实叫做“庞氏衍生骗局”。供词中,他承认犯下多种罪行,包括证券诈骗、洗钱、逃税。

罗斯坦似乎迫不及待地主动交代问题。至今为止,他是历史上配合度最高的庞氏骗局策划者,因为他还主动交代了庞氏骗局以外的其他犯罪活动事实。

罗斯坦知道些什么?关于哪些人?

金钱与民主

斯科特·罗斯坦像收集名表、名车和其他奢侈品一样,结识位高权重的朋友。他打入交友甚广的社交圈子,为的是得到利润丰厚的胜诉酬金制的内部消息,也为拓展富商投资者的圈子,满足庞氏骗局的需要。

尽管生活忙碌,罗斯坦依然想方设法找时间,让自己在政治上插上一脚。和其他事情一样,他又是大张旗鼓地登上政治舞台。

罗斯坦的庞氏骗局一曝光,政府很快发现,一些独立却有关联的诈骗案也在运转。罗斯坦的庞氏骗局只是大冰山的一角。

例如,罗斯坦试图奉承某些政要。他认为,通过为约翰·麦凯恩的政治竞选大力捐款,就可以提高RRA公司的政治声誉。这不是他第一次尝试巴结有权有势的政治人物。

和其他事情一样,罗斯坦首先尽力弄清楚对方想要什么,再想办法满足对方。在他心里,如此一来,对方就欠了他一个人情。

但是,罗斯坦不能简单地开一张巨额支票。为了绕开《美国联邦竞选法》的规定,他需要让RRA公司的员工多次进行小额捐款。困难就来了,因为许多员工要么缺乏渠道,要么不想捐款给共和党的竞选活动。罗斯坦却一如既往地找到办法,解决问题。

局中局

史蒂芬·利普曼是RRA公司的一名律师,他和其他RRA公司的员工一起,以个人的名义为竞选活动捐款,而最终RRA公司会将这些卷款全额返还,还会给一点奖金。以利普曼为例,他捐了6.78万美金,RRA公司为他报销7.75万美元来奖励他的慷慨。RRA公司的支票将日期倒填为竞选捐款的6天前,存根描述写的是“奖金”。

罗斯坦的助手玛丽贝思•法斯将支票签发给利普曼与罗斯坦的其他员工。在会计账簿中将这些费用确认为奖金或者费用报销。员工拿回自己的钱,而罗斯坦规避了限制捐款的法律法规,通过大量捐款,巴结政治要人。

这是罗斯坦第一次玩弄这样的骗术吗?很可能不是,因为骗子通常会通过小额交易来试试水。罗斯坦的政治捐款也应该让您怀疑,这种做法在其他政治捐款活动中,是否相当盛行?对我们的社会又意味着什么?今天的竞选活动需要筹资数十亿美元。政客们对谁是真正地感激涕零?是投票者还是投资者?

利普曼对罗斯坦的忠诚,是没有界限的。RRA公司的现金状况一步步恶化的时候,利普曼参与开出空头支票,来掩盖银行账户已经入不敷出的事实。开空头支票,指的是明知道银行账户的钱不足支付,依然开出支票。然后立即从第二家银行开出支票,将钱存进第一个账户里,抵消第一张支票。这种骗术利用了“浮动天数”的概念,即银行需要几天时间核对存款,清理银行间开出的支票。

利普曼的上一任东家,是LVS律师行,他本人也是这家公司的其中一位合伙人。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利普曼一直利用的是以前他在LVS律师行长期处于激活状态的账户。利普曼从LVS的账户里开出支票,矫饰、篡改RRA公司的账户结余。账户余额人为提高后,罗斯坦就可以为RRA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否则银行对罗斯坦的贷款申请将不予通过。

利普曼还用RRA的账户,向LVS开出支票。高企的交易额给人一种错觉:这是一家业务繁忙、业界成功的法律公司;但钱不过是在两个账户间来回穿梭。这种做法钻了一个空子,即正常情况下,需要两到三天才能厘清支票。支票在LVS的银行账户余额中,显示的是存款,但实际上,因为银行账户还没有清理,钱还属于RRA公司。这笔钱事实上在两个账户里同时有效。

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利普曼从LVS的账户里开出的支票价值1030万美元。同一时间,他从RRA账户里开出的支票价值为1060万美元,截至诈骗案曝光时,净差额已达到30万美元。由于可以同时使用这两个账户,利普曼也就控制着支票是否兑现,支票何时兑现,为成功粉饰着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