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庞氏骗局第五位——斯科特·罗思坦(第2/5页)

罗斯坦不仅坦然地承认设下庞氏骗局,还对其他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这让有些人质疑他如此配合的动机。难道暗示与犯罪团伙有联系,只是一个花招,用来减少50年徒刑的刑期?

也许如此。但是,为什么罗斯坦的名字没有出现在美国联邦监狱局犯人定位系统的名单上?有人认为,他配合管理当局是为了换取认罪辩护。如果他不服刑,判50年重刑也没有什么意义。

尽管他有可能接受证人保护,但在犯人名单上,竟然找不到一个被判有罪的重罪犯的名字,这是极不寻常的。许多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

骗局始末

斯科特·罗斯坦行骗的基础概念,是贴现赔偿金。客户(亦即诉讼当事人)签字转让赔偿金,这笔款项将于未来某个日子偿还。作为交换,当天,客户能立即得到一笔贴现款项。

罗斯坦的犯罪伎俩,就是将客户的预付款打包成赚钱的商机,送到潜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贡献贴现款项,这笔款项应该由罗斯坦的公司,即罗斯坦•罗森菲尔德•阿德勒公司(简称RRA公司),支付给客户(受害人)。接着,投资者等待诉讼结果,案子一结,就能收到全部的赔偿金。对于投资者来说,支付的头款与后来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利润。

一个案子悬而未判,罗斯坦怎能对赔偿金如此有把握?为摆平投资者提出的反对意见,罗斯坦又加了一颗定心丸。他说,自己能够根据诉讼案的性质,判定赔偿金的最终金额。

罗斯坦专攻性骚扰案件与职场歧视案件。在投资者面前,他声称,客人们的案件中,为了保密,大多数对立双方都愿意庭外和解。罗斯坦会建议赔偿,也会提到让当事人的太太、孩子、女友出庭作证。为了加大筹码,他还会提醒当事人,法庭掌握了令人尴尬的视频片段。接着,他会暗示说,由于不愿意让妻子或女友发现自己的秘密生活,所有人都选择了前者。罗斯坦还进一步说,对于自己提出的最终赔偿金数额,没有人会争辩。

罗斯坦为这些案子添油加醋,将案子描绘成上司与秘书上床,上司嫖娼被抓等等。他还声称,手里有这些不轨行为的视频片段,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金条款有异议,就威胁说要曝光这些视频。

凑巧的是,许多受害人(即他的客户)都想要立马得到贴现款项,而不是等着以后拿到全部的赔偿金。RRA公司显然已经与诉讼案的另一方秘密谈妥了赔偿金条款,作为受害人所得赔偿金的依据。

既然保密性是赔偿金条款的一部分,罗斯坦也会提醒投资者有保密义务。令人惊讶的是,这种等同于勒索法律赔偿金的行为,投资者从未三思过,这么做有没有职业道德。把钱托付给罗斯坦的时候,他们是否怀疑过这个人的诚信?

罗斯坦拿走投资者的支票,再还给他们一叠远期支票,支票上的金额与时间均与原告的赔偿金条款相吻合。票载日期一到,投资者就去兑现支票。

有了100%的保障,这似乎是一项完美的投资。赔偿金存在托管账户,提前伪造银行对账单,提供给潜在投资者作为证明。

对于罗斯坦来讲,这样的布局也无懈可击。为了保密,他提供一个看起来相当合乎情理的借口,帮助他将庞氏骗局一直运行下去。

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罗斯坦的客户可以接受折损大部分的赔偿金。罗斯坦的回报率在20%与45%之间浮动,有时甚至更高。他似乎也有能力对回报率进行调整。如果投资者方面有任何犹疑,期限可以缩短,收益率可以增加。根据联邦法律,他既没有将这些债券登记在册,又没有销售资格,对此,他却并不在意。

除了好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投资回报率,没有人质疑过将客户的赔偿金卖给商业伙伴这一交易中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罗斯坦暗示过,自己经常安排好妓女,让受害人一开始就处在道德的下风,却没有投资者质疑过这种似乎是勒索或设套的行为。可能因为贪婪,想要赚取大笔的回报,投资者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虽然保密义务在诈骗案中是一个红色危险信号,但至少在表面上,罗斯坦的理由看起来合情合理。鉴于罗斯坦公司规模之大,雇佣了近100名律师,律师谨慎地处理掉大量类似的案子,也并不令人吃惊。这似乎就是完美的安排。

允诺投资者说,投资100%安全,又是另一个危险信号。罗斯坦在供词中描述说,钱等同于已经在“公司内部”,就存在RRA公司的托管账户下。单是这一条,潜在投资者就该停下三思。假设罗斯坦的客户需要立刻提现,他们为什么不用托管的金额做抵押,索性去银行贷款?被罗斯坦承诺的丰厚回报所引诱,投资者没有问过这个问题。

罗斯坦和他的助手们篡改银行对账单,来显示异常充裕的现金额度。为了给投资者有一个独立第三方的错觉,罗斯坦他们甚至还会把见面地点定在银行。罗斯坦会让他的同伙假冒银行职员,为对账单上的余额作证。

谎言之网

虽然罗斯坦称,他的庞氏诈骗案始于2005年,但他的欺诈行为大概可以往前再追溯几年,那时,他刚为一名瘾君子打赢了一场职场歧视的官司,成功取得赔偿金。他收了钱,却忘记告诉那名瘾君子,又或者忘记把钱转给对方。等瘾君子终于发现罗斯坦欠了她钱,罗斯坦就给她一点现金,让她继续满足毒瘾。多年以后,罗斯坦策划了庞氏骗局,而当年的那起案子就成为骗局的种子。

关于罗斯坦的一切,都是谎言,至少也是矛盾重重。他的祖母节衣缩食,攒钱供他上法学院,他却与节俭半点扯不上关系。可能斯科特·罗斯坦自己说的话,最能概括他的伪装和最终的堕落,那就是“我出生贫寒。对金钱尽是痴狂。”

法学院毕业后,罗斯坦在最初15年的执业生涯中,一直默默无闻。接着,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跻身罗德岱堡市法律界的精英圈子。他与罗森菲尔德、阿德勒合伙创业时,他的生活美好得不真实,拥有多处房产,为了配合夫妻二人的身份,每个家里的马桶盖都是黄金打造的,车库里还有多辆豪华跑车、摩托车。和麦道夫一样,罗斯坦也痴迷于昂贵的手表,用于显摆的藏品价值达数百万美元。

罗斯坦认为自己是一个虔诚的犹太人,却会花上千美元找三陪服务,还在酒店养了一位脱衣舞娘。和许多庞氏骗局的策划者一样,是自负与渴望结交佛罗里达州的权贵之人,驱使他走到这一步。他散发着个人魅力与领袖魅力。纵然缺少支撑投资细节的文书资料,许多投资者对他的花言巧语还是信以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