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荡子登场

最先发展的是一种逐渐强化的假设,即男性不可避免地充满贪欲。当然,认为男性应该拥有强烈性冲动的观念并不新鲜。众所周知,基督教义认为欲望是一种根本的驱使力,是男女两性之堕落本质的一部分。因此,强奸与诱奸女性总是被视作一种显著的危险。当男人屈服于罪恶的激情时,都铎官方的训诫叹息道,“有多少处女遭到摧残,有多少人妻走上邪路,有多少寡妇身受玷污”。多萝西·莉在1616年警告说,“我们女人”知道“男人在任何地方都伺机诱骗我们,一如长老诱骗苏撒拿”。到了中世纪,教士们已经开始哀叹女人们被婚姻的承诺骗上床。不少关于通奸的严肃讨论,也同样强调男性要为他人妻子与婚姻的堕落负更大责任。正如17世纪中期一位苏格兰教会的领袖所承认的,“男人多是引诱者”。另外一位重要的神学家在1673年写道:“倘若上帝不通过律法来约束性欲,就会导致女性成为最卑劣与最悲惨的存在,被男人使唤得连猪狗都不如”——男人可以随意强奸,或者对于一个又一个女人用完就扔。

在现实中,男性同样在性方面更具侵略性。虽然男性对于女性的追求可以得到有关女性欲望与道德弱点之观念的支持,但在关于民众日常生活的记见中,居于主流的仍然是男性的纠缠与骚扰。从理论上说,人们认为在自愿与非自愿的性行为间存在着鸿沟。强奸是死罪,任何男人都无权强迫一个女人(尽管在婚姻中,因为妻子属于丈夫,这一观念失去了意义)。不过,因为被强奸的女性甚至也会背上不贞的污名,以及在缺乏严重伤害的证据和目击者的情况下难以定罪,所以强奸罪行很少受到审判。另外,因为人们普遍相信没有性高潮就不会怀孕,所以对那些不幸被迫怀孕的女性来说,其前途命运实甚为可怖。1632年,一名沃尔瑟姆教区的年轻女性向法庭辩解说,强奸她的人“使用了很多暴力把她拖到田间,告诉她如不就范的话就杀了她,因为过度惊吓并且担忧性命,她只得委身于这名男子”。但她怀上了那个人的孩子,因此她必须接受惩罚,并在教堂进行公开忏悔。与此同时,人们认定在除强奸以外的所有案例中,女性都一并负有责任,或者没有理由抱怨,这就致使大量原本属于侵犯而非自愿的行为取得了合法性。正如一位研究17世纪英国生活的杰出学者所归纳的:“很多女性,甚至是多数女性,都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

例如,1664年2月,三十岁的塞缪尔·佩皮斯目睹了一名年轻女子所遭受的侮辱,而他则希望自己也参与其中:

这天深夜,当我的马车行至路德门山街时,我看到两个时髦男子与他们的仆从拉着一个年轻女孩,我稍后仔细地看了看……是一名售卖缎带与手套的女贩。他们似乎强行拖拉着她,但这个女孩还是跟着走了,我相信她最后应该顺从了。不过上帝原谅我吧,我满脑子渴望着自己加入他们的行列。

在这一年的稍后时间,他在日记中记见了自己与其手下威廉·巴格威尔的漂亮妻子最早的几次相遇。二十多年后的1687年,当他准备提升巴格威尔时给其写信说:“我是你的朋友,并始终不渝。”我们不知道他的妻子的名字,在佩皮斯所有的日记与通信中从来没有提及。不过,从他遇见这对夫妇的那一刻起,佩皮斯就开始残忍地折磨她——当他第一本日记于1669年结束时,他仍在与其同床。至于说他们的性关系是如何开始的,那是在最初见过几面之后,佩皮斯就开始强行亲吻并抚摸她,尽管她明显对此抗拒:

1664年11月15日(在酒馆):在那儿我抱着她大吃大喝,而这个可怜的人儿看上去愁容满面,听起来哀声连连,我真的认为自己今天可能无法得逞。不过最终,在受到一些抵抗之后,我还是一步一步得偿所愿,甚为快然。

1664年12月20日(在巴格威尔家):这个可怜人儿为我准备了一顿他们家的晚餐——我吃得好极了。晚餐之后我找个机会打发他离开,此后我就可以与她独处,为所欲为,尽管遇到反抗,我还是如愿以偿,甚合我心意。

1665年1月23日:……发现巴格威尔夫人晚餐后在办公室等着,我与她去了一家之前去过的酒馆,在那儿一起度过了晚餐后的所有时间,感到十分愉悦——看到一个挚爱着自己丈夫与宗教的女人如何被征服,是一种奇妙的感觉。

1665年2月20日:……天色已黑,我悄悄走进巴格威尔夫人的房子,在那里我与她云雨一番,虽然碰到了不小困难,我还是如愿以偿。于是在心满意足之后,我走回了家。

1665年2月21日:起床,到办公室(忍着左手食指扭伤的剧痛,那是我昨天提到的在与她搏斗的过程中受到的创伤)。

更加粗鲁的是,无数男人(佩皮斯同样在其中)利用同一屋檐下年轻女仆的弱点对其纠缠不休。在此之中,只有那些怀孕的受害女性才有可能引出法律方面的问题,然而她们在相关陈述之中的顺从者形象,以及当时舆论对于她们的反应,产生出一种披着父权外衣的更广泛的性剥削文化。艾莉丝·阿什莫的主人,一位厨师,“霸占了她的肉体”达一年,“有时在他自己房间的床上,其他时候则在任何能够与之独处的地方”。当她拒绝的时候,他恶狠狠地回应说,“你是我的仆人,我想对你干嘛就干嘛”;但当她怀孕之后,他拒绝承认自己的父亲身份,于是她在布莱德威尔以私生的罪名遭到起诉。同一年(1605),在布莱德威尔的法庭上,另一位仆人也说,每当她早上进入主人的卧室时,他“都把她拉到床上,凌辱她的身体”。最粗暴的行为乃是对于儿童的强奸与虐待,有时候这种行为明显地受到一种可悲的民间信仰之影响,即与处女性交可以治疗男人的性病。任何地方,即便在地位相同的人之间,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鸿沟:多数男性的性权利意识,以及多数女性的受害经历。这也是为何,即便是莎士比亚,即便他的创造力无与伦比,其性语言仍然总是被男性寻觅、占有、骚扰及征服女性的主题所占据。根据我们自身的标准,当时男性与女性的权力平衡严重倾斜,而性关系中女性的作用与意愿被极大限制了。

那些我们祖先使用的更广义的概念在当时有其历史特殊性。在18世纪,“诱奸”(seduction)一词的基本定义是诱导一个女人与自己发生非法但自愿的性关系。虽然双方都应为这种行为受到谴责,但诱奸本身并非一桩罪行——即便在其中有欺骗行为,例如虚假的婚姻承诺。不过,因为男人的性暴力往往被人忽视,所以当时诱奸的意义还与我们今天所谓的性骚扰、强迫、诱拐或强奸等行为发生了部分重叠。的确,在这种文化中,强奸本身被普遍视作一种玩笑——由于人们认为所有女人心里面都渴望被强暴,人们也完全不相信女人声称自己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人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古老的思想,像玛丽·皮克斯与夏洛特·伦诺克斯这样的早期女性剧作家就曾反复借此来打趣,同样,它也出现在无数男人的幻想之中。例如,作为当时男性的一员,亨利·菲尔丁就着迷于性暴力。我们将在本章后面部分看到,他终其一生都在用尽心力与男性和女性的激情、诱奸以及性不公缠斗。不过,我们在此处先来熟悉一下菲尔丁及其同代人所因袭的思维模式,让我们首先来看看他以匿名的身份对罗马诗人奥维德那篇著名而冗长的情人劝导书之翻译,其中言及女人是什么,她们到底想要什么,以及如何满足她们。他教导其读者,我们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