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缩

考察1800年以前性自由的兴起,其实就是思考一场重大的意识形态剧变。对于性戒律的传统辩护主张,不道德行为甚至不道德信念乃是危险的。它们腐蚀了个体,危害了社会的福祉,因此对其进行惩罚完全合法,甚至必要。到了18世纪晚期,这一学说的各项前提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主张在所谓的私人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着一种更为重要的区别。因此他们随后声称公共权威不能插手个人良心事务,其中就包括他们的道德选择。同样,不道德行为也被认为属于私人事务。甚至有人主张,一定程度的性自由是一件好事,标志着社会健康与进步,而非腐化与堕落。简言之,思想与行为层面个体自由的理想取代了性戒律。

因此到了19世纪初期,人们对于性自由的辩护较之以往更加系统与公开。在这一变迁背后,乃是对于人性、基督教义、道德哲学以及人生目标等问题的全新阐述。有的观点认为,启蒙运动最伟大的胜利,乃是将追求幸福提升为人生的首要目标。正如作家与政客索姆·杰宁斯1757年所言,上帝因其“无限的善意”与“无限的权力”,使得“幸福乃是世间唯一具有真正价值的事情,无论是财富,还是权力、智慧、学识、力量、美丽、德行、宗教,甚至生命本身,除了促进幸福以外,都无足轻重”。没有什么比人们对于性快感之态度转变能更好地体现出此种观念的发展。这一来自性行为的愉悦、如今已不再被看作一种罪恶或恶魔与堕落的标志,而逐渐被视为一种行为之至善与上帝之仁慈的标志。性欲不是一种要被限制的肮脏激情,而是一种需要满足的身体愉悦。归根结底,自然神论作家与教士彼得·阿内问道:

倘若这一行为是邪恶的,为何不存在另一种繁衍人类种族的方式?倘若我们应当感谢上帝赋予我们的存在,那么我们是否还应指责上帝用以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或工具,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倘若伤害人类或夺去其生命是一种罪恶,那么反过来,愉悦人类、创造以及养育生命难道不是一种善行吗?

事实上,那种把性视为不洁与致人虚弱的古老恐惧一直存在,并且不止限于宗教性的信众之中。禁欲的学者蒙博杜勋爵就是其中之一。他警告说,性是如此诱人,以至于其可能危害到思想生活。根据詹姆斯·博斯韦尔的记载,他“不允许一个哲学家沉溺于与女性交媾的快感中,而只能作为一种生理排泄,因为他说一个男人如果陷入女人怀抱的快感之中,很快就会耽于享乐,而没有什么比这更可鄙的”。不过,即便这种对于性满足之诱惑力的贬低也证明了其地位的提高。到了18世纪中期,不只放荡者将欲望称颂为最伟大的激情,生命中“最精致与最迷人的愉悦”。正如1785年一位有影响的思想家所言,性自由的问题乃是最为深邃的哲学问题:因其实际影响如此巨大,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关系到人类最强烈,而且可能是唯一真实的快感,就此而言,这一问题实乃尘世之人最重要的关切”。(或者,如约翰·威尔克斯在《论女性》中以一种更简洁的话语所表述的:“生命只不过能提供一点做爱的快乐,随后我们就一命归西。”)

虽然其重要性日益突显,但这一学说远远没有统治思想界。性放纵一直受到指责与攻击,而大多数男女仍然尊奉性戒律的理想。虽然所有男人确实都有偷情的自然倾向,但容忍偷情、卖淫或任何“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却是荒谬而无意义的,约翰逊博士就如此认为。“我会比以往更严格地惩罚这种行为,”他告诉博斯韦尔,“只有这样,先生,严肃的法律才得到坚决执行,才足以对付那些罪恶。”在18世纪下半叶及19世纪,正如本书结语之所述,当时在大众与福音派教徒中间兴起了一股反对性开放的潮流。事实上,维多利亚时代以及20世纪那些性约束的学说与其自由派对手一样,往往同样源自于一种富有理性、主张进步的意识形态。尽管性自由的主张仍然面临争议,但它的兴起促生了一种更加多元的思想格局,并且不论好坏,它将此一观点传播开来,即道德规则存在歧异,不论是在社会内部,还是在不同社会之间。

同样,关于人身自由的论证更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我们所谓“放荡”与“自由”的观点亦是如此:一个实质上用来为性滥交提供辩护,另一个关注的则是把性行为从非理性的规则与传统中解放出来。在所有这些辩护之中,性作为一种健康的自然行为几乎总是被限定在异性之间。与此相类,虽然有人主张一切两性关系都是自由的,不过总体而言,人们更认可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未婚男女,而非已婚人士。偷情与嫖娼本质上属于私人事务,这一点论证起来更为容易,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严重伤害他人,而与之相较,通奸的危害则更大——很明显,出轨行为往往会严重伤害到配偶与孩子。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辩护中最刺眼的莫过于其对于阶级与性别的限制。虽然性自由在观念上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而且在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的工人阶级中,各种形式的自由结合也屡见不鲜,但此种观念首先还是意在为绅士与贵族提供辩护。相比之下,性规范经常被视为中产阶级体面正派的一种特征。同样地,在受教育阶层看来,劳动阶层的道德状况乃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国家的整体实力与繁荣昌盛由此维系,还因为穷人的私生子会造成地方税收与资源的负担。“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亚当·斯密在1776年评论道,都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种是针对普通民众的“严格”律法,另一种则是针对上流人士的“宽松”律法;只有后者才能够承受并彼此谅解“男女至少一方通过出轨行为”来追求快乐。尽管在18世纪晚期,有关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针对不贞行为之公共戒律最为重要的遗留形式,但不足为奇的是,倡导性自由的上层人士压根儿就不把它放在眼里。

正如斯密所指出的,性自由同样严重地偏向男性的利益。有的时候此种学说以一种普遍的意义表达出来,并时而(17世纪80年代阿芙拉·贝恩的诗歌是最惊人的例子)把男女两性都纳入其中。但多数时候它明显强调的是赋予男性自由“使用”或“享用”女性的权利,很少有专门支持女性之性自由权利的公开讨论。相反,虽然人们过去遵循宗教道德标准,如今更重视世俗的意义,但这一转变却强化了双重的性标准。不少关于性自由的讨论都承认所谓女性贞洁只是一种人造概念,是文化与教育灌输出来的产物,1749年休谟认为这一事实“如此明显”,以至于毋庸赘言。然而,人们又觉得应当继续强化这一概念,其主要理由乃出于现实的与家长制的考虑,一如那些性戒律的辩护者。这些理由中最基本的,一如伯内特主教所述:“男人对于他们的妻子与女儿具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对她们的亵渎或侵犯乃是一件不正义与有害的事情。”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一个不贞的女人可能给她丈夫生出孽种,由此危害了继承权与夫系的传承,可事情无法逆转。休谟议论道:“从这种粗浅的解剖学的观察,可以得出两性在教育与义务方面的巨大差异。”正因为血统与财产权的混乱直接威胁到公民社会的利益,所以女性失贞不应被视为无害或私人事务。(虽然“以一种更直接的方式来解释”,但根本原因乃在于“男人才是法律的创设者与解释者”,另一位作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