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苏区的政权(第4/5页)

对于一场中国历史上崭新的基层民主实验,考虑到当时历史条件、环境和当时中共建政思想的限制,各方面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都严重不足,过高估计其成果也是不切实际的。各地比较普遍的反映是选举中缺乏对工作的充分批评,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流也远远不够:“在各村选民大会上,乡苏主席都向选民作了工作报告,但是不很充分,所以不能发动群众起来热烈批评政府的工作,这是一个大的缺点。”[86]即使是毛泽东表扬的模范乡的长冈乡也存在下列缺点:

(1)宣传没有指出,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政权,选举苏维埃代表是群众最重要的权利。(2)候选名单人数恰如应选人数,没有比应选人数增加一倍,因此群众对于候选名单没有批评。选举委员会在组织候选名单问题上没有起什么作用,只有党的活动。(3)工作报告会议上没有尽力发动群众对乡苏工作的批评。[87]

在战争环境下,有的地方问题可能还更加严重一些。边区县区常反映:“候选名单没有充分准备好及充分宣布充实区代表权利,与被选为代表的任务和光荣,以致有的竟临时来拉,所以部分当选人,不愿意当代表。”[88]赣县“田村乡的选举不严密以致流氓混入了来开选举会,边区的有些乡在选举时群众怕来开选举会,怕会当代表”。[89]对于缺乏民主政治经验的人们来说,要准确理解选举和代表大会制度就有困难:

群众对于苏维埃的认识很微弱,只知道埃政府是他们的政府而不知道“埃政权”的内容,一班农民都应有实际参加政权的权利,就是常常要召开群众大会代表大会讨论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并不知道政权有二,一为代表会议,一为执委会,不知道代表会议才是合法的政权机关,而执委会不过是代表会闭会后,受代表会委托的执行代表会议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机关,更不知在一哄而聚的群众大会之中能讨论问题,必须假手于代表会议。他们以为选出几个人坐在机关里,就叫做苏维埃,所以各级机关时常只有执委会议(甚至执委会还少开,只有主席、财务、赤卫或秘书只几个人处理一切)而没有代表会议。这是一般群众政权的意识大薄弱,而一般同志对于政权的认识也是莫名其妙的缘故。[90]

在此基础上,选举委员会出现组织不合法的状况也就不难想象:广昌长桥区被监督者成了选举的监督者,“选委会只由区苏主席、各部长组织,以主席为主任”。[91]熟悉代表会议制度的人们对这种角色错位可能会啼笑皆非,但当年的操作者却认为理所当然。苏维埃代表选举在开了赣南、闽西地区群众意志表达方式之先河的同时,其出现的种种问题,却也不可避免影响到选举的效果,使选举的意义有所遮蔽。

(2)苏维埃政权的监督体系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选举尚难成为苏维埃政权自我监督、自我更新的足够有效方式,代表会议制度也往往流于形式:

乡、市苏的工作,大多数都是主席独裁与包办。乡、市苏的代表,除了照例参加会议外,很少切实过问乡、市苏的工作;乡、市苏代表,未能将自己所代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乡、市苏来;乡、市苏的决议,亦很少带回去向选举自己的选民作报告,动员群众来执行。一般乡、市苏代表,尚未能成为群众斗争与生活改善强有力的组织者与领导者。[92]

在此状况下,中共为维持政权的有效运作,更多的还是依赖严格的纪律和组织、监督体系。

1932年后,中央苏区苏维埃政权建立了一套组织严密与面向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察部和工农控告局,负责对干部进行监督。1934年2月后,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央政府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进行普遍稽查,对财政开支状况实施审核。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既反映着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也是廉洁政治的重要一环。1932年9月中央苏区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纲要》,规定“在工农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控告箱,群众随时可以控告、揭发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还可“指定不脱离生产的可靠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收各种控告”。[93]当时规定必须是实名控告。不过,实际执行中并未画地为牢,董必武任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期间,曾处理控告中央总务厅采买员的匿名信,发现不尽属实后,查找到写匿名信者,未按诬告处理,而是加以劝导、说服。中共党人严格的监督规定和细致耐心的工作,保护和激发了群众控告的积极性,当时查处的案件不少来自民众的直接控告。

为保证群众有效参与对干部的监督,各级工农检察部经常组织“轻骑队”、“突击队”等,对各级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轻骑队是青年团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最早成立于1932年7月,主要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94]突击队苏区内凡有选举权者均可加入,归当地工农检察部领导,可对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轻骑队和突击队通过微服私访,明察暗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苏区对干部的贪污、浪费行为惩处极严。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即可予以枪决:“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95]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以上罪犯同时“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训令同时宣布:“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96]据此,中央苏区不少干部遭到严肃处理。1933年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以伙同他人盗卖鸦片罪判处原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钟铁青死刑,原胜利县临时县委书记钟圣谅监禁两年。1933年5~8月,广昌因贪污问题被清除出党的党员干部就有6人,包括区委书记、区苏主席、区苏军事科长等。[97]安远龙布区苏维埃主席团会议记录显示,该区1933年3月工农检查部发现主要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