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毛泽东眼中走进苏区(第4/12页)

1950年代中期,为尽可能扩大依赖面,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对中农实行细分,将下中农从中农中间析分出来,“算作依靠对象的一部分”,[105]1960年代后一度风行的“贫下中农”的提法,就是这一政策延续的结果。中农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在当年中共的阶级分析系统中,最终是通过对中农本身的细分得到解决,这既是中共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中国社会实际认识的反映,同时也说明中农在内战时期的遭遇,在当时的认识和分析系统中,确非偶然。[106]

以此观照苏维埃革命时期中农的命运,似也不乏其针对性。

(3)公田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势力发达,在许多地区,宗族不仅拥有社会政治权威,而且占有土地。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地区,主要以宗族占有形式出现的公田占据很大比例:“在江南,族有田产底发达,构成一种特色”。[107]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浙江公堂土地占比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108]中央苏区中心区的江西属公田发达地区,国共两党的调查中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里占地广大的公田,中共江西省委1932年5月的工作报告记载:“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109]国民党方面在武力恢复对苏区控制后,也报告这里“公田甚多”。[110]

从公田分布看,一般在较为偏僻地区,由于宗族势力强盛,公田比例更高。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都是公田比例较高地区。以福建而言,福建全省公田占比达29.36%,[111]这个比例放到全国与其他省份做横向比较,都是名列前茅的。而属于中央苏区的闽西地区比例又要高过全省均值:“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112]如闽北闽西的古田过溪占61.4%,建阳营前占37.31%,永定中川村占70.04%,永定西湖村占60%,永安吉前保占56.6%,普遍达到总田亩的50%以上。根据土改时期的统计,长汀土改前公田达19万余亩,占全县总耕地39万余亩的49.065%;[113]建宁公田67605亩,占总耕地166103亩的23.68%。[114]相对而言,福建沿海地区公田比例要低一些,永春(7个村)占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清梧屿村占9.02%。[115]泉州地委调查,闽南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20%左右。[116]

赣南公田比例虽然不如闽西,但通常也达到百分之二三十。苏维埃革命前,公略县公堂占地220000石,占总数的31.5%。[117]毛泽东的寻乌调查的结果是该县公田占总数的40%。[118]档案资料显示,地处赣南的石城公田数量占比相当之高,该县两个乡土改前的统计数据显示,一个乡公田占耕地总数的49.44%,[119]另一个乡公田占总数的47.2%。[120]瑞金6个区土改前公田占耕地比为33.6%,[121]会昌为20.92%。[122]在对江西28村公田比例的调查中,苏区12村是15.8%,[123]这虽然是一个偏低的数据,但仍高于安徽和苏南地区。中共关于万安暴动的文件中指出该地:“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自耕农约百分之三十,佃农约百分之十三,雇农约百分之七……然万安又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全县号称五万户的只有一家,号称万户的只有十一二家。农民所负的债务及租赁之田地,多半是众会上的(祠堂里的)。”[124]

公田的构成以祠堂祭祀田占大多数。浙江余姚南留乡第十村公田占总数的61.78%,其中92%以上是祭祀田,其余是会田、校产,27.5%由村民轮种,其余出租。福建古田七保村公田总计4544.29亩,是总田地6026.75亩的75.4%,“共有田基本上是祭田,为占有总数的87.9%;学田是由祭田中抽出来的,约占总数的5.19%;会田很少,只占总数的6.49%”。[125]

公田在土地占有中的较高比例,使其性质认定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虽然一般说,地主、富农等影响力更大的阶层对公田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公有土地,毕竟应为参与者全体所有,公田的出现及其运作设计都在努力使其能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当时有调查指出:“这些族产的目的,大致为祭祀教养恤孤济贫,但因为是族产之故,田权移转时很不容易,不能绝对自由地买卖,因此便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田权。”[126]

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最能体现公田性质、程序上最为公平的方法就是全体所有者按户轮流获得公田的使用权,这也是公田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福建泉州闽南侨区“宗族田地,几乎都是轮祭田,由共有的各房各户轮流耕种或出租,当值者负责祭扫的开支。”轮种虽然相对公平,但也有致命的问题,就是农民不注意保护地力:“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127]据浙江调查,土质得不到保护的轮种田单位产量要比一般田低100斤左右。[128]

作为变通的办法,也有采取先出租,然后按房按户轮流收租,福建古田许多地区都采用这一办法。古田七保村“郑姓最大祭田由43户轮流收租,其中地主1户,富农2户,中农16户,贫农22户,商业资本家1户,小商贩1户”。该村轮收租次数最快的要6年一轮,普通的21年一轮,轮收次数最少的要40余年才轮得到一次。罗华村有一百多年才轮到一次的。[129]在这种完全公平的管理形式下,族田权利可以转让甚至卖绝,福建建阳县营前村贫农袁熙光于1948年因病需款,征得族人同意出卖彭墩乡的族田14亩,卖得价款由全部共有人分益。古田罗华村雇农魏宜香,死了母亲无法收埋,把和堂兄共有的族田永佃权卖给堂兄,此后不再享有轮流的权利。当然,为保证族田的家族性质,“这种收租及使用权的买卖,一般是要先商请其他共有者承买,如他们声明不买,才能卖给别人”。[130]

地主、富农等势力阶层有可能在其中获得特殊权益的是集中管理的公田。这种公田一般占地多、涉及户数广大,轮种、轮租操作起来有难度,同时内部的实力阶层也不愿放过操纵公田的机会。这些公田“形式上是由辈高年迈的老人所经管”,[131]但由于管理上的权威和技术问题,一般而言,“祠堂管理人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有所谓‘功名’的人。(二)有较多的田。(三)识字”。要满足这些条件,地主、富农出身者确实更为有利,所以他们在公田管理者中往往占有较高的比例。安徽贵池齐山村“十个大祠堂的管理人中,有四户地主,二户富农,三个‘势力派’人物,五个富裕中农”,[132]这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公堂的管理人员构成。当然也有不同情况,芜湖县十里区杨埠村管理祠堂田的共24人,除一户为富农外,其余全为中贫农。[133]这是因为公堂的所有者中毕竟普通民众占有人数上的优势,他们可以据此依据公平理念挑战富有阶层对公堂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