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墓中(第2/2页)

“颅顶裂口边缘呈现淡淡之血痕,可曾看到?”宋慈说。

知县、县丞又看了看,果然裂口边缘有淡淡的血痕,但这说明什么呢?二人仍不明白,只得先后说:

“对,是有血痕。”

“有血痕。”

“那是淡淡的血痕。”宋慈把“淡淡的”三字说得格外重。

二人仍无反应。宋慈想了想,就把他的检验所见,以及妇人的死因,耐心地对知县等人说出来。

“狱事之重莫过于定杀人之罪,定此大罪最要紧的莫过于弄清初发之案情,而要弄清初发之案情,最重要的又莫过于勘检。所谓慎思明辨,亦在于此。

“当初,如果仔细检验,就会发现这个弧形创口,而发现它,便不会断为刀砍。捞起尸骨,既然已知死者是头部坠井的,对于颜面的利刃之痕,便当考虑井下或有瓷锋之物。这并不奇怪,人初入井,气尚未绝,挣扎之时完全可能为井底破瓷利石之类所伤,不但如此,头面也可能因砖石磕擦而破。

“此案,原断为杀后移尸入井,这实际不可能,因活人被杀,伤及颅骨,血洇侵之,裂口边缘的骨质内便当留下明显的暗红血痕。这血痕,井水是泡之不淡的。像这种不甚明显的淡淡血痕,当是活人投井时,撞上井底瓷锋之物,撞破脑壳,流出血浆,又因井水稀释的缘故,才留下的。那井很深,邻佑方才告说,淘洗水井时,曾捞起不少残破瓷钵。那么此案的结论就只能是:这妇人因夫妇反目,自行投井。”

宋慈说罢,知县人等都听呆了,唯年轻的县丞看来是个思维活跃的人,少顷,他问:“能否排除闷杀之后,移尸入井呢?”

“你问得很好。”宋慈格外注意地看了看县丞,说,“但你要知道,人已死,气血便凝,那样扔下井去,即便撞上瓷锋之物,只会在颅骨上留下裂口,不会在骨质内留下血痕。”

“那,能否排除强行扭到井边,将她活活投下井去?”县丞又问。

“如果强行扭到井边,”宋慈道,“势必挣扎,那样就会在骨上留下红色纹路微印,尤其在胳膊处。现在这副骨骸,除却颅顶一痕,全身四肢骨殖完好,毫无纹路微印。再者,大凡活人被推入井的,眼微睁,手张开,而自投井者,眼合手握。如今眼虽无法检验,但那手,你完全可以从骨骸中看出,是握紧双拳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