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杂著卷三

谕巡捕门印签押

凡为将帅者,以不骚扰百姓为第一义。凡为督抚者,以不需索属员为第一义。督抚与属员交涉,以巡捕、门印、签押三处为最。明日起旱,经过地方,即是与州县交涉之始。兹特严定条约,愿巡捕、门印、签押敬听而牢记之。

第一,不许凌辱州县。人无贵贱贤愚,皆宜以礼貌相待。凡简慢傲惰,人施于己而不能堪者,己施于人,亦不能堪也。往尝见督抚过境,其巡捕、门印、签押及委员等,见州县官,皆有倨侮之色、严厉之声,实可痛恨。今当痛改恶习。凡见州县及文武属员,总以和颜逊词为主,不可稍涉傲慢,致启凌辱之渐。

第二,不许收受银礼。凡自爱者,丝毫不肯苟取于人。凡收人礼物,其初不过收茶叶、小菜之类,渐而收及鞍马、衣料,渐而收及金银、古玩。其初不过投赠之情,渐而笑索授意,渐而诛求逼勒,贿赂公行,皆始于此。嗣后我巡捕、门印、签押,务各自爱,不准收受丝毫礼物。即茶叶、小菜、至亲密友赠送微物,若非禀明本部堂再三斟酌者,概不准收。倘有隐瞒收受者,重则枷号棍责,轻则递解回籍。

第三,不许荐引私人。凡巡捕、门印、签押,势之所在,人或不敢不从。或其亲族,或其旧识,或荐至各将营盘,或荐人州县衙门,纵有过失,互相隐蔽,勾通袒护,为患甚大。自此次告戒之后,概不准荐人人将领之营,入州县之署,亦不准各营各署收受。

以上三条,巡捕、门印、签押三处,各写一分,贴于座右。如其自度不能,即趁早告退;若其在此当差,即小心凛遵。本部堂既告戒,尔等亦加倍自行儆惕。凡接见文武属员,无论大小,虽至佐杂外委,亦必以礼貌相待,断不以厉色恶声加人。至送礼物者,一概谢绝不收。无论茶叶、小菜,以及裁料、衣服、书籍、字画、古玩、器皿、金银、食物,均皆不收。亦不荐人人武员之营,文员之署。此三者,本部堂若犯其一,准各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

咸丰十年五月谕巡捕、门印、签押三处。

解散歌 咸丰十一年安徽祁门大营作

莫打鼓来莫打锣,听我唱个解散歌。如今贼多有缘故,

大半都是掳进去。掳了良民当长毛,个个心中都想逃。

官兵若杀胁从人,可怜冤枉无处伸。良民一朝被贼掳,

吃尽千辛并万苦。初掳进去就挑担,板子打得皮肉烂。

又要煮饭又搬柴,上无衣服下无鞋。看看头发一寸长,

就要逼他上战场。初上战场眼哭肿,又羞又恨又懵懂。

向前又怕官兵砍,退后又怕长毛斩。一年两载发更长,

从此不敢回家乡。一封家信无处寄,背地落泪想爷娘。

被掳太久家太贫,儿子饿死妻嫁人。半夜偷逃想回家,

层层贼卡有盘查。又怕官军盘得紧,跪求饶命也不准。

又怕团勇来讹钱,抢去衣服并盘缠。种种苦情说不完,

说起阎王也心酸。我今到处贴告示,凡是胁从皆免死。

第一不杀老和少,登时释放给护照。第二不杀老长发,

一尺二尺皆遣发。第三不杀面刺字,劝他用药洗几次。

第四不杀打过仗,丢了军器便释放。第五不杀做伪官,

被胁受职也可宽。第六不杀旧官兵,被贼围捉也原情。

第七不杀贼探子,也有愚民被驱使。第八不杀捆送人,

也防乡团捆难民。人人不杀都胆壮,各各逃生寻去向。

贼要聚来我要散,贼要掳来我要放。每人给张免死牌,

保你千妥又万当。往年在家犯过罪,从今再不算前帐。

不许县官问陈案,不许仇人告旧状。一家骨肉再团聚,

九重皇恩真浩荡。一言普告州和县,再告兵勇与团练。

若遇胁从难民归,莫抢银钱莫剥衣。

格言四幅书赠李芋仙 时成丰十一年在东流大营

身到,心到,眼到,手到,口到。

身到者,如作吏则亲验命盗案,亲查乡里;治军则亲巡营垒,亲冒矢石是也。心到者,凡事苦心剖析,大条理,小条理,始条理,终条理,先要擘得开,后要括得拢是也。眼到者,着意看人,认真看公牍是也。手到者,于人之短长,事之关键,随笔写记,以备遗忘是也。口到者,于使人之事,警众之辞,既有公文,又不惮再三苦口叮咛是也。余近与寮友论治事之法,录贻芋仙共证之。

读古书以训诂为本,作诗文以声调为本,事亲以得欢心为本,养生以少恼怒为本,立身以不妄语为本,治家以不晏起为本,居官以不要钱为本,行军以不扰民为本。

右八者,余庚申六月书于日记册中,用以自警。厥后军事无利,每于家书中录此,以诫子弟。芋仙属书居官格言,因录一通。此八者,后四语尤为吃紧,或出或处,不可离也。

以才自足,以能自矜,则为小人所忌,亦为君子所薄。

老庄之旨,以此为最要。故再三言之而不已。南荣趎赢粮至老子之所。老子日:“子何与人偕来之众也?”国藩每读之,不觉失笑。以仲尼之温、恭、俭、让,常以周公才美骄吝为戒。而老子犹日:“去汝之躬矜与容智。”虽非事实,而老氏之所恶于儒术者,举可知已。庄生尤数数言此。吾最爱《徐无鬼》篇中语曰:“学一先生之言,则暖暖姝姝,而私自悦也。”又曰:“以贤临人,未有得人者也;以贤下人,未有不得人者也。”

古之善为诗古文者,其工夫皆在诗古文之外。若寻行数墨,以求之索之,愈迫,则去之愈远矣。

余好读欧阳公《送徐无党南归序》,乃知古之贤者,其志趣殊不愿以文人自命。东坡读少陵许身稷契及舜举十六相等句,以谓“此老胸中大有事在”。大抵经纶雷雨,关乎遭际,非人力所能强。至于襟期淡泊,遗外声利,则学者人人可勉也。

劝诫浅语十六条

劝诫州县四条上而道府,下而佐杂,以此类推

一曰治署内以端本

宅门以内曰上房、曰官亲、曰幕友、曰家丁;头门以内曰书办、曰差役。此六项者,皆署内之人也。为官者欲治此六项人,须先自治其身。凡银钱一分一毫,一出一入,无不可对人言之处,则身边之人不敢妄取,而上房、官亲、幕友、家丁四者皆治矣。凡文书案牍,无一不躬亲检点,则承办之人不敢舞弊,而书办,差役二者皆治矣。

二曰明刑法以清讼

管子、荀子、文中子之书,皆以严刑为是,以赦宥为非。子产治郑,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严刑,以致义安。为州县者,苟尽心于民事,是非不得不剖辨,谳结不得不迅速。既求迅结,不得不刑恶人,以伸善人之气;非虐也,除莠所以爱苗也,惩恶所以安良也。若一案到署,不讯不结,不分是非,不用刑法,名为宽和,实糊涂耳,懒惰耳,纵奸恶以害善良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