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第3/5页)

总算圆海一生,前后七变,变来变去,都是从左到右,从右到左,明末三十年是东林党和阉党对立,一起一伏,互相倾轧排陷,变幻莫测,陆离光怪的时代,圆海算是经过所有的风波,用左制右,附右排左,有时不左不右,自命中立,有时不管左右,一味乱咬,有时以东林孽子的道貌求哀于正人,有时又以魏珰干儿的色相求援于阉寺,“有奶便是娘,无官不可做”。于是扶之摇之,魏珰时代他做到太常少卿,马士英时代他做到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最后是做了降敌的国贼,原形毕露。

明末三十年党争黑暗面的代表是阮圆海,和阮圆海形迹相类的还有几千百人。这一类人可名之曰阮圆海型。

三百年后的历史和三百年前当然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如今是人民的世纪,黑白不但分明,而且有人民在裁判。然而,阮圆海型的正人君子们还是车载斗量,朝秦暮楚,南辕北辙,以清流之面目,作市侩之营生:一变两变三变都已记在历史上了,最后的一变将由人民来判决。

阮圆海名大铖,安徽怀宁人,《明史·卷三百八·奸臣传》有传。

(十)债帅

“债帅”这一古典名辞,始见《旧唐书·卷一六二·高瑀传》:

“自大历(唐代宗年号,公元766至779)以来,节制之除拜,多出禁军中尉。凡命一帅,必广行赇赂。禁军将校当为帅者,虽无家财,必取资于人,得镇之后,则膏血疲民以偿之,及高瑀之拜(忠武节度使,治河南许州)以内外公议,缙绅相庆,韦公(处厚)作相,债帅鲜矣。”

到地方做掌军权的节度使,事先必须用钱报效禁军统帅由宦官充当的神策中尉,即使你资历、才能都合格,即使你清廉到儿女啼饥号寒,你没有钱,还是不济事,反之,只要有钱行贿,力可通神,资格、才能都可不问,中尉一笑,旌节上门。因之,贪污的军官,由此道而升官统兵,可以大展搜括之鸿猷。不贪污的军官难甘寂寞,也只好向人借债,到任之后,再括军士括地皮还债。使贪者更贪,不贪者也非贪不可。闹得军士饿病,逃亡,闹得军纪扫地,军气消沉,闹得军队和人民对立,闹得民穷财尽,国亡家破。

唐代后期之国威不振,纪纲荡然,以至亡国,由于债帅,债帅之所以造成,决不是军事的,而是基本的政治的原因。

抚今怀古,不免对“债帅”一词低徊惋怅,想望韦处厚风采。

(十一)小民和巨室

明代中叶,一位很懂得政治道理的学者谢肇淛,在所著《五杂俎·十三·事部》论小民和巨室说:

今为仕者,宁得罪于朝廷,无得罪于官长;宁得罪于小民,无得罪于巨室。得罪朝廷者竟盗批鳞之名,得罪小民者可施弥缝之术,惟官长巨室,朝忤旨而夕报罢矣。欲使吏治之善,安可得哉。

晚近得一精抄本,文字和刻本多有不同,这一段抄本作:

今之士大夫,应结欢于朝廷,无得罪于官长;宁得罪于人民,无得罪于巨室。结欢朝廷者可得召见之荣,得罪人民者可膺茅士之赏。惟官长巨室,朝忤旨而夕入营矣。欲使吏治之善,安可得哉!

(十二)□员论

家藏顾炎武《亭林文集》。虫蛀破损,卷一有三篇《□员论》分上中下,□字都蛀损了,不能找得善本补正。《□员论》中有一段妙文,足以发人深省,迻录如下:

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乡宦,曰□员,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复其户而无杂泛之差,于是杂泛之差乃尽归于小民,今之大县至有□员千人以上者比比也。且如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员之地五万,则民以五万而当十万之差矣。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员之地九万,则民以一万而当十万之差矣。民地愈少,则诡寄愈多,诡寄愈多则民地愈少,而□员愈重。富者行关节以求为□员,而贫者相率而逃且死,故□员之于其邑人,无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然而一切□□□□之费,犹皆取派于民。故病民之尤者□员也。

文中有几个地方需要注释:“复户”是享有特权免除公民义务,例如工役、军役以至完粮、纳赋等义务。“杂泛之差”指人民的额外负担,例如运输买办、迎接以及款待官府、供应军队之类。“诡寄”的现代术语是“转嫁”,地主把自己应输的粮、应服的工役或兵役,用特殊方法派给小民负担,自己则置身事外,叫作“诡寄”,“诡”是用不正当的方法,“寄”是叫别人负担。“关节”是贿赂以及人情的雅称。□□□□之费,似乎可以解释为运动选举之费。

(十三)衍圣公和张天师

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记明宪宗成化二年(公元1466),中国两个最有历史、最受朝野尊敬的家族族长的故事。第一个是孔子的嫡系子孙衍圣公孔弘绪:

三月癸卯,衍圣公孔弘绪坐奸淫乐妇四十余人,勒杀无辜四人,法当斩。以宣圣故,削爵为民,以弟弘泰代官。

第二个是张道陵的嫡系子孙正一嗣教大真人张元吉:

四月戊午,正一嗣教大真人张元吉坐僭用器物,擅易制书,强奸子女,先后杀平人四十余人,至有一家三人者。坐法当凌迟处死。下狱禁锢。寻杖一百,戍铁岭。而子玄庆得袭。元吉竟以母老放归。

一个在山东,一个在江西,生在同一时代,同一罪名,奸淫杀人,而且判决书上还写着杀的是无辜平民。都因为有好祖宗,不但不受法律处分,连官也不丢,一个给兄弟,一个给儿子。这叫作法治?这叫作中国式的民主?

没有好祖宗,得硬攀一个。再不然,也得结一门好亲戚,此之谓最民主的国家之“国情有别”。

这两个故事也被记载在《明史》,不重引。

(十四)班禄惩贪

《通鉴·一三六》:

太和八年(公元484)九月,魏诏班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枉法谓受赇枉法而出入人罪者,义赃谓人私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仍分命使者按守宰之贪者,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魏显祖、高祖皆李氏出),为治贪暴。班禄之后,洪之首以赃败。魏主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余守宰坐赃死者四十余人,受禄者无不跼蹐,赇赂殆绝。久之淮南王佗奏请依旧断禄,文明太后召群臣议之,中书监高闾以为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淮南之议,不亦谬乎,诏从闾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