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民党应对宋案的惨痛教训(第3/5页)

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

由此可见,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对现有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公正审理宋案表示怀疑。应该说,黄兴等人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日人所办《顺天时报》就曾指出:“民国初兴,各项法律均未完备,司法权在实际上仍不能完全独立,自难望其力脱政府之藩篱,秉公裁判;且纵使秉公裁判,亦难取信于人。”[173]黄兴在答复袁世凯的电报中称,组织特别法庭是对司法独立“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也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做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而牵及政治问题了。何况,国民党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前提是国务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而恰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人实际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即便单从法律角度讲,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舆论的批评。

许世英复电反驳黄兴,指出组织特别法庭,《临时约法》和《法院编制法》均无此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之,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并称:“来电所谓‘当仁不让’,固不敢当,然‘抗颜弄法’,亦不承受。”[174]

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则以“国民党员某君”口吻批评孙、黄没有资格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称:

宋案之内容曲折,自有法廷〔庭〕正式宣布,余不欲多所臆测,但余所最反对者,孙中山、黄兴之检查证据,至组织特别法廷〔庭〕,尤为奇谬。试述个人之理由。孙黄既非地方长官,又与法廷〔庭〕绝无关系,何权可以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在孙黄及其徒党之意,则谓宋为国民党重要人物,故国民党领袖即有权可以干涉。若是,则某党人之被害,即须归某党人办理,某党人犯罪,亦将归某党人审判乎?况宋案之发生,其嫌疑究属何方,迄今尚未十分明了,孙黄又乌可视若无事,主张特别法廷〔庭〕。则孙黄非特操搜查证据之权,且欲进执裁判之权。何不待搜查证据,不待裁判,即由孙黄任意决定某某犯罪、某某应如何处置,以遂其朕即国家之志。观其言论,辄云政府受杀宋嫌疑,法官皆依赖政府,不可信,亦知谁受嫌疑,除法廷〔庭〕外何人能下此断语。且天下断无除我以外皆不可信之理。[175]

《亚细亚日报》则连载《大陆报》总撰述米勒所著《政治与法律》一文,批评国民党人道:

国民党人公然要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此案,试问……国民党曾向政府取得司法行政权来上海耶?据吾人所知,国民党乃一政党,且于政府为反对党,并无直接法律上之职务。故国民党而干涉此事,是以政治牵入司法行政也……若在文明各国,以政治干涉法律,即莫不视为破坏法律根本原理之行为矣。[176]

该报还反问:“黄克强要求组织特别法庭之主意,谓北京法院在政府势力范围之下,必难得裁判之公平,独不思在南方党人势力范围之下而组织法庭,则亦何术可以能得政府之信任,强天下以服从也?”[177]

在舆论及各方压力下,国民党方面最终不得不接受司法部的命令,同意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宋案。可以说,貌似合理,实则具有非理性色彩的组织特别法庭主张,使得国民党人在解决宋案问题上,一开始便严重受挫。试想,在宋案由租界移交中国法庭审理后,国民党人如果不是把精力放在要求组织特别法庭上,而是放在督促和监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上,那么,司法部和舆论将无理由反对国民党,真正的压力将会转移到政府一方。倘若案件不能得到迅速、公正审理,必将对袁世凯竞选正式大总统的前景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在引渡洪述祖归案遥遥无期,票传赵秉钧出庭又被拒绝的情况下,国民党方面缺少权变,未能找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方案,而这与他们对宋案案情缺乏深入细致研究又紧密相关。

宋案确定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后,代表国民党方面及宋教仁家属一方的律师最大的失策,在于始终坚持洪述祖、赵秉钧到案后,方能对应夔丞进行审决,即便洪、赵二人迟迟不能归案,国民党人也没有采取权变策略,督促法庭先对宋案证据中涉及应夔丞的部分进行审理,这不仅导致审判陷入僵局,也使国民党人失去了至少可以搞清部分案情,以及对袁、赵进行有理、有利、有节反击的机会。

正如本书一开始便已阐明的那样,宋案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刺宋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要搞清宋教仁何以被刺,就必须搞清刺宋之前各环节的真相。倘若先对宋案证据中涉及应夔丞部分进行审讯,那么,诸如洪、应合谋通过“金钱联合”收买国民党议员及报馆,操弄宪法起草,以及搜集所谓“劣史”损毁“孙黄宋”声誉等案情,就将在法庭上被摊开,这对袁、赵将极为不利。这是因为,袁、赵主谋杀宋虽然难以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但他们支持洪、应以不法手段对付国民党,却有相关函电为证,是无法抵赖的;并且洪述祖正是在构陷阴谋未果的情况下,产生了杀宋之意。倘若赵秉钧拒绝就涉及自己的部分出庭做出解释,那么政府就将真正受到质疑,而国民党也可借此对袁、赵以非法手段打击政敌,进行大规模的、持续的揭露和批判,从而对准备竞选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造成重大打击,再加上国民党议员在国会当中占有一定优势,袁世凯当选将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