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第3/5页)

(1)罪犯必须是在小说一开始就出场的人物。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读者根本不会怀疑的人物。(例如罪犯就是小说的记述者。)(2)侦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例如神谕、读心术。)(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4)不可以使用科学上未发现的毒药,或需要非常复杂的科学原理解说的毒药。

(5)不可以让中国人登场。(或许是因为西方人认为中国人是超自然、非合理的。)(6)不可以靠偶然的发现或侦探的直觉破案。

(7)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8)不可以靠读者不知道的线索破案。

(9)扮演“华生”的角色应该将自己的想法尽数呈现给读者。此外,华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逊于一般读者的迟钝人物。

(10)除非事先告知读者有双胞胎,或变装的人有当过演员的经历,否则不可以使用双胞胎或变装等两人一角的诡计。

这两类“戒律”可以说是侦探小说的初级语法,但仍有许多高明的作家在忽视语法的同时仍旧创作出了出色的作品,而现在也进入超越戒律的时代了。不过一九二八年前后正值英美谜团小说发展的巅峰,出现了这样的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情。

当时是英美侦探小说的“黄金时期”(海格拉夫[80]《为了娱乐而杀人:侦探小说及其时代》中的用语)。一九二○年代初,有菲尔伯茨的《红发的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声》、A.A.米尔恩[81]的《红屋之谜》(The Red House Mystery)、中期有梅森[82]的《箭屋》(The House of the Arrow)、诺克斯的《陆桥谋杀案》、菲利普·麦克唐纳[83]的《锉刀》、克里斯蒂的《罗杰疑案》(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84]的《贝拉米审判》(The Bellamy Trial)、约翰·罗德[85]的《普里德街谋杀案》(The Murders in Praed Street)、安东尼·伯克莱的《毒巧克力命案》、克里斯托弗·布什[86]的《完美谋杀》(The Perfect Murder Case)、范达因的《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主教谋杀案》(The Bishop Murder Case)、奎因的《罗马帽子之谜》(The Roman Hat Mystery)等杰作辈出;进入一九三○年代,有奎因的《荷兰鞋子之谜》(The Dutch shoe Mystery)等作品、卡尔的《疯狂帽商之谜》(The Mad Hatter Mystery)、《瘟疫庄谋杀案》(The Plague Court Murders)等作品、埃勒里·奎因的《X的悲剧》(The Tragedy X)、《Y的悲剧》(The Tragedy of Y)、《Z的悲剧》(The Tragedy of Z)等,从一九一五年到一九三五年约二十年之间,是本格长篇的黄金时期,当时的推理文坛称得上是百花齐放。这段全盛期,前文的两种“戒律”同时在大西洋两岸出现,真是耐人寻味。例如奎因就将这种竞赛主义纳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说尾声的地方,插入给读者的挑战信。

第二,非竞赛侦探小说。

即便是竞赛派侦探小说,也并非完全恪守范达因及诺克斯的戒律,一般都只止步于给读者一种能公平竞争的感受。但光是要营造出这种感觉就相当困难,所以大部分侦探小说都更为通俗,面貌更为亲切,完全察觉不出相互竞争。前文的戒律,也算是对这类通俗草率的作品的抗议。

这类因为作者实力不强而无法成为竞赛小说的作品,就算数量再多也不值一提。不过也有实力派作者虽然写不出让读者与之进行竞赛的侦探小说,但由于仍符合笔者提出的侦探小说的定义,所以当然不能从侦探小说中剔除。我之所以无法赞同“竞赛”专一主义的考察标准,也是因为该风格自侦探小说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占据了侦探小说总数量的一半。

在这类非竞赛侦探小说中,有号召力的风格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用来推理的资料(线索),尤其是足以锁定罪犯的重大线索,作者一直到小说中途都不提示给读者,直到结尾处才提出,接着就破案了,这使得读者没有余裕享受挑战的乐趣;又或者因为故意将侦探塑造成普通人,让读者经常误解了线索,令读者无法信任作品提出的线索是正确的,因此享受不到竞赛的乐趣;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几乎不把“竞赛”、“挑战”、“公平竞争”当一回事。

这一类的代表作家应属弗莱彻与克劳夫兹。相对于竞赛派大都是天才的侦探,这类非竞赛派的侦探都是平常人。克劳夫兹等人优秀作品中的侦探都是“脚踏实地的侦探”,都是十分努力的侦探,破案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容易让人生出现实中的侦探就该是这种面貌的亲切感。因为这个特点,有时候会被称为写实主义的侦探小说,但这种写实只限于侦探一方,罪犯多半准备了非常出人意料的魔术式诡计。我认为克劳夫兹的魅力在于描写罪犯时的非写实性。

此外,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这种类型的作品与其谈诡计的独创性,不如说是情节构成出类拔萃。虽然克劳夫兹也有独创的诡计,但弗莱彻等人的风格,主要还是以情节的曲折妙味引人入胜。从这一点,我认为侦探小说可以大致分为诡计型与情节型两类。诡计型的鼻祖是爱伦·坡,但情节型的作家则承袭了狄更斯、韦尔斯·柯林斯、A.K.格林[87]等作家的系谱。切斯特顿的风格几乎都是诡计型的,柯南·道尔的作品有一半以上属于情节型。柯南·道尔作品大部分都有过往的因缘际会造成的犯罪动机,这也是情节型使然。诡计型最符合解谜小说的条件,但难以避免魔术性格带来的不自然以及稚气;而情节型则少有不自然,也符合成年读者的爱好,但缺少了解谜的逻辑乐趣。

非竞赛侦探小说的另一种类型,是切斯特顿、梅尔维尔·戴维森·卜斯特[88]、贝利等人的风格。他们虽然并非不提示线索,但不会一一详细地分析线索,而是跳跃式地作出结论。这也是英美评论家笔下所谓的“直觉侦探”,但说是直觉,也绝非不合逻辑。像切斯特顿的作品,在“逻辑游戏”的乐趣营造上,无人能出其右。对于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读者必须放弃竞赛。尽管如此,布朗神父的故事还是能让人感受到属于侦探小说精髓的乐趣,由此可以知道“竞赛”绝非侦探小说的必要条件。

第三,倒叙侦探小说。

这相当于昭和十年我发表于杂志《档案》的《侦探小说的四种形式》中的第四种形式。当时还没出现艾尔斯等人的长篇倒叙侦探小说,只有弗里曼的中篇集《歌唱的白骨》而已。而我也写过属于这种类型的《心理测验》,因此我想将它独立成侦探小说的一种形式。尽管这类作品不多,仍为它设立了第四种形式。不过现在西方也有“倒叙侦探小说”,还受到热烈的讨论,成为侦探小说的一种流派,所以我毫不客气地将它独立成一个类别。关于这一点,我会在“倒叙侦探小说”以及“同再说”中详细讨论,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