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我自幼喜好文学。上小学时就曾经写过诗歌,发表在学校的黑板报上。小学毕业那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我在懵懂中度过了充满标语口号的初中三年。1969年,我带着燃烧的革命激情离开了生活16年的北京,来到黑龙江省的“北大荒”,开始了艰苦的农场生活。1971年元旦,《黑河日报》发表了我的一首诗歌。那是我的“处女作”,但我已记不清其内容了。

对于民族来说,那是个怀梦的时代。对于个人来说,那也是个怀梦的年龄。青春期的躁动情愫附着上“革命造反精神”,使我产生了一些颇有政治色彩的梦想,但很快就相继破灭了,因为我的家庭出身不好(我的祖父和父亲都曾是国民党的军官)。后来,当入党提干和上大学的梦想相继破灭之后,一个原本朦胧的梦想却逐渐明晰起来——那就是我的“文学梦”。

1975年的秋天,我在一段痛苦的关于人生命运的思考之后,决定用撰写长篇小说的方式来实现我的人生目标。经过几个月的故事构思和素材整理之后,我开始利用几乎全部业余时间趴在土炕上或坐在炕沿边写作。到1977年秋天,一部二十多万字的长篇小说《当红霞洒满天空的时候》的书稿终于完成了。在那过程中,支撑我的力量就是一个梦想——我拿着一本出版的小说,封面上印着我的名字!

“文化大革命”结束了,我也在“知青返城”的大潮中回到了北京,进了一家建筑公司做水暖工。水暖工只是谋生,文学创作才是我的追求。我拿着厚厚的全部手写的书稿去请一位老师指教,而得到的答复只是“精神可嘉”。其实,我也知道自己那部小说达不到发表的水平,因为我只有小学六年级的语文功底,只看过屈指可数的文学书籍。后来,我参加了一个业余写作培训班,按照老师的指导创作了一些短篇小说,投寄给当时为数不多的文学期刊,但收获的都是统一打印的退稿信。其间,我也想到过放弃,但是挫折与失败反而增强了梦想的诱惑。

就在这时,我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变化。我在建筑公司遇到了一个美丽的姑娘,我们携手坠入爱河。但是她的家人和朋友都坚决反对她与我交往,理由是我配不上她——她是个受人尊重的医生,而我是个让人小觑的水暖工。于是,爱情的力量把我送进大学的考场。这一次,命运眷顾了我,不仅让我获得她家的“签证”,而且把我带进法学的殿堂。上大学后,我把文学梦搁置一旁,专心研习法律。大概由于我的体内有着得陇望蜀的习性,所以拿到学士还想硕士,拿到硕士还想博士,直到在美国西北大学戴上了法学博士帽。留学回国后,因为深知自己在官场上是个弱智,在商场上是个低能,所以就死心塌地在大学教书,只说图个清静和自由。没想到,这却唤醒了蛰伏心底的文学梦。1994年底,我利用业余时间又开始文学创作。由于我的法学专业是刑事证据和犯罪侦查,所以我的小说也是与犯罪和侦查有关的,而且我的一些创作灵感就直接来源于真实的案件。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护林防火员关某某在林场办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区的土路边上被人连刺多刀后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大衣后面正中有刀口一处,尸体相应部位的创口有棱角,侦查人员推测是军用刺刀所致。尸体其他部位的伤口可能为单刃刀具所致。死亡时间为晚上十二点左右。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得知被害人是在晚上十一点左右离开林场办公室回家的,当时林场刚停电。侦查人员还发现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儿子石东玉刚从部队转业回家九天,而且案发当晚去向不明,便将其列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得知石东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带走进行查问。石东玉说,5日下午,山里的一个朋友打到一只狍子,请他去喝酒。晚上八点多钟回来后先到未婚妻家谈论结婚事宜,然后回家拿了些钱,十点多钟到锅炉房喝水、抽烟、聊天;十一点多钟去林区小火车站,坐凌晨两点的火车下山;6日上午在镇政府办理各种转业手续,下午回到林场。

侦查人员立即对石东玉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该火车站一般只需要二十分钟的时间。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

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带血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军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个纽扣,但纽扣都在衣兜里。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侦查人员突击审讯石东玉。开始时,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并解释说他衣服上的血迹是4日下午与弟弟打架时沾上的父亲和弟弟的血。审讯持续三十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后来以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推翻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石东玉死刑,立即执行。石东玉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疑点,如杀人凶器与尸体创口不完全吻合的问题,衣服上有两种血型的问题,纽扣为何在衣兜里的问题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虽然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已经达到了“两个基本”——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2月2日,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但后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进北安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