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案中案

下午三点十一分,刑警队长办公室。

罗飞面前的会议桌上堆放着两叠卷宗,这是他不久前刚刚从档案室里提出来的与丁科退隐相关的两起案件的资料。其中右手边的那叠资料内容不多,只装了一个档案袋。不过罗飞对这份资料的兴趣要更浓厚一些,因为那起案件正是丁震所说的"一三零案件"的尾巴。

在十八年前的那起劫持人质事件中,袁志邦在局势已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开枪击毙了嫌疑人文红兵,而文红兵的儿子文成宇当时亦在现场。目前已有充分的资料显示,这个文成宇就是袁志邦后来一手培养出的黑暗杀手Eumenides。即使再迟钝的人也会意识到:一三零案件中的某些异常情况很可能和Eumenides的生成有着诸多联系。

而现在"一三零案件"又冒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尾巴。会不会有更多Eumenides的线索隐藏在这个尾巴中?

基于这样的考虑,虽然另一叠资料的内容是赫赫有名的"一一九碎尸案",但罗飞还是把首要精力放在了前述那桩不起眼的小案子上。

真正打开卷宗的时候,罗飞的心情有些复杂。根据丁震所说,丁科当年就是在这份卷宗面前一筹莫展,最后竟要用辞职来逃避面对的压力。

那么在这份卷宗里,究竟是怎样一桩奇特的案件呢?当卷宗被打开之后,罗飞的思绪变随着那些尘封已久的文字回到了十八年前的时空之中。

留档的资料并不多,首先是一份报案人询问笔录,内容如下: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20分——5时30分

地点: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

询问人姓名:王东林(公安局刑警队民警)

记录人姓名:许军(公安局刑警队民警)

被询问人姓名:陈天谯民族:汉曾用名:无性别:男年龄:45岁文化程度:初中

问:是你打110报案的吗?

答:是的,我被抢劫了。

问:请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我晚上正在睡觉,忽然被疼醒了。醒来之后我发现自己被人捆住了手脚,动弹不得,眼睛也被粘上了胶布,睁不开。然后就有一个人在我耳边说话,要我说出家里保险箱的密码。我不肯说,他就用不停地折磨我。弄得我实在受不了了,只好把保险箱的密码告诉他。那个人打开保险箱之后抢走了两万多块钱。我听见他离开之后就开始挣扎,后来我自己挣脱了绳索,找电话打110报了案。

问:案发的具体时间是几点?

答:大概是凌晨两三点钟吧,准确的时间我也说不清楚。

问:那个人是怎么进屋的?

答:不知道。

问:你是怎么挣脱绳索的?

答:我爬到厨房里,找剪刀剪断的。

问:案发的时候,你妻子是不是和你在一起。

答:是的。

问:那你妻子当时是什么情况。

答:她也被绑住手脚,粘住眼睛和嘴,我自己挣脱之后才帮她解开。

问:你们有没有看到那个人长什么样子?

答:没有,因为眼睛一直都被粘住。

问:那个人用什么方法折磨你?

答:他用湿布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呼吸。一共闷了我七八次,一次比一次时间长。他还威胁我,如果不说出密码,就一直把我闷死为止。

问:你能不能形容一下这个人的声音?

答:是个男的,别的……形容不出来。

问:如果再次听到他的声音,你能不能辨别出来。

答:恐怕不能。因为他每次说话都是把嘴贴在我的耳边,用非常轻的声音,就是只有气的那种,听不出口音。

问:除了逼问你密码之外,他还说了什么?

答:他说他是帮人来要债的。

问:帮谁要债?

答:答:我觉得他是文红兵的同伙。两个月前,文红兵绑架我,勒索一万块,那次他没有得逞,所以他的同伙又来报复。

问:他一共抢走了多少钱?

答:一共是两万四千块。

问:你觉得这个人会是谁?

答:这个我不知道,反正是和文红兵有关系的人。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以上记录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签名:陈天谯(指印)1984年4月7日

另有一份陈天谯妻子赵翠芳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内容与陈天谯的叙述基本吻合。

在其他的资料中,罗飞最为关注的是现场勘察笔录,该份笔录的记载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报案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45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王天宇、殷正宏(东坝派出所民警)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51分

勘查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15分至6时27分

勘查地点: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

指挥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

参加人姓名:黄杰远、栗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伟达(市公安局法医);徐键(市公安局照相技术员);颜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迹技术员)。

现场条件:气温14~15度,相对湿度30%~35%,白炽灯。

勘查过程及结论:

1984年4月7日3时52分,市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东坝派出所民警王天宇电话通报称: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住户遭遇入室抢劫,请求勘查现场。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在队长丁科带领下,于同日4时13分到达现场。

据报案人陈天谯(男,45岁,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户主)介绍:凌晨两点至三点之间,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抢劫。该男子离开后,他挣脱捆缚后报案。

听完案发介绍,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

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客厅和主卧室朝南,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

房屋大门木质,配备"三环"牌门户锁,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

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此处即为中心现场。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据事主陈述,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卧室南端有阳台,阳台配备防盗网,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