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塑胶桶杀手(第4/4页)

做完这些以后,约翰让瓦格纳带着杰米出去取钱。这时,屋内只剩下约翰和大卫两个人。大卫觉得自己可能凶多吉少,于是他奋起反抗,拼命用身体撞击约翰,约翰被大卫撞了四五下,他的肋骨都被撞折了好几根,但由于大卫的双手一直被绳子捆得很紧,所以他很快就被约翰击倒在地,愤怒的约翰抽出大卫的皮带,用这根皮带将大卫活活勒死。

等到瓦格纳和杰米回来的时候,大卫已经死了,瓦格纳因为约翰擅自杀死大卫而大发雷霆,他和约翰大吵了一架,但随后他们两个又被分割大卫尸体这件事儿转移了注意力。

就在约翰杀人的同时,警方也在不断地搜集有关凶案的证据,警局一直在查找那辆陆地巡洋舰的踪迹。很快,警方就在雪镇找到了这辆汽车。当时,这辆汽车就停在那家废弃银行外边,警方随即申请了搜查令。

在这家废弃银行的保险库内,警方发现了许多巨大的黑色塑胶桶,而这些桶内放的就是被害人的尸体。1999年5月20日,警方在这些塑胶桶中共发现了8名被害人的尸体。随后,这些盛放尸体的黑色塑胶桶被运到了阿德莱德,警方邀请了解剖学教授艾希·亨利博德帮忙鉴定这些尸体的身份。这件事情一经报道就在澳大利亚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将制造这起凶杀案的凶手称为“塑胶桶杀手”,人们谈之色变。

凶手在每个盛放尸体的塑胶桶内都注入了大量酸液,在他们看来,这样做就能将尸体上残留的证据全部消除,但事实上,这伙凶徒用错了酸液,被他们注入塑胶桶内的酸液是盐酸,这种酸液并不能很好地溶解人体肌肉组织,盐酸只能将尸体内的水分析出,这让死尸看起来像是一具风干的木乃伊,但这也保证了警方可以通过死尸确认死者的身份,如果凶手使用的是硫酸,那死者恐怕早已化成一摊血水了。

犯罪心理画像专家认为,通过被害人惨遭破坏的尸体就不难看出行凶作案的凶手是多么凶残,这些人可以随意地肢解被害人的尸体,将被害人当作取乐的玩具,说明凶手的内心是极度扭曲的。对一名连环杀手而言,假设纯粹的杀人行为不能够让他获得满足,那么杀手就会以虐待被害者、肢解被害人尸体、收藏被害人的残肢甚至吃掉被害人身上的肉等行为来获得比杀人更加强烈的满足。

凶手的这些行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最开始,凶手会直接杀死被害人,慢慢地,凶手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折磨被害人,并形成一套固定的杀人模式。如果折磨也不能满足凶手,那他们就会肢解、储存或者收藏被害人的尸体,最后凶手就会化身成一名吃人恶魔,残忍又极其恶心地吃掉被害人身上的肉。

塑胶桶内的尸体已经向警方说明了一切,警方马上展开行动,几乎全部外勤警员都参与了此次逮捕行动。警员们被分配为3个行动组,每一组有两个小队,一队负责搜查,一队负责抓人。逮捕行动进展顺利,马克·海登、罗伯特·瓦格纳以及约翰·邦亭全部落网归案,警方随即以蓄意谋杀的罪名将3人告上法庭。

与此同时,杰米也被警方收押,他很快就同意与警方合作,6天后,杰米将他知道的一切和盘托出,希望这样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杰米还带领警方找到了埋藏雷音以及苏珊妮尸体的地点,警方在这里找到了这两名被害人的尸体。随后,警方又确认了克林顿的死与该作案团伙有直接关系。

杰米的母亲伊丽莎白在进入法庭接受审判之前死于癌症,杰米也就不需要再对她进行保护,因此,他又将伊丽莎白犯下的罪行说了出来。在审判马克·海登、罗伯特·瓦格纳、约翰·邦亭的时候,杰米作为污点证人向法官提交了很多有力的证据,最终法庭认为杰米依然有罪,应被处以终身监禁,并且在26年内都不得假释。

马克·海登、罗伯特·瓦格纳、约翰·邦亭3人因涉嫌12起谋杀案而被送到南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受审,起初,3人全部否认警方提交的所有指控,但后来,瓦格纳最先在如山铁证面前败下阵来,不过约翰和马克两人却一直都不肯认罪。

2005年5月,经过11个月的漫长审判之后,终审判决公布。法庭宣判

马克·海登涉嫌杀死自己的妻子伊利以及特洛伊·尤德的两项指控成立,马克必须在监狱中服刑25年,并在18年内不得假释。法庭判处约翰犯有12项谋杀罪,他必须在监狱中服刑至死,终身不得假释。罗伯特·瓦格纳也被判有罪,他同样要在监狱中服刑至死,终身不得假释。

尽管恶魔已经伏法,但他们留给世人的伤痛却永远也不会消失,在澳大利亚这个没有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这种判决对约翰这样的人而言,实在是太过仁慈了。但是,澳大利亚司法机构也只能用终身监禁来为被害人申冤,愿他们可以得到安息。

【背景知识】

法律意义上的精神异常杀手

长期以来,人们对“精神病”这一词语的理解都有点模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将那些做出特别凶恶或变态行为的人称作“疯子”或“精神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作案者的行为是完全没有理由或者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的,那精神不正常的这个概念就会被用到作案者的头上。

比如,有些杀手会在杀人后吃掉被害人的生殖器,有些则食人肉,还有些喜欢收藏人体器官,这些残忍、罕见又变态的病态杀手行为给世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人是个精神病”,但事实上,很多做出类似恶行的杀手都会被法庭定罪,因为他们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不健全者”。

“健全”与“不健全”这种术语其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常用语,“健全”的意思就是表明当事人能够明辨是非,理解其行为的本质。而大多数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实并不是完全脱离现实,因此其并非每时每刻都是无法辨别是非的。所以说,在法律意义上的精神不健全者是非常罕见的。如果警方或者法庭可以用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的凶手在作案时是能够明辨是非,有着清晰逻辑思维的,那么他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