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第2/5页)

第五次发给的这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了。期限为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一百镑,得奖励金二十五镑;第二期,得奖励金二十镑;第三期,得奖励金十五镑。但养蚕造丝,需要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价又很高,所以虽然奖励金金额很高,却难以产生太大的效果。

第六次发给的这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期限为九年,从1772年1月1日~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六镑;第二期,得四镑;第三期,得两镑。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发给的这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限期为二十一年,即从1779年6月24日~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全是一样,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但不像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爱尔兰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对大不列颠这种物品的栽种,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对爱尔兰大麻输入发给奖励金时,大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感情,并不比以前大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顺适的情况下发给的。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予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很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哪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需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这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国会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上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上取得了一种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需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项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作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项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是十分严酷的。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需缴罚金三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缴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法律制定人那样,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缴付罚款,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了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英寸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英里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输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羊毛价不及十镑,则科以罚金二十镑,如在十镑以上,则科以三倍原价及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课税来偿还,像在盗窃的场合一样。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可告发。这种法规,全国通行。

肯特及萨塞克斯两郡,限制尤为烦琐。距海岸十英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又需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两郡内,凡居在距海十五英里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英里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向这两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英里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需交付三倍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