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第3/3页)

首先,的确不能幼稚的相信立法就等于被执行,尤其在我国。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种幼稚。如果向善民意体现推动立法或者修法,从本身上就有它的价值,而其价值不光光是在于保护儿童。所谓的提高国家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质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才是一个空的命题,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强拆甚至被强xx上,它需要不可预计的时间,有个不可执行的标准,一个空泛的愿望是不能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更不能用于阻碍解决问题。拐卖孩子一般有两个用途,一个是用于乞讨,一个是用于卖给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后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证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于家庭稳定,寻找起来难度也相对小一点,属于不幸中的幸运,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如果能立法禁止儿童乞讨并执行,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前者的发生。如果说伤害到了自愿乞讨的儿童或者自愿带儿童乞讨的家庭,会导致饿死很多人,那就必须伤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会伤害到利益群体,哪怕这个利益群体是弱势群体,否则我们无法进步,无法真正的保护到弱势群体。儿童乞讨的自由不应该被申张,中国还有很多真正需要申张的自由,结果该有的自由一个没有得到,反而争取到了保证儿童可以自愿乞讨的自由,那就很悲哀。儿童不应该有乞讨的自由。儿童是国家需要严格立法保护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第一照顾对象,否则大部分儿童都是自愿不上学的,自愿在外面混的。如果携带儿童乞讨永远合法,那么也将是政府不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一个借口,因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还能乞讨,带儿童乞讨明显收成更好,既然你能带儿童乞讨活下去,政府就会自然推卸自己的保障责任,对于政府,只要你能活下去,他们就不会保障你,理由是很多活不下去的人都还没有得到保障。而且这个理由居然很能被接纳,因为我们总是乐于看见更惨的。所以,我认为禁止儿童乞讨,也许不能杜绝儿童被拐卖,但可以杜绝被拐卖儿童遭遇不幸,也可以迫使政府考虑更多的社会福利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