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4/5页)

国际机制的概念是复合的,因为它是在四个不同的内容上来定义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选择这些特性中的一个——特别是原则和规范或者规则和程序——作为机制的限定性特征是颇为吸引人的(Krasner, 1983; Ruggie, 1983b)。然而这种方法会在原则同规则和程序之间导致一种错误的两分法。就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规范和规则在概念的边缘地区是很难清晰地作出相互区别的。即使能够说出一种广泛含义背后的隐含规则与一种广为理解的相对专门性的运行原则之间的区别,作这样的概念界定也是困难的。规则和原则都会影响行为者的预期甚至价值观。在一个很强的国际机制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极有可能是很紧密的。实际上,正是原则、规范和规则之间的紧密联系,赋予机制以合法性。既然规则、规范和原则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规则是否发生变迁,作为判断机制变迁或者机制内部变迁的依据,必然具有武断的成分。

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对行为都具有禁制的含义(injunctions):它们限定着特定的行动并禁止其他的行动。它们含有义务和责任,即使这些义务和责任通过一个等级的法律体系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因此,从禁制的意义上思考机制,机制的概念就能得到较好的界定。有些禁制是影响深远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可能发生很少的变化;在另外一个极端上,禁制也许只是技术性的,为了方便的缘故,它们的改变不会带来很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禁制是介于下面两种情况之间的,它们非常明确和具体,以致对禁制的违背在理论上是可以识别的,其发生的变化也是可以观察到的,另外,它们还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以致它们的变化对行为者的行为和国际政治经济的特性具有独特的意义。正是这种介于两者中间的禁制含义——其在政治上是重要的但也是具体和明确的,足以使我们确定违背禁制的行为以及禁制所发生的变化——我才将其视为国际机制概念的核心内容。[2]

对国际石油机制及其禁制的简单考察,可能会帮助我们澄清这个观点。1939年前的国际石油机制是由一小部分国际石油公司控制的,它包括明显的禁制内容,诸如石油公司可以在哪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生产石油,它们应该在哪里和怎样销售石油。1928年的《红线协定》(后文将述及)反映了一种“反竞争的特质”:其基本的原则就是,竞争对体系是具有毁灭性的,而该机制的规范则是公司不应该使用此种方法来解决石油市场上的问题(Turner, 1978, p.30)。这些原则和规范在1945年以后都被保留下来,尽管由于英美石油协定(第八章将讨论)的失败,一种具有明显规则含义的政府间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反对削价的禁制含义在公司行动的惯例中比在正式的规则中得到更多的反映。然而主要行为者的预期和行为惯例强烈地受到这些禁制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满足了构成一个机制的标准——即使是很弱的机制。但是,随着石油生产国政府变得更加武断和自信,以及随着国内独立石油公司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安排崩溃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总的来说,这个议题领域没有机制存在,因为没有任何禁制能够被有影响势力的行为者作为义务来接受。相反,存在一种“类似拔河比赛一样的激烈的斗争”(Hirschman, 1981),各方都诉诸自助手段。石油输出国组织试图创造一种基于按比例的石油生产规则的生产者机制,而消费国则建立了一个在新的国际能源机构下的紧急石油共享体系,以抵消有选择禁运威胁的影响。

如果我们只对该机制中避免竞争的原则给予注意,我们本会看到连贯性的含义:不管处于支配地位的行为者会做什么,它们总是用各种手段对石油工业进行卡特尔化。但是这样做会使我们忽视主要的观点,也就是所发生的重大的变化。在另一个极端上,我们本来可以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非常专门和特定的安排协议上,例如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种各样的联合投资项目或者1973年以后由石油输出国组织拟定的控制石油产量的各种条款,在这些例子中我们本应该能够注意到一个持续变动的模式。最重要的一些事件是,旧的卡特尔协议的死亡,60年代国际大石油公司地位的削弱,以及70年代石油生产国政府上升到极具影响的地位,这些重要事件的意义可能被忽视了。所以,我们只有充分注意相对具体的但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后果意义的禁制性内容,不管我们称它们为规则、规范或者原则也好,这种机制的概念才能帮助我们搞清楚需要解释的那些变化。

就如我们关于货币和石油问题的例子所说明的一样,我们总体上把国际机制的范围视为同议题领域的边界是相关的,因为政府建立机制是为了处理那些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需要一同处理。议题领域最好被定义为一些实际上需要通过共同协商或者通过同样的官僚部门紧密协调的手段处理的议题,它们与那些通过单独的或者非协调的方式解决的议题是相对的。由于议题领域取决于行为者的认识和行为而不是实在性事务的固有属性,所以这些议题的边界随着时间而发生缓慢的变化。例如50年前,没有海洋方面的议题领域,因为特定的问题都被归在不同的议题中,而这些议题是通过互不相干的方式来处理的,但在那时,却存在一个国际货币的议题领域(Keohane and Nye, 1977,第4章)。20年前,关于纺织品的贸易有自己的国际机制,即《关于纺织品的长期协议》,这项协议使纺织品的贸易与合成纤维的贸易得以区别开来(Aggarwal, 1981)。议题领域通过人类干预模式的变化而被界定和再界定着,国际机制也同样如此。

自助行为和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中的禁制内容很少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直接的影响:国家机构而不是国际组织,在征收关税和执行配额,干预外汇市场,并通过税收和补贴政策操纵着石油价格。如果我们考虑机制中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影响,那么在它们产生影响的范围内,一定能够对国家的控制手段,特别是对国家控制手段的执行产生作用的特定国家间协议施加影响(Aggarwal, 1981)。国际机制必须同这些国际协议区别开来,我们在第六章将会看到,机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政府间特定的合作性协议的形成。

表面上看,既然国际机制影响国家的控制能力,那么似乎机制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就像美国的联邦法律经常推翻州和地方的法规一样。然而,这在本质上将是一个使人产生误解的结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行动的单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个体——是在一个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生活的,这个宪法原则的框架界定了财产权,确定谁可能控制国家,确定国民必须服从政府管制的哪些条件。在美国,这些原则确立了联邦政府在一些政策领域(虽然不是全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世界政治是非集中、分散化的而不是等级制的,主权原则的盛行,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服从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政府(Ruggie, 1983a),因此,由它们所构成的国际体系有时被称为是一种“自助的(self-help)体系”(Waltz,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