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章 胜诉(第2/2页)

当桦总来到江州面条厂以后,两人再次彻夜长谈。

通过充分交流和沟通,侯沧海明确了整个战略品牌意味着“所有的事都是一件事”,从企业战略到产品开发、品牌形象、包装设计、广告创意等等,都是同一件事情,应该在一个团队、一个系统里,一次成型。

经过反复讨论,确定了沧兰集团几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

第一,提出了“提高免疫力,战胜亚健康”战略,这是沧兰产品主要方向;

第二,创意设计了沧兰卡通代言人形象;

第三,规划了提高免疫力的产品结构并提出新产品的开发创意;

第四,确定了产品以天蓝色为主色调;

第五,制定创意电视广告的主体内容,策划了“沧兰姐姐讲堂”,并准备将之发展成为一个品牌体验平台。

针对第二条,桦总和侯沧海意见并不一致。侯沧海最初还想请明星代言,认为请明星影响力更大,更容易推广产品。

桦总针对这个想法,解释道:“很多企业找明星代言,看起来销售不错,但是这是广告的作用,并非明星的作用。很多广告把明星去掉,只要持续播放,效果依然一样。我们具体分析,如果自己不喜欢的明星出来,必然连带着不喜欢这个广告。如果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来,观众只顾着欣赏明星,谁还管广告。而且使用真人做广告容易涉嫌违规,真人做了坏事,还要连累广告。”

桦总在江州面条厂住两天才返回广州,半个月以后,“沧兰姐姐讲堂”的广告便已经完成。4月2日,广告在央视播出。

4月7日,二审开庭,岭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二)项之规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栋梁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53201元,由赵栋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时,岭西省高院复议决定,山南沧海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审批生产、销售沧口保健液,没有非法获利,且由人民法院行使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原民事制裁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2款之规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讼,决定如下:撤销岭西省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制裁决定。

拿到判决书以后,一直坐镇高州的梁毅然打电话向侯沧海通报情况。

侯沧海接到电话时,哦了一声,道:“梁子辛苦,回家喝庆功酒。”梁毅然一直在电话里狂笑,道:“总算赢了,这几个月在高州难熬。”侯沧海道:“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市场竞争之残酷,以后不知还会遇到多少难事。一起努力吧。”

此时梁毅然已经留起极为粗犷的络腮胡子,遮住了脸上伤口。放下电话后,他对赵波道:“赵律师这次立了大功,什么时候和杨四火结婚,我到时一定大醉一场。”

绰号杨四火的杨律师肚子微微挺起,道:“赵波,你再不办酒,天怒人怨。”

打赢了有全国影响力的官司,赵波和妻子的雀湖律师事务所已经有了拿得出手的案例,赵波哈哈大笑,道:“尊夫人命,回家就办结婚酒。”

站在身边的李南松抿嘴而笑。她挽着大胡子,满脸幸福,道:“我辞职了,跟着你去江州。”

第六卷 大鹏展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