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与人口

支持与反对一夫多妻制的论述早在1700年左右就已大行于世,主要出现在布道文、谈话及私人写作之中,当然还少不了印刷品。德拉莉韦尔·曼利的畅销之作《新亚特兰蒂斯》用一些文字记述了作者本人与一个有妇之夫的婚姻(她很快与他分手),还有辉格党领袖及大法官威廉·考珀,他同时照顾两个女人(及其孩子),每个女人都声称是他的妻子。曼利声称,考珀的第二个情人正是被他那“有关重婚合法的博学论述”所劝服的。

事实上他承认,从古至今,女人都是专有的,承认为了孩子的利益与品质,以及其他必要的事情,一夫多妻制被人们自然地否定了,原因在于其家庭关系冷淡,抚养孩子时间过长,以及其他一些似乎反对此种做法的事件。但如果一个男人拥有持续的种族繁衍能力,并且他必然会在任何一个妻子身上发现上述的种种麻烦,那么自然的法则,以及许多民族和地域的习俗,似乎都支持他这么做。古代犹太人声称自己禀受的律法来自唯一的上帝,而他们不仅拥有好些妻子,而且无所限制地广纳姬妾……突厥人以及欧洲人以外世界上的其他人群仍然保有着这项权利。应该承认,他们的各种行为都不像我们如此邪淫,他们的诚实、道德与生活习惯都不像我们这般腐化,欧洲人所谓的改革陋习,不过是让邪恶更优雅……他的确谴责乱交之举,因为那是非理性与肮脏的,但如果一个或数个女人不论是否结婚,她们都为一个男人所专有,她们就完全没有越轨,而是实践了自然的法则。

在18世纪中期,对此观念深感兴趣的思想家是塞缪尔·理查森。在18世纪30年代后期,他印刷了一本博学的反对一夫多妻制之大部头书籍的两个版本,其作者为他的朋友帕特里克·德拉尼,一位重要的爱尔兰学者。此君认为,这种信条在当时“每天都得到辩护,在日常的言谈中,也经常出现在印刷品里,凭借大量貌似合理的论证”。但此后不久,在《帕梅拉》的第二部,理查森让B先生对于一夫多妻制的热衷成为了一个核心的情节设置。洛夫莱斯亦然,他认真考虑了某些一家之长的多妻制,“那些人可真是妻妾成群!”——难怪此一观念如今这样“受人追捧”。18世纪50年代早期,当理查森努力克服查尔斯·格兰迪森爵士同时对于两个女人的爱情时,他私下里承认,自己看不到有什么很好的理由来反对此种行为。其显然没有违反自然的法则,也没有违背《圣经》。正好相反,二者似乎都鼓励此种行为,而几乎每一种现代文明亦如此。如果这在英格兰合法化,他心想:“我不知道自己的内心是否迁就于此。”而他非常确信的是,大体来说,一夫多妻制会带来更大的幸福,而非助长淫风(理查森夫人的观点则未被记下)。

詹姆斯·博斯韦尔也多次热情地得出了相似的结论。1764年,当他还是个年轻人之时,去瑞士拜访他的英雄卢梭,而他最渴望得到伟人认可的一个话题正在于此。“道德,”他阐述道,

对我而言并非确定之物。比如,我想拥有三十个女人,而我能满足这个愿望吗?……想一想,倘若我有钱,我可以得到很多女孩,并让她们怀孕,由此子孙蕃息。我可以给她们提供嫁妆,先把她们嫁到本分的农民那里,他们也乐于接受。这样,她们的身份虽是妻子,但同时又保持着处子之身。至于我,则乐得享用这么多的女人。

当卢梭出乎意料地对此提出反对之后,博斯韦尔又脱口说出他的其他幻想:“那么我能否像东方人那样呢?”或者“我仿效那些古代的长老,我敬重那些大人物”。多少年以后,当他早已娶妻,他依然热切地将同样的观点说给自己、自己的朋友以及妻子。大约在同一时间,约翰·卫斯理的学生与妹夫,具有领袖魅力的不顺从国教者韦斯特利·霍尔,也四处鼓吹一夫一妻制并不合于真正的原始基督教,他同样践行了自己的信念,与七个女人结合。

这种观念同样得到了一些态度更为客观的思想家的支持。18世纪80年代早期,马丁·马丹,一位颇受欢迎的福音派传教士,也是考珀大法官的侄孙,还是专门为了患病妓女而开设性病医院的牧师,他出版了一部厚重的畅销书《论女性的毁灭》(Treatise on Female Ruin),鼓吹“每一个诱奸女人的男子,不论是否曾许下结婚的承诺,都应该公开与那个女人结为夫妇,”即便他已结婚,“否则以死论处,或者终身监禁,直至他顺从为止”。他认为,这显然是解决诱奸与卖淫之双重罪恶的源自神授的途径——上帝难道未曾命令“如果一个男子引诱了一个没有订婚的女子,并且跟她睡了觉,他就该娶那女子为妻”(《出埃及记》,22.16)?

结果是,围绕此一问题爆发了一场广泛激烈的争论,详细论述并拓展了前两个世纪以来累计的对此问题正反两面的论述。就在马丹的书面世数月之后,在远离伦敦的柴郡教区,其牧师亦惊叹这“仍然是人们谈话的焦点,我去过的任何一个集会皆是如此”。

三个主要的因素导致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最根本的是,《圣经》似乎有不少地方支持男人娶多个妻子。那些长老的多妻制在《新约》中并未受到任何明确的谴责,这成为了一个长期的神学难题。宗教改革之后,一如我们在第二章之所见,圣经事例的权威性导致早期的新教徒进行了多配偶婚姻的试验。17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此种实践之兴趣再次兴起,当时他们似乎正在彻底地重塑社会。在那些主张一夫多妻制是“真正的婚姻形式”、“合法且荣耀”并得到上帝完全认可的人之中,有弥尔顿、共和派下院议员亨利·马滕,以及霍布斯的“至交”——著名的作家与法官弗朗西斯·奥斯本,他那广为人诵的著作抨击一夫一妻制只不过是“狡猾牧师”的发明。在1657年,奥斯本的一个朋友出版了贝尔纳迪诺·奥奇诺为多妻制辩护之名著的英译本,次年,护国公公开怂恿准许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禁止多妻制纯粹是一种专断的人类习惯所致:“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而在其他地方,则没有这种自由。”甚至反对一夫多妻制的教会人士有时亦对此承认。一位剑桥的教授在1731年写道,不承认《圣经》容许纵欲放荡乃是愚蠢的,“其不仅允许多妻制,还外加承认纳妾”。

在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圣经》与教父的文本仍然是所有关于一夫多妻制之讨论的一个组成要素。1780年,当马丹将解经学作为其论述的主要根据时,他是自觉地把自身置于这一思想传统之中。他相信,自己正在从事一项重要工作,其肇始于最初的新教改革者,旨在除去天主教的诸种堆积物,让基督教的婚姻返归上帝最初的设计(他声称,《旧约》与《新约》的真实讯息乃是,性行为本身就创造了一种不可撤销的婚姻,任何一个男人都可以成为很多女人的丈夫,所有其他的礼仪和解释都只是牧师后来的发明)。在16世纪80年代,这样细致的圣经学乃是这项工作唯一的展开方式。即便在17世纪80年代,这仍然是最受尊敬的方式。马丹在18世纪80年代求助于此,也显示出基要派的《圣经》解读对于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早期的宗教复兴具有何等关键的意义,以及它如何强有力地启发了福音派的激进社会改革。尽管在当时,这种路径仍然悬绝于正统教会文化之主流,更不用说世俗观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