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第2/3页)

这种解释某种程度上基于17世纪对于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基础的辩论。霍布斯关于世俗主权一个臭名昭著的举例是,尽管通奸为自然法所禁止,但只有人类的法则能够确定这意味着什么。对于罪行的定义在不同的文化之中差异极大,因此,“在一个城市被视为婚姻生活的性行为,在另一个城市则会被判为通奸”。王政复辟时期的法官约翰·沃恩爵士是霍布斯的一位密友,他与塞尔登、马修·黑尔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他们主张在自然中不存在任何道德。“因此,任何男女性行为,或此种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代,都不能被视作反自然的”,这都是习俗与传统使然。类似的结论也见于斯宾诺莎的道德哲学。甚至洛克自己私底下也断定,一个男人与一个或多个女人同居并生子,根据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无罪的行为,只有依照社会的法则与习俗才能被视为“严重罪行”。

在17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王位继承危机期间,这一观念的政治意义被查理二世私生子蒙茅斯公爵的一些支持者们所追捧(许多新教徒更希望他而不是天主教徒约克公爵詹姆斯继承王位,即后来的詹姆斯二世)。辉格党律师威廉·劳伦斯出版了一部大部头文集,收录的文章从自然、理性、历史、神学等各个角度论证现有的一切婚姻法都只是教会的创造,私生这一概念与神法及自然法相悖,根据相同的原则,未婚之人发生性关系并不算是私通,而是最纯洁的“私人婚姻”,选择这一关系就要求“所有人应当拥有良心的自由”。约翰·德莱顿曾在1681年对这种观点做出过著名的讽刺,在他的诗歌《押沙龙与阿奇托菲尔》(“Absalom and Achitophel”)之开篇写道:

在虔诚的时代,牧师开始耍起手腕,

那会儿一夫多妻还不是罪恶;

当时的男人到处留种,

孽种一个接一个呱呱坠地:

自然在怂恿,法律不阻拦,

他们与妻妾纵情淫乱。

婚姻与贞洁只是被发明的传统,对此种观念进一步的支持来自当时激进的神学讨论中逐渐流行的文化相对主义。根据全世界宗教的多样性以及其伦理规则的相互矛盾,不难推断实质上根本不存在善与恶或正当与错误之举的客观标准。“美德?”范布勒有出戏剧中的一个角色夸张地表现出这种流行观念,“唉,美德与邪恶有什么差别,哪里是人们说的那种东西。美德存在于良善、荣誉、宽宏、真诚与虔诚之中,而不存在于敏感、狂躁与严苛的贞洁之中。”在禁欲之中不存在任何的内在之善,只有人为的造作。甚至那种认为公开场合不应性交的说法,贝尔不无戏谑地暗示,似乎也只是建立在“习俗与……观念的专横束缚之上”。

在18世纪,人们发现不少海外文明尽情享受着性自由,这就为上述观念进一步提供了经验的支持,与此同时,社会演变的理论也广为接受,在其中,性道德的变更与改进经常是一个核心论题。随着大英帝国扩张到北美与亚洲,以及詹姆斯·库克和其他人横跨远东与太平洋的伟大航行,人们越来越着迷于记录美洲土著、印度部族与太平洋岛民的性风俗。不过在17世纪晚期,这种人类学的路径就曾帮助提高了各种非基督教的新兴道德哲学的地位,并发展了美德为人所造这一观念。颂扬自然欲望,以及伊壁鸠鲁与卢克莱修的“神圣之爱”——例如说,它为性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于这一时期英文写作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

这些为性自由进行辩护的各种方式,被王政复辟时期的性放纵者狂热地——如果不总是非常有条理地——拿来使用(一如下章所述)。查理二世“不能想象上帝因为一个男人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一点快乐就把他毁掉”。禁欲只是“滑稽与自负”的产物,没有人“原则上”是纯贞的。同样,罗彻斯特伯爵约翰·维尔莫特的整个道德哲学可以归纳为两条准则:人不应当伤害自己,或者伤害到他人。他认为,不伦之举并未得罪上帝,因为他如此伟大,所以不可能憎恨或惩罚他创造的众生:“他不能想象像神这样的伟大存在会使自己陷于悲惨处境。”他也不相信地狱(这是一种“对于罪恶过于极端”的惩罚)。宗教仅是“牧师的欺骗”,而《圣经》及其奇迹只不过是支离破碎的荒诞故事,基督教道德只是伪善,只有那些“乌合之众”才对此遵从,因为他们不知道更好的。荒谬无比的观点才认为人类是堕落的,认为“在人的本性中存在着道德腐化”,或有理由压抑我们的身体本能——唯一真正的“善与恶之法则”乃为我们的身体感官所提供,生命的唯一真正目的在于追求快乐。随之而来的是一种观念,认为一夫一妻与贞洁都是“对于人类自由不合理的强制”。相反,性快感“要得到享受,这是我们自然欲望的满足。认为人应当严格受到限制或压抑,这是不合理的”。

在1700年前,这样的论证因其非宗教与性放纵的倾向,很容易被正统道德家批评为似是而非的诡辩。它们只是“许多漏洞百出的辩解”,那些“肆意纵欲”的人们通过狡诈的虚构“决心不顾一切地追逐欲望,编造出最好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它们的推理无可避免地充满“成见、偏颇与收买”,因为“这是通奸、偷情以及所有淫乱之举对于他们精神自然而然的影响”。这些指责也有几分道理。相比于传统道德的严格,早期为性自由的辩护经常显得粗疏而矛盾,虽然有严肃的思考,但也有不少社会与思想层面的故作姿态。正如一位讽刺作家在1675年所指出的,现代的浪荡子,“否认善与恶之间的任何实质差别”,声称自己遵从的是《利维坦》的学说;然而“他在生活中从未对此理会”,也不晓得霍布斯的书到底说了些什么。

可是到了18世纪早期,类似的观点以一种更有说服力与客观冷静的方式表达出来。虽然有关性自由的问题仍然充满争议,但对于自然、理性与习俗,人们在思维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已经大为减小。这些观念都已变得广为人知,并得到了当时一流小说家的戏拟。例如塞缪尔·理查森塑造的反英雄小说人物洛夫莱斯,其处世逻辑是每年结一次婚,再离一次婚,这样就可以避免任何通奸与偷情行为。在菲尔丁的《汤姆·琼斯》中,当自然神论者斯奎尔先生被揭发是淫荡的偷情者时,他告诉主角他的行为事实上毫无害处:“事物的本性才能决定什么是合适的,而不是靠习俗、礼节或政府法令所决定。确切地说,任何符合自然本性的事物都是合适的。”“‘说得好!’琼斯大呼,‘有什么事能比满足自然欲望更无辜的呢?或者说,还有什么比繁衍我们种族更值得称赞的呢?’”正是如此,斯奎尔先生回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