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余到职业(第2/2页)

反过来,与社团之衰落相伴随的是,人们普遍意识到伦敦的监管未为完善,其结果就是1740年左右监管系统的根本改革。首都的每一个教区现在都要建立固定、有偿的守夜制度。专业警察愈加普遍。在整个市内,治安法官建立了公职,专门进行执法,并且其数量在各个区域都大幅增加。这些转变的大量出现,正标志着长期以来将监管视作个人承担之公共责任的观念已经走到尽头。从今往后,户主的角色只是付钱让人工作,而专业化的巡逻与事务性的治安法官将成为常态,而非例外。

其结果就是,到了18世纪中期,普通公民如果试图对抗邪恶,再也不用亲自打官司,而是雇用他人代劳。18世纪50年代的时候,科文特花园的居民在面对妓院的滋扰时,选择奖励检举者,而非自己亲自指控。18世纪60年代,为了消灭街头流莺,圣马丁的鲁德门地区雇用了一名专业人士帮他们整肃街道。规模更大的运动之手段同样与此类似。1757年至1788年复兴的伦敦易俗会、1787年由威廉·威尔伯福斯所创立之全国性的阳光协会以及1802年出现的祛邪会,都致力于抵制各种不当性行为。其中每个社团中的改革者都通过募捐筹款,然后鼓励警察与治安法官执行法律。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他们才会亲自参与监管与指控罪犯:那就是事情牵涉得太广,仅靠雇佣工与专业人员远远不够。

在其他领域中也呈现出类似的发展趋势。在刑事审判中,以谋利为目标的专业控诉人越来越普遍。政府自身也通过提供大量报酬来鼓励此类行为。此外,尤其是在1750年以后,国内的民间社团也鼓励和资助对于偷猎者、窃贼与其他罪犯的指控,到了1800年,已经有超过一千家此类社团。对于城市治安法官而言,获取薪金与收益也被逐渐认可为正常动机:1792年,《米德尔塞克斯司法法》将支薪治安法官定为常态。这种越来越倚重专业化的趋势,实际上是1700年后普通民众法律参与之衰落趋势的一部分。法律在思想上的重要性仍然牢不可撼:在某些方面甚至更重要了。然而其群体基础,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都无可挽回地削弱了。这造成了深远影响。几个世纪以来,法令戒律的文化一直倚靠民众的参与,而到了1800年,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