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与失败(第2/2页)

司法裁量同样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纪50年代在米德尔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还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监禁,直到表现良好得以保释。议会军的司法审判甚至更为专断。1642年,为了不遗余力地展示其对于一个“从伦敦尾随我们部队的娼妇”之不快:“她首先在城里被游街示众,随后戴上木枷,关在笼子里,再后来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后驱逐出城。”在1645年赢得内兹比战役之后,议会军的部队对于失败一方王党军的营妓采取了报复行为。其中来自爱尔兰的约一百多人被直接杀害,而每个英国女性则被鞭子抽打脸部以致永远毁容。许多议会军的士兵自身及他们的情人,也因为败坏道德而被军法处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苏格兰的利斯,一对男女被判处

在涨潮之时浸入水中两次,然后绑在马车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着后背挨三十九下,从利斯的警卫总队一直抽打到爱丁堡港……然后从城里驱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

从1655年到1656年,军事统治一度覆盖了整个英格兰。与此同时,共和国热心于在西印度群岛扩大种植园。于是,在1656年春季,部队士兵们被派遣袭击伦敦的街道与酒馆。他们绑架了一千多名“生活放荡的女性”,关押在一艘特遣的轮船中,漂洋过海三个月,将她们强行运至巴巴多斯居住。由于人们普遍的担心,《通奸法案》受到了程序保障的限制,以免其不公正地施加于正派的男性与女性;但是,妓女并没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这一法案的通过乃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清教徒的统治明显抑制了性放纵:婚生子的数量似乎降至17世纪50年代的最低水平。但这一法案的影响主要是象征性的:大多数性监管并不依此行事,而就长时段来看,新教徒的这一尝试最终适得其反。废除教会法庭,结果证明是毁灭之举,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监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机构一点一点慢慢填补。从更普遍的意义看,这一举措摧毁了戒律体系,虽然这种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但能很有效地与公众情感协调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数狂热分子所信奉的法则,虽然其主张严刑峻法,但却难以强制施行。

1660年英格兰的君主制与国教会复辟,《通奸法案》被废除。不过,17世纪中期的这场巨大动乱之影响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内战之前,首都的急剧扩张已经开始影响到道德监管。如今留下的紧要问题是不断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不断增加的不仅有人们对于国教的不满,而且也有新教内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没有了审查制度,也不再有强化宗教一体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教会与教派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复辟的英国国教会决定扭转这一趋势,重新恢复传统:另立宗教门派在过去曾是一项罪行,非正统的宗教会议曾遭到禁止,而且教会法庭曾花大量时间指控宗教异端。然而,这种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劳:别门别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叶茂。同样,教会法庭宣称要施行普遍的道德与精神戒律,最后也是无果而终。在一些小型的农村社群中,教会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针对性犯罪的审判制度,并且一直到18世纪都还在发挥作用;但在伦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则绝无可能。

虽然这一戒律机制已经被极大削弱,性乱之举依然是世俗监管的重要目标。在王政复辟的几十年间,伦敦每年都有近一千桩针对性犯罪的指控:其中不少指控是针对伦敦内部之犯罪,也有很多针对跨市犯罪。矛头主要指向了公开卖淫,这也是传统世俗监管的重点对象。不论如何,在17世纪50年代,针对男女婚前与婚外非法性关系之指控仍然很常见。不过,与教会法庭非常活跃的17世纪早期比较起来,这一时期的惩罚力度无疑有显著下降。尽管如此,通奸与偷情仍要受到法律追究,并且当时不乏此方面的热情。1660年之后几十年间,苏格兰人与北美的殖民者重新制定了针对婚外性行为的严格法令,一如欧洲大陆的不少国家。同样,英格兰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治下,不时有人要求议会应更为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令以打击淫秽,对于通奸行为恢复死刑。

可是上层不再对恶行进行打击。尽管清教徒在位时异常狂热,而且他们之前的历任君主与教会首领也都支持对民众施加性戒律。但时至今日,查理二世对此甚至连空头支票都不开一张(我们会在下一章看到此中的缘由)。他的态度得到更多的是批评,而非赞扬。早在1668年,在他治下的第一次重要政治骚乱中,新教徒就以伦敦妓院为口实向他发起攻击。他们说,政府积极压制的应该是淫乱活动,而非宗教持异见者。在随后的宣传战中,国王的批评者猛烈抨击其宫廷之荒淫堕落、无法无天;而且,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来自反对者的批评。实际上,对于不务正业的王室之失望与焦虑,已经普遍弥漫于朝臣与教士之中,只是他们隐忍不发而已。在正统基督徒眼中,宫廷的坏榜样已经削弱了民众的敬意,更糟的是,它还可能触怒上帝。性乱是通往反宗教、社会混乱与政治灾难的途径。他们认为,是时候悬崖勒马与改弦易辙了。在1688年,他们终于找到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