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戒律的基础

实际上,这一状况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许多不同类型的思想强化巩固了性戒律,为其正当化提供了各种理据。其中最为基本的乃是这项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的确,想一想1662年的贵妇玛格丽特·卡文迪什,她生于一个荣耀的家族,其中任何遭到玷污的女性都要被自己的亲人处死,

因为任何污点、无礼、欺诈与失贞,都是对于上帝的冒犯,对于自己生命的侮辱,为她的种族蒙羞,使她的亲人丢脸,令她的家族名声扫地。

非法的性关系还更为实际地侵犯了财产权:情人交换礼物、花钱买春以及私生子,都威胁到了其他人的所有权与继承权。此外,卖淫行为在家庭中间传播了性病、悲伤与不和。它引发了犯罪和其他混乱,并且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罪恶:酗酒、行窃、说谎、欺诈、杀婴、谋杀。通过这诸多途径,它摧毁了个体,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对其加以禁止与惩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公共意义。

这种思维方式显得完全在理,因为一般说来,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为了公共的利益,对于私人生活的诸多领域进行外部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与经济角度而言,社会并非由自治的个体构成,而是由一家一户构成(确实,如果一个年轻人“没有家法”,或一个女人“自食其力”,自然而然都显得可疑,甚至有罪过)。家长与雇主注定要监督他们的孩子与工人之德行,正如朋友、邻居与亲属同样理所应当地要关注彼此的生活方式。这些基本观念在每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十分盛行,但它们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压迫最为沉重——同一阶层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如此,卑贱之人相对于上层之士亦是如此。的的确确,因为每一个社群的首要目标是养育其成员,所以一对贫穷的男女有时会被他们更富裕的邻居彻底拆散,或者强制离居。按照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每一个教区要根据其贫困人口之需求来征税,这就导致那些可能增加社群负担或生下穷孩子的男男女女们遭受到日益严苛的对待。例如在1570年,肯特郡阿德林顿的上流教区居民们是如此“恼怒”艾莉丝·奇斯曼接受求婚,以至于他们阻止结婚预告的宣读,并“威胁要把艾莉丝赶出教区”,倘若她胆敢反抗他们的“阻挠”。当1618年伍斯特郡斯托克顿的安东尼·亚当斯试图带着他的新娘,“一个诚实的年轻女人”,一起生活在他自己的教区时,当地人“不愿意他把她带入这一教区,说两人会生下累赘来拖累他们”——她被迫居住在别的地方。在伊丽莎白时代晚期的特林村(位于埃塞克斯郡),工人罗伯特·约翰逊与伊丽莎白·惠特兰一起生活,并有一个孩子,“如果当地居民能够容忍他的话,他就会娶她为妻”;然而他们不能。十年之后,也是在这个教区,另一位工人抱怨说,他为了与自己的情人结婚,已经努力了一年多。婚事已经在教堂预告,可是“教区不能容忍他们结婚”——如今又指控他们两人偷情与未婚同居。在17世纪晚期,这种行为在英格兰全境比比皆是,一再引起人们讨论。“很多乡村教区存在一种坏风俗,”作家卡鲁·雷内尔1674年评论道,“人们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噢,’教会执事们说,”商人达德利·诺斯爵士写道,“‘他们养育的孩子数量超过了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给教区增添了负担。’”

在整个16和17世纪,这种将私生子泛滥视为社会混乱、道德腐化与社区贫困之根源的恐惧感,不论是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强化了对于性放纵的谴责。因此在1606年,当威尔特郡库姆堡的乡绅发现了一起未婚怀孕时,他们立即给地方治安官呈交了一份请愿书,强烈要求严惩那个女人,因为她

卖淫的肮脏行径……她放纵的生活,不仅让上帝的怒火降临到我们本镇的居民身上,她邪恶的范例还会严重腐蚀其他人,使得养育贱种的沉重负担会狠狠地加诸我们之上。

事实上,自然而然地,所有怀孕的单身女性都要面对这样的艰难处境。她会丢掉她的工作,预料到自己将被从住所逐出:藏匿怀有私生子的孕妇在当时是一项罪名。如果她去工作,一如1616年的玛格丽特·惠勒那样,承受着最剧烈的痛苦,“忍受着极度的痛苦与艰辛,生活毫无指望”,助产士与邻居常常盘问她,拒绝给她提供任何帮助,并且以死亡与诅咒来威胁她——有时候一连持续几个小时,有时候她真的感觉已到了弥留之际——除非她坦白供出那个私生子的父亲的名字。

正因为此,意外的怀孕乃是所有存在非法性关系之男女最为严重的担忧。有些人显然试图避免怀孕,有些人利用草药来引起流产,然而有关怀孕的基本生物学原理直到19世纪才得到认识,当时并不存在普遍有效或可靠的避孕方法。偷情行为对于女性的风险要比男性大得多,因为她要独自承受怀孕和分娩的生命危险,她必然要对那个婴儿负责,而且她不可能在身体上隐瞒这一耻辱,她绝无可能逃避严厉的惩罚。正如一位17世纪早期的女佣对一个想做她情人的男子说:

不,我们绝不应偷欢,直到我们结婚,因为你都看见了,有多少人抛弃了他们的承诺……我只不过是个用人,如果你的朋友们不赞成我们的婚姻,那我们就完了。

如果一位女性已经结婚了,她就能免于私生子的惩罚,因为她怀上的孩子不能说是私生的。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类似的担忧仍然萦绕在那些偷情者心头。一份来自17世纪50年代中期一位萨默塞特郡的已婚女性的证词显示,即使最不讲道德、最不信宗教的引诱者,也不能否认这一恒久的担忧:

罗杰于是恳求她……与自己偷欢,那么以后就可以更方便地说服她这么做了,此外,他还告诉她,万一她要是怀了他的孩子,他会提供养育费用。这样一来,谁都不会受到惩罚……但只是在此生没有任何惩罚,前提是他提供费用来养育那个孩子:此生之后则不会存在惩罚,因为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狱。

同样,基于经济原因,当穷人在婚姻之外生下孩子,他们就有可能被带离父母。在17世纪末,丹尼尔·泰勒和莎拉·埃利斯与他们的三个孩子一起居住在伦敦东区的圣博托尔夫·奥尔德门教区。1700年12月,就在莎拉·埃利斯死后不久,教堂执事们与济贫院执事们突然认定,这个家族剩下的成员给教区纳税人造成了不能接受的负担。丹尼尔·泰勒接受了两位治安法官的问讯并且承认,根据他们所述,“他根本就没有与那个莎拉·埃利斯结婚,只不过是像两口子那样同居而已,而那些孩子都是私生子。”他的两个孩子,威廉与莎拉,随后被带离自己的父亲,送到了邻近的圣玛丽·白教堂教区,他们是在那儿出生的;基于同样的原因,第三个孩子伊丽莎白也被从家中带走,送到了圣博托尔夫·主教门教区。归根结底,性的权利,成家的权利,要受到社群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