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力的挖掘(第3/4页)

苏区时期,最成功的合作形式当推农业互助的各种组织。苏维埃革命后,劳动力和耕牛缺乏成为新分得土地农民的一个普遍问题,为尽可能利用有限资源,中央苏区总结群众换工互助的传统经验,倡导组织耕田队、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以解决人力、畜力缺乏问题。

耕田队最早出现在上杭才溪区,是农村劳动互助的初级形式,苏区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恢复农业生产,以自愿、互利原则创办。耕田队的经验得到苏维埃政权高度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发展出劳动互助社。劳动互助社在不变更个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调整生产关系,一定程度上打破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界限,对于战争环境劳动力奇缺的苏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1933年底,兴国长冈乡的劳动互助社,“四村每村一个,除红属外凡有劳动力的,十分之八都加入了。全乡社员三百多”。[129]据不完全统计,1934年上半年,中央苏区的劳动互助社发展到鼎盛时期。其中,瑞金共有社员8987人,兴国县51715人,西江县23774人,长汀县6717人。兴国劳动互助社仅在1934年2~3月间就调剂了7681个人工。[130]

苏区经济落后,当地农民耕牛奇缺,兴国县永丰区贫农每百户中,“每家一条牛的只有十五家,两家共一牛的四十家,三家共一牛的十家,四家共一牛的五家,无牛的三十家”。[131]长冈乡平均百家中有牛25头,“全乡四百三十七家,无牛的约一百零九家”。[132]正是在此背景下,瑞金县石水乡农民首先创办起犁牛合作社,共同集股买牛,合作管理与使用。合作社的所有耕牛归全体社员所共有,社员大会通过规则进行耕牛管理,选举可靠的人负责饲养耕牛并给予适当报酬,如管理不善,可随时召集社员会议,令其赔偿损失。犁牛合作社以最小的成本使农业生产必不可缺的耕牛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中共在农业合作上的努力体现出其认真做事的劲头和卓越的组织能力,这确实是能够发挥其长处的领域。苏维埃时期,政权对社会的组织和控制达到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大部分的经济活动被纳入到党和政府的指导之中,这使苏维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对于解决劳动互助、农具和耕牛合作这样的具体问题,应该是举重若轻,为战争资源的汲取也作出了巨大贡献。相对而言,涉及商业经营领域的合作机构,处理起来就不像在农业合作领域那样得心应手。

营业性的合作社,原则上应为自愿组合的经济实体,毛泽东记载的长冈乡合作社运作情况应为其中的范例:

村社、乡社时,社员及红属买货,每千文减五十,即百分之五。非社员不减,但照市价实际上便宜些,一串钱货便宜二十文上下,即百分之二……区社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半年),四百多元本钱赚了六百多元,以百分之五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营业者及管理委员、审查委员的奖励金,百分之十为文化教育费(为俱乐部、学校及红属儿童买纸笔),百分之三十分红。为了增发红利,鼓励社员,临时将教育费取消(以后应该恢复),共分红百分之四十,每人分了一串钱。分红时,清算账目,悬榜公告。[133]

遗憾的是,能够达到长冈乡这样运作状态的并不多。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像苏维埃这样拥有强大控制力且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准备发展条件责任的政权,面对着商业精神和经营能力均十分缺乏的社会现实,政府推动之手仍然非常明显:

有许多合作社向来不举行社员大会,他们未曾以社员为合作社的主体。许多地方合作社的同志都回答我们,认区委区苏是他们的上级机关,因此,像汀州市粮食合作社就根本忘记了自己的社员,合作社的监察委员会竟不由社员所选举,而由风马牛不相关的其它组织(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如工会、政府、列宁书局等委派代表来组织。[134]

政治力的推动的确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表现出高效率的一面,但滋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按照当时中共领导人的解释,合作社“应该是在经济战线上反对投机商人与富农的剥削,打破敌人封锁的生力军”,[135]是阶级斗争在经济战线上的反映。因此,中共对合作社给予了资源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消费合作社,被赋予“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机商人之操纵”[136]的任务,其结果,在合作社发展较好地区,实际上取代商人成为农村商品供给的主要来源。以兴国为例,1933~1934年,“全县合作社的营业(包括进出货),十一十二两月为十一万二千元,一二两月为十二万二千元,这就是说,每月平均有三万元以上的商品,是经过了消费合作社的系统,供给兴国群众的消费者”。[137]对于当时只剩17万人口的兴国而言,每月3万元的商品供应,全年即为36万元,合作社人均供应两元多商品。根据1930年代的调查,江西新淦谦益村870余人,每年的农业用品和生活用品购买总量约3200余元,[138]每人均摊约3.68元。考虑到谦益村地处平原,未受到战争严重影响,生活相对安定,基数要高一些,兴国两元多的商品供应意味着合作社几乎已经包揽了该县的商品供应。[139]事实上,毛泽东在上杭才溪乡的调查就发现,这里“卖‘外货’的私人商店,除一家江西人开的药店外,全区绝迹(逐渐削弱至此),只圩日有个把子私人卖盐的,但土产如豆腐等,私人卖的还有”。[140]所以,正如当时报告所指出的,中央苏区的合作社“极大多数不是发展苏区经济,便利工农群众,而是一部分群众集股的商店,大多数是政府没收的店子或出资办的。实际上都是垄断市场图谋赚钱,根本违犯了合作社组织的原则与作用”。[141]

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控制地位,固然达到了打击所谓投机商人赚取利润,保护资源不使外流的目的,但当合作社取得垄断地位后,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使得合作社掌握着绝对的定价权,其追逐利润的投机程度甚至超过原来的商人。当时的文章披露:“全总的合作社,以二角钱的股本在半年余得三倍的利润,瑞金县总社以一万元资本在三月内获利五千元,兴国合作社每月能获利五千元以上。”[142]兴国上社区合作社从1932年9月至1933年3月半年时间内,四百多元本钱赚了六百多元。[143]这样惊人的盈余是一般的商业利润不可想象的。当时《斗争》发表的文章批评:“合作社的商品价格,常时随商人价格而高低,而且有些合作社,竟把价格规定得与市上相差无几,甚至相等。”[144]如果仅仅只是这样的话,无法解释合作社如何能够获取这样的暴利,在一般商业利润难以超过10%情况下,即使其商品流通十分畅捷,也难以想象半年可以获得三倍的利润。有理由认为,合作社在某些货品上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了超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