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九(第4/10页)

挑募之制

初挑之时,由底营本管官作主拨入练营派充,什长、亲兵、护兵、正兵如因事故开除,即由练营统领营官作主就地招募,挑作练兵,底营之本管官不得干预,仍知照各底营及藩司衙门备案,但不得以别省之人充补,应专募直隶本省之人。

出征加饷之制

原定练军之制,正兵月饷二两四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三两九钱余矣。亲兵月饷三两五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五两余矣。今新定之章,守兵较旧制稍增,马战兵较旧制已减,应于出征时酌量增加。出征本省,无论正兵、亲兵、护兵、什长,均照前督臣奏准之例,每兵月加四钱,出征外省,每兵月加六钱,以示体恤。

统领之制

统领自带一营,其所得之薪水、公费照营官之例,月支一百五十两。统至三千人以上者,每月加公费银百两;不满三千人者,月加五十两,为修补军械等用。如设翼长一员,薪水照旧章给六十两。

新章与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后:

原定每军总统一员,薪水八十两,又亲兵十六名。

今改为统领自带一营,亲兵五十名。

原定每军文武翼长二员,薪水各六十两,亲兵各八名。

今改为有人则用翼长一员,无其人则缺,听统领自酌择用。

原定每营管带官一员,薪水每月二十两。

今改为薪水公费,百五十两。

原定每营帮带官一员,薪水每月十五两。

今不用帮带官。

原定哨官五员,薪水每月十两。

今减去哨官一员,薪水相同。又加哨长五员,薪水每月六两。

原定每营队长二十名,每队管二十五人。步队长月饷三两,底饷在外。

今改为每营队长四十名,称曰什长,各管十人,月饷四两二钱,底饷在内。

原定每军文案州县二员,薪水每月四十两。粮饷州县一员,薪水每月四十两。佐杂一员,薪水每月二十四两。军火州县一员,薪水每月四十两。佐杂一员,薪水每月二十四两。

以上五项今删去,听统领营官自行择请,或称帮办,或称委员,或一员,或数员,其薪水即出于统领营官公费之内。

原定每营步兵四百名,饷每月二两四钱。步队长十六名,饷每月三两,底饷在外。今改为步兵连底饷共三两六钱,队长连底饷共四两二钱。

原定每营马兵一百名,饷干每月五两四钱。马队长四名,饷干每月六两。今改马队,另立专营,另议营制。

原定总统翼长营官皆有亲兵,饷每月三两五钱,底饷在外,哨官余丁二名。今改为每营亲兵五十名,每哨护兵十名,饷每月三两九钱,底饷在内。

原定每队有余丁三名,饷每月一两五钱。今改为每队伙夫一名,拔营时添长夫二名,每月饷三两。

原定每营书手、医生、兽医、铁匠、木匠、裁缝,皆有定数。今皆听营官酌用,或即在亲兵之中,或另行雇募,其饷不另增。

马队营制

——直省练军马步合为一营,难于训练。今另立马队营,即募本省朴实健捷之人充当马勇。其督队官以上之员不拘省分,所募马勇概募直隶人。即令带私马入营,嗣后如有倒毙,随时由官筹款买补发给。该勇每月扣银一两,将马价扣毕,即作为该勇之私马。若系绿营官兵挑选,无论马粮、战粮、守粮,概照勇丁之例每月发饷干银七两,更不另发底饷。其发给官马亦每月扣银一两,待马价扣毕,即作为该兵之私马。既为私马,则兵勇知珍重爱惜,蓄养膘壮矣。

——马队人数,每营营官一员,帮办二员,字识一名,分前后左右中五哨,督队官五员,每哨马兵五十名。即以营官为中哨,内提二十名为亲兵。前后左右四哨,每哨哨官一员,每哨五棚,每棚什长一员,正兵九名。什长共二十五名,正兵二百二十五名。营官、帮办、字识共用伙兵二名。四哨哨官督队官共用伙兵四名。二十五棚,每棚伙兵一名,共用伙兵三十一名。外营官马夫四名,帮办二员,各用马夫二名。字识用马夫一名,四哨哨官各用马夫二名。督队官各用马夫一名。共用马夫二十二名,一营员弁兵夫共三百一十六员名。

——营官,马四匹,月给薪水银五十两,马干银十二两,公费银一百两。兽医、工匠、旗帜、号补均在其内。又柴草银八十两,分给全营。帮办,马二匹,月给薪水银十两,马干银六两。字识,马一匹,月给薪水银六两,马干银三两。哨官,马二匹,月给薪水银十二两,马干银六两。督队官,马各一匹,月给薪水银九两,马干银三两。以上皆不扣建。什长日给银一钱五分,马干银一钱。亲兵日给银一钱四分,马干银一钱。正兵日给银一钱三分三厘三毫,马干银一钱,每月饷干共七两,均各带马一匹。伙兵日给银一钱。马夫日给银一钱。以上皆扣建。一营共需马二百七十二匹,饷干钱二千三百四十两零五钱。

——出征防剿巡哨搬运帐棚、军械子药、麸料,应添公长夫四十名。每名日给银一钱,月支银一百二十五两,或以夫价雇备大车六辆,亦足敷用。营官用一辆,五哨用五辆,无论用夫用车照此分派。坐营停给。马队较步队稍优,出征本省,概不加饷。出征外省,每兵月加银二钱。

——马队驻扎老营,与步队一律浚濠筑墙。营内应做营房马棚马槽,以备寒暑训练之所。出征、防剿、巡哨,各带锹锄,支棚野宿,不得借住民房。其老营修房经费,准其核实开报。

——召募马勇,除自备鞍鞯带马来营者不须给发鞍鞯外,其新买之马,应由营官置备鞍桥、油皮鞯、皮扎、铁嚼、锄草刀、麸料口袋、号衣。挑选马兵,除马粮不发鞍鞯外,其由战粮、守粮挑入者,亦由营官置备鞍桥、油皮鞯、皮扎、铁嚼、锄草刀、口袋、号衣之类。初立营之始,准营官报销一次,其大小扫把、铁刮、马槽、柳箩出自营官公费。其修补鞍上坐褥、布屧、后鞦辔头、肚带及拴肚带宽皮条拴镫窄皮条,均由乘骑之人自备。惟小枪、洋枪、长矛、子药、帐棚应由军需局发给,或由营官置备,核实请销。

新章与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后:

原定每营除中哨外,其前后左右四哨,每哨分为四队,每队二十五人。第四队马二十五匹,马上小枪兵八名,弓箭兵八名,长矛兵八名,队旗兵一名,共二十五人为五伍,四哨计马一百匹。今改为马队立专营,一营马二百七十二匹,员弁兵夫三百十六员名。

原定每营战马百匹,鞍鞯鞦辔全备,给兵领骑定以三年满桩。一年内倒毙者,本兵赔偿;二年内倒毙者,兵赔三分之二,哨队官赔三分之一;三年内倒毙者,本兵赔半,哨队官赔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