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新官制之地方体系路府州军县

一、路:安抚使一人,正三品;属吏:参议一人,正七品上;判司文书五人,分吏、户、礼、兵、工五曹,正八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转运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上;副使一人,从四品上;属官:判官一人,从五品上;吏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户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工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下;差遣,从九品下。

提刑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五品下;刑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下;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提督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兵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下;差遣,从九品下。

学政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礼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下;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注:

1、路之官名,主官按宋制,略改。而各属官、吏则略依唐制另做改动。

2、安抚使,北宋各路不常置,常置者仅以西北、西南诸路。今改设北方三路常置,三路依南宋例。安抚使掌一路兵民之事并荐补路内职缺以上吏部,(四司长副不在此例,另做朝议补授);参议掌赞机事务,类今之秘书职;判司文书掌档案、机宜文书等;都事、差遣理杂务。宋制设安抚副使,不常置,并充武臣,今取消。

3、路分四司,宋制本有提举常平司,神宗因变法而置,其后或隶转运司或以提刑司掌理其务,今裁撤,以其事付转运司并举。实四司者比明清制之设。然其四司之政,分权独立。提刑使更不受安抚使管辖,略具司法独立之意,然亦不能与现代相比。

4、转运使司掌一路之民政、财政等之事。使行其务,副佐贰,判官参领庶务,吏曹参事掌荐补路内职缺以上吏部;左户曹参事掌计度财政收入与支出及赋税等事务;右户曹参事掌一路民事庶务;左工曹参事掌工程营建,道路交通之事;右工曹参事掌漕运、河道、津梁、舟楫等之事。

5、提刑使司掌一路之按察、刑狱公事。左刑曹参事掌监督所辖州县之刑狱,审覆其案牍,并平反冤假、疑难之案件。右刑曹参事按察安抚使之下各司及州县官员,奏劾贪赃枉法、昏庸无能者。宋制还有参预财政管理、劝课农桑、检括漏税等均别于它管。

6、提督使司掌一路之兵事。

7、学政使司掌一路典礼和学校以及科举考试之事。左礼曹参事掌学校,右礼曹参事掌礼仪与考试,并管地方风俗。

二、京府:

牧一人,正三品;尹一人,正四品上下;少尹一人,正五品上下;属官:判官一人,从六品上;推官一人,从六品下;府治一人,正七品上下;司录参军一人,正七品上下;参军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八品上下;巡检一人,从八品上下;左、右厢公事各一人,正九品上下。

注:

1、京府者,即东京开封、南京应天、西京河南、北京大名四府。牧仅授皇子亲王,特做遥授之用,尹为正职,少尹佐贰,判官、推官协理府务,具体负责审理刑狱;东京各设一人,余只设其一;府治负责施行非刑狱诉讼;司录参军负责民事案件,并总理六房案牍;吏房参军掌三,一是办理本府诸官到任、离任、外差等相关事情并备案上报吏部。

二是给本境在外就职的胥吏出具调任、给假、丁忧、服满复任等事证明文书。

三是协理正官起草衙门文书并考详佐吏人员等;户房参军掌户口、田土册籍,赋税、稽查走私、检查仓库、及勘灾救荒等。礼房参军掌本境的各种礼乐,如祭祀庙坛、旌表忠烈等和管理地方学校,及参与制订乡规民约等。兵房掌乡兵军户册籍,经理驿站、管理军械等。刑房参军掌处理诉讼案件之文件并备案上报大理、刑部。工房掌本境之山川河流、城池关卡、道路图舆,兴修各种建筑工程等;巡检掌一府之治安;左、右厢公事掌检覆推问,论决斗讼轻事者。

2、东京品阶略高三京,凡上所列上下阶者,东京为上阶,余皆为下阶。

三、府:

知府一人,正五品下;通判一人,从五品下属官:判官一人,正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正八品下;参军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从八品下;巡检一人,正九品上。

注:知府掌一府兵民之政,通判佐贰,判官裨赞;录事参军掌府院庶务,纠诸曹稽违并总理六房案牍。六房参军、巡检职如京府。

四、州:

知州一人,正六品上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上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上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上下;参军三至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九品上下;巡检一人,正从九品上下。

注:

1、宋制依户籍分雄、望、紧、上、中、中下、下七等,改制后将合为三等,即州分上(雄、望、紧)中(上、中)下(中下、下)三等,而又以地位之高低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州五格,此保留不动。上所列上下阶者,上州为上阶,余皆为下阶;而巡检,上州为正九品下,余于从九品上。

2、州设各职所掌均类府各职,惟上州六房备而中下州并合吏兵刑三房;而下州判官、录事参军只设其一。

3、宋制神宗始,各府州设教授以管学校事务,余以其事付礼房参军,又宋制专设监当管以管税收、库藏、杂作等事,今以该事分理各房参军。

五、军:

知军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三人,分户、礼、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检一人,从九品上;军:军使一人,正七品上;通判一人,从七品下;判官一人,正九品上,巡检一人,从九品上。

注:

1、军设各职所掌均类下州各职。

2、军分直隶路之军和直隶州府军之军。前者视州,后者视县。(此宋制,暂定)六、监:知监一人,正六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三人,分户、礼、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检一人,从九品。

注:监设各职所掌均类下州各职。

七、县:

知县一人,正从七品上下;丞一人,正从八品上下属官:主簿一人,正从九品上下;尉一人,从九品上下、未入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