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第2/6页)

其事约在梁武帝大同九年左右。孝廉试经之策能够被编辑成集,可见是采用笔答。而学校试经,由袁宪策试之时学官“争起剧难,宪随问抗答,剖析如流”之场景观之,显为口试。又到溉称昨策萧敏孙、徐孝克,今又策袁宪,可知国学生策试,是每人分别考试,而不是众生合试。这与秀孝一堂合试之法又不相同,其原因则在于采用了口试之法。又《南史·萧暎传》:

暎字文明,年十二为国子生。天监十七年诏诸生口策,宗室则否。帝知暎聪解,特令问策,又口对,并见奇。谓祭酒袁昂曰:“吾家千里驹也!”

“口策”中华书局标点本据《册府元龟》二七〇改作“答策”但下文之“口对”,则必为口试了。

当时试经笔试之法亦未废置。《南齐书·萧长懋传》:

(永明)五年冬,太子临国学,亲临策试诸生。于坐问少傅王俭曰:(所问经义及王俭等人答语,略)太子又以此义问诸学生,谢几卿等十一人,并以笔对。

这次策试由太子发问,王俭等人口答问义,诸生则以笔对。又《陈书·岑之敬传》:

年十六,策《春秋左氏》、《制旨孝经义》,擢为高第。御史奏曰:“皇朝多士,例止明经,若颜、闵之流,乃应高第。”梁武帝省其策曰:“何妨我复有颜、闵邪?”因召入面试,令之敬升讲座,敕中书舍人朱异执《孝经》,唱《士孝章》,武帝亲自论难,之敬剖释纵横,应对如响,左右莫不嗟服。乃除童子奉车郎,赏赐优厚。

岑之敬所应之试,大约是学校之外的另一种经术考试,其性质详见本章第四节。在此我们注意的是,这次考试原为笔试,这一点由“梁武帝省其策”一句就可知有书面答卷。此后梁武帝亲加面试,便采用了口问口对之法。

汉代试经,已有口试之法。《汉书·儒林王式传》:

唐生、褚生应博士弟子选,诣博士,抠衣登堂,颂礼甚严,试诵说,有法,疑者丘盖不言。诸博士惊问何师,对曰事式。

又《后汉书·周防传》:

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

由二《传》之“试诵说”、“能诵读”,知有口试。但汉代学校试经,是否有笔试之法,尚不清楚。《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记曹魏太学试经制度:

至黄初元年之后,新主乃复始扫除太学之灰炭,补旧石碑之缺坏,备博士之员录,依汉甲乙以考课……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是以志学之士,遂复陵迟。

由“依汉甲乙以考课”一句,知其法原承汉之旧。所考察的“字指”指字义训诂,“点注”指断句注文,而“墨法”不知何意。这有可能指书法。《汉官仪》记汉代选官“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计吏策试,“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是王朝选官对书法历来都有要求。但由其与“字指”、“点注”并列,“墨法”也可能是指墨书断句。《三国志·魏书·王肃传》附记董遇“历注经传”,注引《魏略》:“又善《左氏传》,更为作朱墨别异”,“墨法”或即“朱墨别异”一类。(2)但无论如何,这种考试都应是笔试。且从“百人同试”这一情况,也可以推断当时所用应为笔试之法。唐代科举制时的考试经义,有“口义”法,有“墨义”法。《新唐书·选举志》:“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元和二年……明经停口义,复试墨义十条”。“墨义”即笔答,“口义”即口试。

《陈书·袁宪传》:“宪时年十四,被召为国子正言生……在学一岁,国子博士周弘正谓宪父君正曰:贤子今兹欲策试不?”可知在学一年,即有资格申请考试。又同书《周弘正传》:“十五,召补国子生,仍于国学讲《周易》,诸生传习其义。以季春入学,孟冬应举。学司以其日浅,弗之许焉。博士到洽议曰:周郎年未弱冠,便自讲一经,虽曰诸生,实堪师表,无俟策试。”“应举”是指申请参加策试。周弘正入学不到一年,尚无应举资格,故学司不予批准。亦有在学数年方应策试者。《梁书·王承传》:“七岁通《周易》,选补国子生,年十五射策高第,除秘书郎”;《陈书·萧乾传》:“年九岁,召补国子周易生……十五举明经。”他们大约因为入学年龄太小,须多年学习,方有能力参加策试。

又梁、陈国子生入学后即分经专习。如萧乾、王劢、王质、徐孝克、徐仪为“周易生”;袁宪、张讥为“正言生”(“正言”即梁武帝所撰之《孔子正言章句》);刘珏为“礼生”。此外似乎还有“尚书生”。《梁书·江蒨传》:“选为国子生,通《尚书》,举高第。”考试之时,应是依各人所习之专业不同,分别地加以考试。

二、“以文取人”的进一步强化

汉代的察举制度,兼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多种因素,在发展之中,它们也各自获得了不同的制度化形式。在汉代后期,察举之实施还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强烈影响。但自从孝廉、秀才先后实行了射策对策之法以来,考试之环节的分量便一直在不断地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则在不断地强化。

刘宋时孝廉之举一度较重孝行,但总的说来这不过是一个小小曲折。由宋有《元嘉策孝秀文》、梁有《孝秀对策》一点,可知南朝孝廉之举,似仍以经术策试为中心环节。梁代又别有“纯孝”之举。《梁书·孝行吉翂传》记丹阳尹王志“欲于岁首举充纯孝之选”;同书同卷《刘昙净传》:“会有诏,士姓各举四科,昙净叔父慧斐举以应孝行,高祖用为海宁令”;同书同卷《庾沙弥传》:“族兄都官尚书咏表言其状,应纯孝之举,高祖召见,嘉之,以补歙令”。又《南史·孝义沈崇傃传》:“郡县举至孝,梁武闻,即遣中书舍人慰勉之,乃诏令释服,擢补太子洗马,旌其门闾。”由举主身份各异一点可知,“纯孝”并非孝廉之别名。《宋书·孝义传》多见孝廉,而《梁书·孝行传》却多见“纯孝”。由“纯孝”之别设一科,亦可反映孝廉一科与孝行已不甚相干。

齐、梁之时,孝廉已颇少见。孝廉察举之员额,据《宋书·百官志》是“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举各二人”。又《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宋制,丹阳、吴、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查《宋书·孝义传》,会稽太守王韶之以潘综、吴逵孝义纯至,“并察孝廉”,是恰为二人。但据徐文范《东晋南朝舆地表》,宋文帝时郡数233个,齐建武时365个,梁大同中已达586个。郡数如此之多,而所见之孝廉反而日益减少,不成比例。那么,荒郡远邑是否都有岁举孝廉一人之资格,就是大可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