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兔未死良狗烹(第2/3页)

会议先对上次会议讨论过的三项议案简单回顾,众人无异议,均通过。于是进入第四项议程,讨论议员罗杰的提案,题目是《内忧外患,恳请标本兼治,以救危亡具奏案》。提案人罗杰先上台作说明。罗杰将解决川鄂动乱的办法分为治标、治本两种,治标又分宽严两种,严的办法就是将盛宣怀、赵尔丰、瑞澂三人“按律严惩”。邮传部部长盛宣怀的罪名是铁路国有及引进外资既没有交付内阁讨论,也没有通过资政院审核;四川总督赵尔丰的罪状是“先时赞助保路同志会,旋诬为匪,激成大变”;湖广总督瑞澂的罪状是“事前既无防范,事后则弃城遁逃”。宽的办法则是在四川立即释放被捕的蒲殿俊等人,在湖北对造反的新军“多方招抚,设法解散”。而治本,就是要尽快召集正式国会,组织完全责任内阁,并确定宪法,保证人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三大自由。议长问:“诸君有无讨论?”众人喊:“无讨论。”大多数人站起表示赞同,于是这份议案轻松通过。

第五项议案,是由议员牟琳及易宗夔联名提交的,题目是《部臣侵权违法,激生乱变,并有跋扈不臣之迹,恭恳惩治具奏案》,矛头集中在盛宣怀身上。

20世纪初,冰雪覆盖下的秦皇岛铁路。大清国的铁路成为肃杀的严冬,冻结一切。

议长请提案者上台解释提案。牟琳说,从法律上看,盛宣怀的铁路国有政策未经过阁议、未交院议,引进外资也只是通过度支部大臣商议,且不由主管部门主持,“独断行之”,违反了法律;从政治上看,“凡立一政策,必期能富国利民,而盛大臣既损失川民之利益,激成变乱,变起复无法以弭之,致令鄂乱踵起,大局动摇,推原祸始,盛一人之事。至于电陕调兵,尤为跋扈不臣之实迹”。他请求将盛宣怀“明正典刑”,否则“无以服人心而平乱事”。

议员刘荣勋赞同道,自立宪以来革命之说本已渐息,等盛宣怀提出铁路国有,“解散人心”,“革党乘机煽乱”。议员籍忠寅附议。邮传部特派员举手请求发言,“众止之”。于是进行表决,将议员的意见加入议案,由秘书官“朗读修正案”,进入二读。

二读中,议员籍忠寅解释说,修正案中增加的部分就是盛宣怀的犯罪事实。议员陈懋鼎则表示,盛宣怀此人“运动力甚大,本院议员谅不至受其运动”。议员李文熙提出有几个问题要质询邮传部特派员,议长表示,应让议员们发言之后再行质询。

议员黎尚雯将盛宣怀的罪状总结为四条:违宪之罪、变乱成法之罪、激成兵变之罪、侵夺君上大权之罪。这几条罪按律当绞。这引起了议员们的极大共鸣,李文熙、李素、顾栋臣等纷纷跟进,表态支持。而汪荣宝则大声呼喊应当命令盛宣怀亲来答复,众人大声附和。

至此,议长请邮传部特派员于焌年、陆梦熊作出说明。于焌年刚刚谈及租股、民股等数额,就被各位议员喝止,认为答非所问。

特派员陆梦熊则解释道:“此政策(铁路国有、引进外资)非邮传大臣一人所主持。”

议员李文熙立即反问:“邮传大臣所司何事?”

陆梦熊又言:“借债始于张文襄(张之洞),现在本部不过继续奉行耳。”

李文熙质问:“张文襄所定乃草合同,且已久不签押,何以今年独不能缓?况草合同所定,系粤汉路,非川汉路也。”

议员中便有人高喊,让盛宣怀出来回答,却又有人反对,认为那毫无必要。

陆梦熊继续辩解:“此固法律问题,然邮传部不过就草合同修改而已。”

议员汪荣宝问:“日本之千万两,亦根据草合同乎?”议员程明超问:“定合同时,资政院已成立,何不交议?”议员王佐良问:“去岁开院时,外人函催签字,何以会期之内竟不交议?”

陆梦熊答:“非邮传部坚持借款,实以外人函催外部,邮部无可如何耳。”

议员于邦华说:“去年开院时,度支大臣到院,曾认借款必交院议。借债虽在开会之后,何以本院请开临时会,而邮传大臣不赞成此举?”李文熙、胡骏、陈懋鼎、邵羲、王季烈、籍忠寅等纷纷起来诘问。场面十分激烈。议员易忠夔表示,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不必多问了,如果议会上奏后不被中央政府采纳,则应再三弹劾,“至有朝命为止”。

议员李复却又站起总结道,川乱背后的主要问题有:一、退还川股与粤股办法不一律;二、铁路学堂费何以不承认;三、股息何以不给;四、历来招股费用何以不承认;五、议长争路系保存本省权利,何以为匪?六、股东会系法律许可,何以严禁?从这些问题,亦可知其或者对基本材料都并未谙熟。

此时,议员牟琳请求先付表决。在议员易忠夔、汪荣宝建议下,会议清点人数,总数为119人,于是开始表决,全体一致通过。

众人都坚持非明日上奏不可,如果实在来不及,就先上奏弹劾案。这场确定了盛宣怀命运却对大局无济于事的冗长会议,终于在下午4:25结束。

穷途末路

当日,特派员从资政院带回的会议记录就摆在了盛宣怀的案头,他“展读之下,不胜疑诧”:“干路国有不交阁议,谓为侵权;借债签字不交院议,谓为违法;借日本一千万两,谓为卖国;擅调兵队,谓为跋扈;革党陷城,由于路款,谓为祸首。”每项罪名他都无法接受。于是,盛宣怀在当日及次日用两天时间写就了答辩状——

张之洞生前所订合同,年初时由四国银行向外务部催促批准,而批准之前,必须先完成铁路国有,取消商办,否则中央政府既非铁路所有者,借款又无法获得抵押物。邮传部与外务部、度支部多次商议后拿出了铁路国有方案,总理、副总理均签字同意,然后报请摄政王以圣旨名义下达。因此,“侵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外借款协议,张之洞生前即已签字,只是还需经过朝廷正式批准认可,而邮传部的任务就是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这本是前任部长唐绍仪的未竟工作,等盛宣怀接手时,资政院已经闭会。当资政院召开临时会时,摄政王以上谕这一最高文件的方式解答了资政院对这笔借款的疑虑,明确表示不必在资政院临时会上讨论,各部门只需将相应文件准备妥当,在10月份(农历九月)的资政院常会上提交表决即可。因此,邮传部毫无“违法”之处。

至于日本借款1000万两,因日本未被包括在四国银行团内,“稍予体面,以顾邦交”,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而且,此事细节已经交付阁议,并转咨资政院,请归入“四年分”(宣统四年,即1912年)特别预算,资政院本有全套文件,一查可知,“卖国”之控毫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