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应有权变(第2/2页)

正常的两国外交,必然要有不纳逃亡,即互相遣返的条例。不加约束,大家都争相招纳对方的人,大多是处于敌对状态。但是遣返不能没有条件,全国都认为这个人不应该送回去,以遵守誓约为名,强行把人送回去,就会失人心。

徐平的办法很简单,先让契丹证明刘三嘏是不是犯了该死的罪,如果罪证确凿,虽然是归正人,也要送回契丹去处置。如果没有,仅仅是夫妻闹矛盾,契丹公主仗势要取他的性命,则把他一切来自契丹的封常送回去,人保下来。

这个年代礼教还没有形成,夫妻离婚,各自再娶再嫁稀松平常。契丹公主看着这个丈夫不高兴,杀了再嫁别人,没有什么心理障碍。仅是夫妻矛盾,刘三嘏也可能有生命危险。

信义,有义才有信,并不是严格遵照誓约之类的条条框框,就能取信于人了。要想得到人民信任,必要的时候,做些权变也无不可。

最终讨论过后,还是按徐平所说定了下来。庞籍提出派御史去审刘三嘏,看其有没有必死之罪,被晏殊反对。他犯什么罪是契丹的事,宋朝依据什么去审?是按照宋法,还是按照契丹之法?契丹人用宋法断罪不合适,宋人用契丹法审案更加不合适。还是让契丹来定刘三嘏的罪责,宋朝斟酌,再决定怎么处置。

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政治制度的争论渐趋激烈。最主要的,就是一部分官员,认为应当恢复唐制。前些日子富弼提出废殿试是出于这样一种思想,庞籍的华夷如一也是,包括官制的改革,要求名实相符同样还是。

徐平的基本态度,是可以从古代的思想和制度中找启发,但坚决反对泥古。制度和政策应该因时制宜,时代已经变了,不必非要追求从制度上复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