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宰相的日常(第2/2页)

对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涉及到夫妻可不可以离婚,涉及到政权的税赋怎么收取。宋朝使用了一个笼统的做法,即以同居共财之人,来代替家庭。这是在征收税赋的意义上采取的作法,即登记为一户,财产归于一户而没有私财的,即视为同居共财之人。奴仆无私财,指的是在这一户里没有私财,他原来的家里当然还是有的,不过那是另一户的事情。财政意义上,受雇到别人家里为奴仆,他对政权赋税差役的责任,便从原来自己的家里,转到了雇主的家里。

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比如服兵役,奴仆参军,是为雇主家服兵役,还是为自己原来的家里服兵役?还是兵役无关家庭,是所有成年百姓的义务?那么在雇佣期内奴仆去服兵役,雇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政权要示民以公,这些都不能随意乱来。

徐平写下的第二条意见,是主仆雇佣的契约,明确费用由雇主承担。政权提供雇佣关系的法律保证,当然不是免费的,不然很容易失去严肃性。收费可以少,但不能免,这就是印花税的内容。明确雇主承担,是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扯皮官司。

第三条意见是雇佣年限,徐平建议明确下来为三年。三年后双方愿意保持,则需重立契约。现在的五年、十年,时限还是太长了些,灵活性不足。在年限内,有一方毁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给另一方多少补偿,也是要确定下来的。

用徐平前世的话说,这就是劳动法。后面朝廷的精力要慢慢从乡间农业转移到城镇的工商业上来,雇佣关系必须要确定。中国的传统,历史上的宋朝,并不需要劳动者进行流血抗争,朝廷会帮助他们确定一个底线,徐平只是尽量把这个下限提得更高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