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赵拒检厅票传实为袁幕后操纵(第2/3页)

程经世同时也呈递“声明理由书”,称洪、应所为与自己无关,拒绝出庭。[124]由于赵秉钧迟迟不到案,邹鲁等在国会提出质问书,要求赵秉钧在三日内答复“何以久不依法赴质”。质问书云:

上海检察厅长于本月六号函附传票二纸,请北京地方检察厅协助分别代传关于宋案处嫌疑者之国务总理赵秉钧、秘书程经世,按期解送到厅。乃事隔旬日,不见赵总理等到案。查《临时约法》第五条:“中华民人,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刑法》第二条:“本律对于凡在中华民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赵总理为中华民国人民,宋案发生又在中华民国国内。上海检察厅既依法律票传赵总理等,赵总理等何以久不依法赴质?谨依《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质问国务总理赵秉钧,请于三日内明白答复。[125]

上海《民权报》发表评论,批评赵秉钧为诬陷黄兴的“无赖贼”,认为“宋案中之赵秉钧,为共同造意犯,既抗传不到,又复迭发通电,文饰其罪,强词夺理,欲以自脱,狡展之实,已躬蹈之”。以赵秉钧所为度之,“则以通电自辩而人不之信,匿不到案而罪又不可逃,乃不得不于电致北京首索赵犯之黄克强,肆其诬攀,肆其反噬,以为抵制之计。其意盖以为彼实索我,我何妨索彼,既足以逞报复,又足以钳制之,彼若畏事,或可稍稍放松也。是则赵秉钧者,徒以不服从法律责之,犹未免视彼太高,直呼之无赖贼可矣”。[126]又批评袁世凯为赵秉钧辩护道:“传票出矣,果不袒护,则宜立使之到案;若不然者,则其言全打诳语也……而犹不顾厚颜,作几句门面语,曰‘无袒护理由’,曰‘当事亦何得抗不受理’。将谁欺?欺天乎?”[127]

赵秉钧是否赴沪对质,也引起英、俄、日、法等国“异常注目”。临时政府驻各国代表屡经各国政府询问并电诘,但“以远隔重洋,难得确实真相”,纷纷致电政府,“请即电复,以释群疑,并请赵氏迅速赴沪对质,以期水落石出”,但袁世凯决定“暂缓答复”。[128]

6月2日,上海地方检察厅长蔡季平(即蔡光辉)再次致电京师地方检察厅,仍旧要求协传赵、程到沪候讯:

北京地方检察厅鉴:养电谅达,赵、程虽经答辩,但察核案情,非直接讯问,不足以明虚实,仍请贵厅协传赵秉钧、程经世,务于一星期内到沪候讯。上海地方检察厅。冬。[129]

京师地方检察厅旋复电:“冬电悉。传票业经照发,兹由被传人等于期限内各出具答辩书。除邮递外,特先电复。”[130]但赵秉钧接到传票后,仍拒绝赴沪,并退还传票,其答复京师地方检察厅函称:“强迫病人远行,匪特事实上所不能,亦于法律上何贵有此规定。就所在地讯问,何得谓非直接讯问?用特再行申明,并检还传票。”[131]赵秉钧此答函实际上出自总统府。据《民立报》“北京电报”,赵在刺宋案发生后不久,就移居南海,“日以吞云吐雾为事”,有人去看望他,谓:“公居此得毋岑寂否?”赵曰:“老头(指袁世凯——引者)虽不常见,幸秘书厅时时有人来谈。前日上海检察厅又来胡缠,他们已为我代拟答辩书。”[132]

上海地方检察厅接到京厅的转复后,对赵秉钧、程经世引用尚未发生效力的《刑事诉讼律草案》予以驳复,并致函京厅请协助调查赵、程称病是否属实。其函云:

案查暗杀前农林总长宋教仁一案,所有案内被告人赵秉钧、程经世迭经函请贵厅协助票传在案,旋于五月二十四日及本月十六日叠准贵厅函,据该被传人赵秉钧、程经世均声称因病不能赴沪,援引《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请就所在地询问等语,先后函覆到厅。查《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发生效力,该被传人贸然援引该《草案》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请求办理,殊属误会。至所称因病不能到沪,究竟是否实情,有无虚伪,本厅碍难悬揣,应请贵厅就近侦查,如果属实,自可照章准予酌量展限;倘或虚伪,仍应依法进行。为此函请贵厅严密侦查,相机协助,仍希将侦查情形迅赐见覆施行,实纫公谊。[133]

与此同时,赵秉钧呈文袁世凯,提出“欧美各国每遇疑难重案,向有延聘饱学知名之士进行调查,以资秉公判断之例”,“恭请我总统指派德高望重、精通法律之中外人士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该案,并据实报闻”。袁世凯随即示谕国务院:“查伍廷芳及莫理循博士二人,皆谙习中外律例,着即委任二人对宋案详尽调查具报。”[134]赵的这一举动表明,他之所以百般设法,拒绝赴沪对质,一个主要原因是他对于上海地方检察厅严重缺乏信任。莫理循认为:“国务总理赵秉钧先生要求由公正法庭调查案情这件事,本身就最好地证明了他是无辜的。”[135]但他拒绝担任调查委员,“认为如果有个外国人参加了委员会,也增加不了国家的尊严……难道偌大中国,竟找不到一个公正无私的人?这个建议本身就是荒谬的。外国人定会讥笑中国让一个外国人参加调查国务总理行为的委员会”。[136]“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中国人民的荣誉,在目前这种时刻进行这种调查是不明智的。”[137]莫理循的看法得到了伍廷芳和总统府的认可,于是,组织调查委员会之事就此中止。

7月初,京师地方检察厅复函上海地方检察厅,通报赵、程健康状况,略谓:“本厅特派司法警察巡官亲赴被传人赵秉钧、程经世住所密查,兹据复称,赵秉钧、程经世均系实在患病,并呈出近月以来赵秉钧赴医院诊断书一件,药方十一纸,及程经世诊断书一件,药方十四纸。除将诊断书及药方暂行存案外,为此函复查照。”[138]不几日,“二次革命”爆发,于是,赵、程赴沪候质事不了了之。

从赵秉钧拒绝上海检察厅票传的过程可以进一步看出他为自己辩护的情形,但拒绝出庭的态度却与他一开始便坚决要求辞职赴沪与凶手对质的态度大相径庭。《民权报》曾就其态度变化批评道:

综观宋案发现以来,赵秉钧之状态屡变。证据未宣布,则有解职备质之请,而袁世凯慰留之,盖以逆证未昭,而矫情自饰也。证据既宣布,则以一纸通电,强自辩论,盖以逆证既昭,罪名显著,而狡展不认也。及至传票北来,行将以狱吏之威,加诸总理,而法律上嫌疑犯之应讯问,又无可以解免,乃只得悍然不顾,以延不到案者与法庭死抗,与法律死抗。盖彼既敢于谋杀人,又何不敢于不到案。赵秉钧真目无法纪矣。[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