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3/6页)

所有这些作品都证实了英国“非内部内战”在大历史模式里的地位。[32]据说,查理一世在看了达维拉的书后,对他的反对者评论道:“事实是,在译者用笔墨进行记录之前,他们早已用剑和英国人的血镌刻了这段历史。”[33]这些出版物的种类之多——古典和现代;英国和欧洲大陆——显示出现有的历史模型范围已经远超共和时期的罗马以及中世纪贵族同盟战争时期的英格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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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对内战的讨论可能是始于诗歌和历史,这与危机中的中世纪人们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纪,内战主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间科学领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学和法学。在这些讨论中,同样地,罗马人的观念为辩论设定了先决条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劳秀斯曾表明战争本身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这是借鉴了罗马的法律思想。但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术语,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只是表示“对武装对手采取武装处决”。一件事情的本质原因决定了是否正义: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控诉,从定义上说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确;而如果是为了完成一件正确的事,那么这可能就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两种:公开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国家意志发动的,剩下其他的则属于私人的战争。[35]他对公众战争的定义是以原始形式出现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定条件:“公众战争可以是‘对内的’(针对同一国家的一部分)或‘对外的’(针对其他国家)。所谓的‘盟友之战’是对外战争的一种。”[36]

格劳秀斯在另一个后记中补充道,私人的战争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但是他没有阐述缺乏公共权力参与的内战意义何在。对于战利品是否可以据为己有这个现实问题,他进行了更清晰的阐述:像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那样,在内战中可以公正地获取战利品。在这里,他是在回应他的对手,特别是16世纪的西班牙法律作家费尔南多·巴斯克斯·德·门查卡(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1512—1569),后者认为在内战中不能拿走战利品。这是为了防止在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中发生掠夺,因为在门查卡眼中,每一场这样的战争都是内战。格劳秀斯不认可这种说法:“谁会默认基督徒之间的战争是内战呢?这就好像在说整个基督教世界是一个国家。”[37]正如我们后来看到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再次出现了,类似有关联邦或共同体的范围的争论——无论是基督教、欧洲、地区还是全球——在该范围内部的战争都可能被称为“内战”。尽管如此,对于格劳秀斯来说,无论战争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基督徒之间还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这些都与攫取战利品的合法性无关;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格劳秀斯在他的重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1625)中写下了他对这些问题的最广泛和最持久的回答,内战不是他的主要范畴。他对以下三种战争进行了关键性的区分:

最普遍和最有必要的战争的划分是这样的:一个战争要么是私人战争,要么是公共战争,要么是两者混合;参战双方均是公共权力的是公共战争。参战双方均是个体的则是私人战争。参战一方是公共权力、另一方是个体的则是混合战争。[38]

格劳秀斯坚决地反对私人战争,认为它会将一个“国家拖入危险的困境和血腥的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太高,因此他援引了普鲁塔克和西塞罗的智慧语录,即使面对一个篡位者:“比起不得不臣服于非法政府,内战还要更糟糕……任何和平都优于内战。”[39]这种保守的观点后来招致了卢梭的鄙视,他认为格劳秀斯不过是一个暴政和奴隶制的捍卫者。[40]

格劳秀斯的整本书都在致力于论证战争可以是正义的,只要是基于合理的自卫。但他没有回答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场内战,无论是私人战争还是混合战争,战争双方是否可以都是正义的——但是总有一方先发起攻击,那么双方怎么能都声称自己是在自卫?对于格劳秀斯的后继者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需要确定哪一方是合法的公共权力,这一方因此就获得了法律权威可以镇压私人叛乱。

在使用自然法的语言方面,格劳秀斯最严谨的接班人(及批判者)是英国人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民间科学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公民哲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混乱和内战;以及避免任何民间政府的建立”(《利维坦》,1651)。[41]霍布斯认为格劳秀斯仅仅是抽象地解释战争与和平的法则是不够的;还有必要了解战争为什么会发生。霍布斯把原因归结为缺乏理解。正如他在《论物体》(De Corpore,1655)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人类本可以避免的灾难,全部都是由战争引起的,而且主要是内战;因为内战产生了屠杀、孤独以及物质的匮乏……因此,内战产生的原因是,世界上只有很少的人能充分理解公民生活的规则,人们往往既不知道战争的原因,也不知道和平的原因”,因“缺乏道德科学而发动内战”。霍布斯肩负起了向他的同胞进行哲学教育的责任,这种哲学可以将他们从这些严重的灾难中拯救出来。[42]

对霍布斯来说,内部权威机构建成之后的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公民的和平。在他的第一本政治著作《论公民》(De Cive)中,他将和平消极地定义为“没有战争”,把战争定义为是一个“用言语和行动清晰地表达出想通过武力来竞争的时代”。[43]除了国家之间的战争,霍布斯又定义了两种形式的冲突:内战,以及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根据定义,内战只有在建立了公民共同体(civitas)之后才能存在。在此之前,当“人们处在非公民社会时(可称之为自然状态),战争无非是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在这种战争中,每个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44]无组织的个体可能会与盟友(socii)达成协议,那么这种个体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一场同盟战争,但肯定不是内战。没有战鼓,没有号角,没有规则,因为没有军队,没有将领,当然也没有正式的武装公民,也没有任何公民社会的元素,无论是明确的还是装饰性的。霍布斯笔下那些著名的个体与个体的战争根本不是内战。

霍布斯认为,内战是在公共权力分裂时产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学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解释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精神力量与世俗力量之间的分歧开始多于任何其他事物之间的分歧,这就是基督教世界内战产生的原因。”[45]这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这一点对于创造统一主权动机的论述,特别重要),但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现象的偶然结果。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写道:“联邦的主权……一直都存在并被行使,叛乱和内战时期除外;那种情况下,主权被一分为二”——或者说,在一个国家里创造出一个分立并存的双头联邦,这一论述是霍布斯回忆起弗罗鲁斯曾经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统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斗争,都是造成这种主权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当“他们试图通过武力来获得他们无法用言语或计谋所得到的东西”时,内战就此诞生了。派系实际上就像一个“国中国”(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国家里容忍派系的存在,无异于是“允许敌人进入家门”。[46]最终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一场公民互相为敌的战争,用罗马的术语来说,真正的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