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

共产党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极端化可以追溯到1943年10月1日党中央关于减租的指示以及上面引用过的“十大纲领”。在1944年到1947年间,“减租”发展成了平均农村地权的群众运动,被1947年《土地法大纲》所明确规定下来。在最初的没收财产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多样化的斗争以及清算账目运动,这在前面已经描述过。就像《五四指示》所指出的,在1946年,至少还使用了其他四种分配财产的方式。它们是:(1)直接没收,主要应用于日本人和汉奸的财产,也应用于“黑地”和在土地抵押中失去的土地;(2)将地主的耕地出售给佃农和其他人;(3)献地运动;(4)平均重分村里的土地和财产。

一位评论者在1946年9月写到:共产党正在试验用不同方法将土地返还给耕者,为制订一部总的土地法做前期准备。[82]叶剑英将军在1947年2月对记者说了同样的话。他解释党中央将派遣调查员到边区,将他们不同的经验纳入一部统一的土改政策中去。[83]

这样的过渡时期必定会发生党内争论。不幸的是,关于这些争论的记录语焉不详。卖地和献地很明显是抗日战争期间的遗留,随后的推行只局限于官方发起的边区的实验。重新平均分配和直接没收财产,除了对日本人可以这样做以外,很少出现脱离群众斗争和清账运动而被实施的。在1946—1947年推行土改运动的典型顺序是:先搞清算账目斗争,接下来是越来越趋向平均主义地重新分配斗争果实。这一过程达到顶峰是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和所有浮财,以及基本平分村里所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84]

直接没收

这个方法在东北特别重要。在东北,直接没收成为共产党刚开始试行土改的主要特色。根据一份党在1946年4月17日的指示,立即没收日伪占有的一切财产和土地,以及一切开拓地和满拓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85]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曾报道,林彪指定1.2万名来自军队的干部作为土改干部,带领农民没收这样的土地。由于东北的人口密度比中国其他地区要稀少的多,对拥有75亩以下土地的地主一开始不采取行动。拥有75亩以上土地的地主则往往被自动定义为某种程度的汉奸。[86]

该办法是由东北土地集中和土地占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满人最初控制东北允许汉人居住时,数目相对较少的个体能够利用这一新机遇进行土地投资。一份1927年的研究发现,在东北北部的11个不同的县,单个地主的土地从1000亩到20万亩不等。[87]为了保护他们的土地,很多地主或者积极与日本人联合起来,或者默许他们的侵略。那些不那么顺从的地主经常发现他们的土地被没收或被命令以低价出售。被没收的土地被称为开拓地和满拓地。这些土地中的一些给了日本殖民者,一些让朝鲜人耕作,一些租给中国的佃农。这就是为什么东北的土地集中在日本人和他们的傀儡手上的原因。

另外一个使得东北与中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土地使用上的特点是傍亲制或依附制。当早期中国移民者发现他们的土地太多,没有足够的人力来耕种时,这一体系发展起来。依附于地主的人既不是佃农也不是雇工,他们为地主家庭整年工作,与他们住在一起,并得到一定比例的收成,这就是大家所知的内傍亲。外傍亲是一个依附于地主的人积累了一些钱来购买工具,拥有独立的房子,或许还有自己的牛,地主或富农给他一块地。依附于地主的人于是凭自己的能力也成了地主。他不需要为自己的土地付租金,但是必须为他本来的地主免费工作一段时间,天数从每年60天到200天不等。以这种方式得到土地的人有的时候成为二地主,因为他们经常将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也有自己的佃农。[88]

关于傍亲制的流行程度,各种资料说法不一,但是在共产党试图将减租计划应用在东北之初,遇到的困难或许有部分是它造成的。所以直接没收和重新分配也许操作起来更容易,虽然甚至连这个方法似乎也没有得到全心全意的赞成。

1946年7月,嫩江省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齐齐哈尔召开,关于土改问题展开了“生动的讨论”。共产党员只占了代表中的四分之一,与会人士代表了当地的各阶级。一些代表虽然在原则上同意党宣布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他们觉得没收来的日伪土地应该归市当局所有,出租给愿意耕种的人。其他代表,包括农民代表,拥护党的政策:将没收来的土地无偿分给穷苦和没有土地的人。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89]次月,经“热烈的讨论”后,后一种意见被东北民主临时政府采纳,成为全东北官方土地纲领的一部分。[90]

出售土地

在抗日战争期间及结束后短时间内,共产党鼓励地主将土地卖给佃农。在这一阶段,出售土地是自愿的,虽然减租压力依然存在,并有上文提及的假买假卖之嫌。这一特别的工作在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政府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中发展到了顶点。叶剑英特别提到新的在陕甘宁地区的强制购买方案“只是试验性质”。它从来没有越过这个阶段。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试验表明了党在各地土地政策的方针。强制性的购买针对的是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不像之前官方规定的那样,有好与坏的区别。

根据法规草案,地主的每个家庭成员被允许保留该地区的中农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土地数的1.5倍土地。在抗日战争中表现杰出的地主被允许保留中农平均拥有土地数的2倍土地。富农的土地不作强制性出售。乡政府与乡农会以及地主一起定下出售价格,不超过待出售地块两年的平均收成价格,不低于一年收成价格。

政府这样购买的土地将被出售给少地或无地的人们,价格为收购价格的一半,农民允许用十年付清土地款。假如一个农民太穷而付不起钱,县政府将向边区政府请求免除付款。贫农购买的土地数量加上他已经拥有的所有土地不得超过当地中农平均拥有的土地数。贫农和长工,以及有亲属在军队中的贫穷家庭,拥有购买土地的优先选择权。[91]

1946年12月24日,新华社宣布在延安100英里以北的绥德县贺家川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首先成功实行了土改。政府购买土地重新卖给穷苦家庭开始于11月25日,9天内完成。村里61户少地或无地的家庭用8000磅粮食购买了超过200亩的土地,由边区银行进行经济上的资助。[92]

1948年,在共产党正式采用一个更激进的土地方案后,两个同情共产党的评论者评论道:没有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强制购买,因为涉及土地的数量非常大。在一个遭受战事压力的时期,这会给边区政府的“金融管理”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该计划不适用于小地主和富农,他们将不会被消灭,事实上也许他们的数目还增加了。另外,当地货币市场会被扰乱。由于农村地区发展工业的可能性较小,地主显然不会像当初希望的那样将新获得的财富投资于工业。最后一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土地出售给穷人和无地的人只能加重他们的负债。[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