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章 皇明宪章摘录(第2/2页)

司法独立,设立大明最高法院,并在地方设立各级法院,掌判决及执行。各级法官除非渎职或犯罪,任期终身,不受地方政府辖制。

检察权独立,都察院为最高检察机构。各级御史由都察院统一派出,并定期轮换。

情报权直属皇帝,锦衣卫与东厂为皇帝统帅下的国家情报机构,只对皇帝一人负责……”

“第六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旗是国家之旗帜,国徽乃国家之标志,国歌为表现国家及国民意志之歌曲。确定国旗国徽国歌后,大明所有国家机构均需在其驻节地显要位置悬挂国旗、国徽。并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结日举行升旗仪式,升旗时参与人员必须高唱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尚未确定,草案通过后,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征集三者的方案,择优选定。”

“最后是宪章的制定与修改。首部宪章由天启十一年国务会议参加人员集体确定。之后若要修改,则必须经过当年能够参加国务会议之人员投票,赞成权重超50%后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权重为20%,首相投票权重为10%,枢密使投票权重为8%……各部尚书投票权重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