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各种关于赞许之原理的学说(第4/5页)

相反,正确的道德(褒贬)情感,看起来总是多少值得赞美的,总是好德性的。某个人,如果他的赞美与谴责,在所有场合都和他所赞美或谴责的对象的高贵或卑劣极其精确地相配,那么,这个人似乎甚至值得我们给予某一程度的道德赞美。我们钦佩他的道德情感的细致精确:他的那些情感引领我们自己的判断,它们那种非凡的与令人惊奇的公正性,甚至引起我们的惊叹与赞美。没错,我们未必能够确定一个这样的人,在他自己的行为上,也完全和他在品评别人的行为时一样的精确合宜。美德,除了需要有细致精确的情感,还需要有坚定的习惯与决心。有些人徒然有非常精确完美的道德情感,却不幸欠缺坚定的习惯与决心。然而,这种性情,虽然有时候带有一些缺点,却也绝不可能干出什么卑鄙无耻的罪行,并且是那种可以在上面把美德建立起来的最佳基础。有许多人,虽然用心良善,而且也真的打算尽到他们所想到的义务,可是却因为他们的道德情感卑鄙粗暴而令人讨厌。

也许有人会说,虽然赞许的原理不是建立在任何与外表的感官有什么类似的感觉能力上,但它仍然可能建立在某一特殊的感觉上,这种特殊的感觉只合乎这个特定的目的要求,而完全没有其他作用。他们也许会说,赞许与非难是我们在看到各种不同的品行时心中会兴起的某些感觉或情绪;而且正如愤怒或许可以被称为一种受到伤害的感觉,或感激可以被称为一种得到恩惠的感觉,赞许与非难也可以很恰当地被称为一种对错的感觉,或被称为一种道德感。

但是,这种解释,虽然可以避免前述那种反对的意见,却会招来其他一些同样无法辩驳的反对意见。

首先,任何一种特别的情绪,不论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仍然会保有某些一般性的特征,而这些辨别它是属于哪一种情绪的一般性特征,总是比它在不同的个案中所经历的任何变化来得更为醒目与引人注意。譬如,愤怒是某种特别的情绪,因此,它的一般性特征,总是比它在不同的个案中所经历的一切变化更容易辨别。针对某个男人的怒气,无疑稍微有别于针对某个女人的怒气,而后者又稍微有别于针对某个小孩子的怒气。在每一个这样的例子里,一般的怒气因为对象的特性不同而有了不同的局部变化,凡是仔细观察的人都很容易注意到这一点。但是,在所有这些例子里,怒气的一般性特征仍然居于显著的地位。要辨识这些一般性特征,不需要怎样细腻的观察能力;相反,要发现它们的局部变化,则必须有敏锐的注意力。每个人都注意到那些一般性特征,却很少有人观察到那些局部性变化。因此,如果赞许与非难的感觉,就像感激与愤怒那样,是一种特别的情绪,和其他每一种情绪明显不同,那我们便该预期,在赞许或非难的感觉可能经历的所有变化中,它仍将保有那些标志它是属于哪一种情绪的一般性特征,而且这些特征一定是清楚明白的、一目了然的、很容易分辨的。但是,事实却不是这样。当我们在不同的场合赞许或非难时,如果我们仔细注意我们真正的感觉是什么,那我们将发现我们在某一场合的感觉往往全然不同于在另一个场合的感觉,而且在这些感觉当中根本不可能找到什么共同的特征。譬如,当我们看到一种温柔的、敏锐的与仁慈的情感时,打我们的心底兴起的那种赞许的感觉,便完全不同于我们被一种伟大的、勇敢的与宽宏的情感打动时,心底兴起的那种赞许的感觉。我们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对那两种情感的赞许也许是十分彻底的,但是,前一种情感使我们的心情变得和蔼,而另一种情感则使我们的心情变得激昂,它们在我们的心中所激起的那些情绪,没有什么相似的性质。但是,根据我一直努力想要建立的那个理论,情形却是必然如此的。由于我们所赞许的那个人的情绪,在那两种场合,彼此是全然相反的,而且也由于我们的赞许源自对那两种相反的情绪的同情,所以,我们在前一种场合所感觉到的,和我们在另一种场合所感觉到的,便不可能有什么相似的性质。但是,如果我们的赞许是一种特殊的情绪,和我们所赞许的那些情感没有什么共同的性质,而是源于我们看到我们所赞许的那些情感,就像我们的其他任何一种热情源于我们看到它的适当对象那样,这种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非难的场合。我们对残暴冷酷的憎恶,和我们对卑鄙下流的蔑视,没有什么相似的性质。我们在看到那两种不同的恶行时,我们自己心里的感觉,和他们的情感与行为正被我们打量的那些人心里的感觉,固然是不调和的,不过,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不调和。

其次,我已经指出,[75]不仅人心各种被赞许或被非难的热情或情感,在道德上有好坏之分,而且适当与不适当的赞许,对我们自然的感觉来说,也似乎带有同一种好坏之分。因此,我想问,根据这个理论,我们是怎样赞许或非难适当或不适当的赞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合理的答案只可能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必须说,当我们的邻人对第三人的行为的赞许,和我们自己对那第三人的行为的赞许一致时,我们便会赞许他的赞许;而相反的,当他的赞许和我们自己的感觉不一致时,我们便会非难他的赞许,并且认为他的赞许在道德上多少是不好的。因此,至少在这一个场合,必须承认,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感觉上的一致或对立,构成道德上的赞许或非难。如果在这一个场合事实是这样,那我就要问,为什么在其他每一场合不是这样呢?为什么要设想一种新的感觉能力来解释那些赞许与非难的感觉呢?

对于每一个主张赞许之原理倚赖某种特别的、分明不同于其他每一种感觉的理论,我都将提出下面这个反对的理由:如果有这种感觉的话,那上苍无疑要它成为人性的主宰性原理,然而,迄今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以致在任何语言中都没有它的名字,这就很奇怪了。道德感(moral sense)这个名词是最近才形成的,而且迄今也还不能算是正规英语中的一部分。赞许(approbation)这个名词不过是最近这几年才被挪用来特别表示这一类感觉的。就正规的用语来说,凡是让我们觉得完全满足的,我们都可以说我们赞许,譬如,赞许同一栋建筑的形式,赞许一部机器的设计,赞许一盘食物的味道等等。良心(conscience)这个名词并不直接表示任何我们赖以赞许或非难什么的道德能力。没错,良心这个名词假设有某种这样的能力存在,并且恰当地表示我们意识到我们过去的作为符合或违背它的指示。当爱、恨、喜、悲、感激、愤怒,以及其他这么多全被认为臣服于这个主宰性原理的热情,都已经使它们自己重要到足以获得它们的称号时,它们全体的主宰竟然这么不受注意,以致,除了少数几位哲学家,迄今还没有人想到值得给它一个称号,那不是叫人觉得不可思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