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2/5页)

虽然仅仅有欠仁慈似乎不该受到同辈的惩罚,不过,比一般人更致力于为善行仁似乎应受极高奖赏。由于带来很大的幸福,所以,仁慈的行为是强烈的感激自然且被认可的投射对象。相反,违背正义虽然会遭到惩罚,不过,遵守正义似乎一点儿也不值得奖赏。毫无疑问,正义的行为自有一种合宜性,因此应当得到行为合宜该得的一切赞许。但是,由于它没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所以,它也就没有什么资格得到感激。在大多数场合,纯粹的正义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阻止我们伤害邻居。一个仅仅是克制他自己不去侵害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的确说不上有什么绝对正面的功劳。然而,他却已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或者说,做到了每一件他们可以惩罚他没有做的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得以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报复,似乎是自然女神命令我们恪守的伟大法则。我们认为,仁慈与慷慨只该回敬给仁慈与慷慨的人。我们认为,内心从来不对人类的感受开放的那些人,也同样应该被关闭在所有他们同类的感受范围之外,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好像生活在大沙漠里,没人理睬他们,或询问他们的死活。至于违反正义的人,则应该让他也感受到他施加在别人身上的那种祸害。因为,既然无论他怎样看到他的同胞受苦,都无法阻止他为恶,所以,就应该以他自己受苦的恐惧来吓阻他。而只不过是无害的人,只不过是以遵守正义的法律对待他人的人,以及只不过是克制自己不去伤害邻人的人,就只该得到他的邻人也反过来尊重他的无害,以及应该虔诚地遵守同一套正义的法律来对待他。

第二节 论正义感、自责感,并论功劳感

除了被他人作恶所害而引起的那种正当的义愤,我们不可能会有其他什么适当的或其他可以获得人们赞许的动机。虽然每个人自然都偏好他自己的幸福甚于他人的幸福,但是,任何公正的旁观者绝不可能赞许,我们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放纵我们自己的这种自然的偏好,譬如,只因为他人妨碍到我们的幸福,就去搅乱他的幸福,或只因为对他有用的东西对我们也同样有用或更有用,就强行从他手中拿走那东西。每个人,毫无疑问,都被自然女神推荐给他自己当作首先与主要的照顾对象;而由于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照顾自己,所以,他也实在很适合、很对、很应当以自己为首要的照顾对象。所以,每个人对凡是直接关系到他自己的事,兴趣都会比较强烈,而对关系到其他任何人的事,就比较没兴趣。譬如,听到某个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死了,我们感到心忧、没胃口或睡不着的程度,远小于我们自己遇上的一个很无足轻重的小小不幸。但是,虽然我们的邻人被毁,对我们的心情影响远小于我们自己的一个小小的不幸,我们却万万不可为了避免那个小小的不幸而去毁灭他,即使为了避免我们自己被毁也不可以。在这里,就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我们必须少用我们自己自然会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而多用别人自然会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虽然每个人,根据这一则谚语,对他自己来说,就像是全世界那样的重要,然而,对他以外的人来说,他只不过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比全世界其余人类的幸福更为重要,然而,对其他每个人来说,他的幸福却不会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为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也许真的在他自己的心里,自然而然地喜欢自己甚于喜欢全世界,不过,他却不敢在众人的面前,直视他们的眼睛,声明这是他的行事原则。他觉得,在这种偏好上,他们绝不可能赞许他。这偏好,对他来说不管是多么的自然,但是,对他们来说,必定总是显得极端过分。当他以他心知肚明别人会怎样看待他的眼光来看待他自己时,他看到的是,对他们来说,他只不过是众人当中的一分子,各方面都不比其他任何分子更重要。如果他想让自己的所作所为博得公正的旁观者对其原则的赞许,而旁观者公正的赞许也正是他人生的最大心愿,那他在这里就必须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贬抑他那妄自尊大的自爱,把它压低至他人能够赞许的程度。他们对他的自爱会纵容到某个程度,他们会容许他比较关心并且比较认真勤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幸福。到此为止,每当他们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他们将会轻易地赞许他。在追逐财富、荣誉和加官晋爵的竞赛中,他大可尽其所能地奋力奔走,他大可绷紧每一根神经与每一吋肌肉,以求凌驾所有他的竞争者之上。但是,他如果竟然推挤或摔倒其中任何一位,那么,旁观者们就会完全停止对他的纵容,因为他违反了公平竞赛的原则,而他们绝不可能容许这种事情发生。对他们来说,那个被推挤或被摔倒的人,在每一方面,都和他一样地有价值。他们无法赞许他这么自爱,无法赞许他以这种方式表现他这么喜爱自己甚于那个人,无法赞许他所以伤害他人的动机。所以,他们很容易对被伤害者心里自然升起的怨恨产生同情,于是,伤害他的人变成他们厌恶与气愤的对象。而害人者也会感觉到自己遭到旁观者的厌恶与气愤,觉得那些情感即将从四面八方冒出来反对他。

所做的坏事为害越大或越难以弥补,则正如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就越强烈那样,旁观者同情的气愤,以及行为人心里的罪恶感,也就会越强烈。置人于死,是一人对另一人所能施加的最大伤害,自然会在那些与被杀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们身上,引起最为激烈的怨恨。所以,谋杀,不仅在一般人的眼中,乃至在谋杀者自己的眼中,都是所有只侵犯到个人的罪行当中最为残酷凶暴的罪行。和只是使我们期待拥有的东西落空相比,剥夺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是一种更大的恶行。所以,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窃盗与抢劫,由于是从我们手中取走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罪行比违背契约严重,后一行为只是使我们期待获得的东西落空。所以,在正义的法律当中,最神圣的,或者说,被违背时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似乎最高亢的,就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接着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排在最后的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