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功过感(第4/4页)

(2)同样的,正如我们觉得某一行为不合宜,是由于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与动机缺乏同情或有某种直接的反感,所以,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或该受惩罚,也是由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在这里,我将比照前面的做法,称后面这种同情为间接的同情。

由于我们的确无法赞许受害者心里的怨恨,除非我们的内心反对行为人的动机,并且拒绝同情其动机,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的这种感觉,就像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的感觉那样,似乎也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似乎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的:其一是对行为人的情感直接觉得反感,另一是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产生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也可以明显地分辨那两种不同的感觉,结合在我们觉得某一特定的性格或行为该受惩罚的感觉里。当我们翻开历史,读到柏吉亚

(Borgia)或尼禄(Nero)[6]那种背信与残忍的人物时,对左右其行为的那些可憎的情感,我们不免心生反感,并且极端厌恶地拒绝同情他们那些该受诅咒的动机。到此为止,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直接觉得反感的基础上;而我们对受害者心中的怨恨所产生的间接同情,则比这种直接反感更为强烈。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那些主要当事者被那些好比是瘟神的恶人践踏、杀害或背叛的处境时,我们怎能不对这样傲慢与残酷不仁的世间暴君感到义愤填膺呢?我们为无辜受害者无可避免的痛苦感到的同情,不会比他们心里头自然恰当的怨恨让我们感到的同情,更为真实或更为生动。前一种同情感只会加强后一种同情感,因为想到他们的痛苦,只会激怒我们变本加厉地憎恨使他们受苦的那些人。当我们想到受害者身受的极度痛苦,我们就会更真挚地站在他们那一边反对压迫他们的人;我们会更热切地赞许所有他们的报复计划,并且觉得我们自己每一刻都在想象中对这样严重践踏社会法律的恶人,科以我们的义愤认为他们罪有应得的那种惩罚。我们所以憎恶这种行为,所以觉得它恐怖残酷,所以乐于听到它受到恰当的惩罚,而当它逃脱罪有应得的报复时,我们所以觉得气愤,总之,我们所以觉得它应当受罚,以及觉得犯了像它那种过失的人理当受到惩处,以便让他也有悲伤的时候,完全是出于一种同情的愤怒,亦即,出于每当旁观者设身处地体会受害者的处境时,那种自然会在他的胸中沸腾起来的愤怒。[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