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第2/2页)

最后,或许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同情的原则,却在《国富论》中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自私的原则,有些学者感到大惑不解,认为其中牵涉到某种难以解释的逻辑上或见解上的断裂。姑且不论亚当·斯密是否真的在《道德情操论》中完全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同情的原则,而在《国富论》中完全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自私的原则,即使真有这回事,也不表示亚当·斯密的整体思想有什么瑕疵。因为,如果自私的行为,透过自然正义的规则所保障的市场交易,可以达到宛如直接仁慈或甚至优于直接仁慈的结果,那么,对一个立法者来说,夫复何求?仅以下面两段引文证明,这很可能就是亚当·斯密会用来回答质疑者的话。第一段引文摘自《道德情操论》第四篇第一节第10段:“即使有这么一个既骄傲又无情的地主,当他望着他自己的那一大片广阔的田地,完全没想到他的同胞们的需要,只想到他本人最好吃光那一大片田地里的全部收成,那也只是白费功夫的幻想罢了。‘眼睛大过肚子’这句庸俗的谚语,在他身上得到最为充分的证实。他肚子的容量,和他巨大无比的欲望完全不成比例;他的肚子所接受的食物数量,不会多于最卑贱的农民的肚子所接受的。他不得不把剩余的食物,分配给那些以最精致的方式,烹调他本人所享用的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建造和整理他的邸第,以供他在其中消费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提供和修理各式各样没啥效用的小玩意,以装点他的豪华生活气派的人。所有这些人,就这样从他的豪奢与任性中,得到他们绝不可能指望从他的仁慈或他的公正中得到的那一份生活必需品。土地的产出物,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几乎维持了它所能维持的居民人数。有钱人只不过从那一堆产出物中挑出最珍贵且最宜人的部分。他们所消费的数量,不会比穷人家多多少。尽管他们生性自私贪婪,尽管他们只在意他们自身的便利,尽管从他们所雇用的数千人的劳动中,他们所图谋的唯一目的,只在于满足他们本身那些无聊与贪求无厌的欲望,但他们终究还是和穷人一起分享他们的经营改良所获得的一切成果。他们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做出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和这世间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居民时会有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几乎没什么两样。他们就这样,在没打算要有这效果,也不知道有这效果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人类繁衍所需的资源。当上帝把这世间的土地分给少数几个权贵地主时,他既没有忘记也没有遗弃那些似乎在分配土地时被忽略的人。最后这些人,在所有土地的产出中,也享受到他们所需的那一份。就真正的人生幸福所赖以构成的那些要素而言,他们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会比身份地位似乎远高于他们的那些人差。在身体自在和心情平静方面,所有不同阶层的人民几乎是同一水平、难分轩轾的,而一个在马路边享受日光浴的乞丐,则拥有国王们为之奋战不懈的那种安全。”第二段引文摘自《国富论》卷一第一章最后一段:“诚然,如果和豪门大户的浪费奢侈相比,零工目前这种生活水准看起来确实很简陋。然而,我们也许可以说,在欧洲,一般王公贵族的生活水准胜过任何一个勤俭的佃农的程度,不一定大于后者的生活水准胜过许多非洲国王的程度,尽管任何一个非洲国王都绝对拥有数以万计的赤裸野人的生命与自由。”而这正是自然正义的规则,所保障的市场交易,所促成的社会分工,所达到优于直接仁慈的结果。

[1]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译本《国富论》(谢宗林与李华夏合译)和《国富论II》(谢宗林译),由台北先觉出版社分别于2000年与2005年出版。

[2]于《道德情操论》风评极佳,亚当·斯密乃有机会于1764年辞去格拉斯哥大学的教职,应聘担任某位贵族子弟的家庭教师。这个职位的酬劳非常丰厚,他不仅因此有机会于1764至1766年间陪伴他所教导的那位子弟到法国游历,因此得以结识法国当代许多哲学界的翘楚,而且在1766年回国后有能力退隐到他的故乡Kirkcaldy,陪伴自他出生以前便一直守寡的母亲,并全力撰写《国富论》。1778年,很可能是因为发表了《国富论》而备受尊重的缘故,他被任命为海关署长,因此移居爱丁堡,直到1790年辞世。

[3]读者或许对《国富论》经过几次的修订也会感兴趣。答案是4次。《国富论》第一版于1776年问世,第二版发行于1778年,第三版发行于1784年,第四版发行于1786年,第五版发行于1789年。主要的修订出现在第二版和第三版之间。

[4]当时上这门课的学生主要是年龄在13至14岁的苏格兰贵族子弟。

[5]摘自第7篇第3章的导论。

[6]摘自第7篇第3章第3节第16段。

[7]摘自第6篇第2章。

[8]Nathan Rosenberg,“Some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ume 68, Issue 6, Dec. 1960, 557-570,对亚当·斯密的这种尝试透过立法建立适当的法律与政府制度以福国利民的思想倾向,也有类似的看法。

[9]摘自第2篇第2章第1节。

[10]摘自第7篇第4章第1段。

[11]摘自第2篇第2章第1节。

[12]这句话隐含某种“法律不外人情”的意思,因此,研究人情义理的《道德情操论》应有助于研究法律与政府的一般原理,研究那些原理在不同的时代与社会发展阶段,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的变革,不仅在有关正义的方面,而且也在有关公共政策、公共收入、军备国防,以及其他一切法律标的方面。

[13]这三段引文全都摘自第7篇第4章。